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1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中科泓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开放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74728236K。
法定代表人:程梅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志平,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溪县汤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汤川乡龙翔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6003772575B。
法定代表人:林洲,该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至赠。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6068762909D。
法定代表人:蔡淑贞,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福建省中科泓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泓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尤溪县汤川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汤川乡政府)、尤溪县汤川乡白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际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6月19日,汤川乡政府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案涉工程项目招标公告,中科泓利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2020年7月31日,中科泓利公司收到案涉工程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上载明建设单位汤川乡政府,落款发包单位处为白际村委会盖章。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主体问题的基本事实待查清。其次,中科泓利公司要求汤川乡政府、白际村委会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5,023,756元,中科泓利公司完成的工程量等基本事实待查清。最后,《施工合同》虽有明确约定,承包人提请支取工程进度款前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进度款,中科泓利公司能否提交正式税务发票等问题待查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2)闽0426民初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中科泓利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廖 春
审 判 员 程哲明
审 判 员 彭贵良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邱丽萍
书 记 员 王 倩
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