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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2民初8056号 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2019)苏0812民初8056号

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洪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校,该公司职员。

被告: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与被告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以年利率3.25%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淮安及周边区域主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被告为淮安1415一标段工程的招标单位。原告应被告的招标文件要求,向被告招标文件中指定账户汇入1万元作为该标段的桩基检测投标保证金。该工程招投标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公布任何中标结果;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投标保证金无果,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星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工程招标文件及转账回单各1份,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结合原告的举证及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5月23日,被告发布招标文件,载明工程名称淮安星源1415一标段项目桩基检测工程,建设地点淮安市承德南路与清江浦路交界处1415一标段项目,招投标有效期60天,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2017年6月1日,投标保证金1万元。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提供投标保证金,并按以下账户信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入,公司名称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淮安分行,账号14×××48。

2017年5月25日,原告向上述账户转账1万元,载明用途为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星源公司对淮安星源1415一标段项目桩基检测工程进行招标,原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司根据被告星源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缴纳1万元保证金,原、被告形成招标投标关系,双方应依约依法履行招投标义务。而直至工程招投标有效期满(2017年7月30日),被告未公布招标中标情况,亦无材料反映原告在此过程中存在违约违法情形,被告自当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并承担原告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万元及利息(2017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星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万元,并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7月31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6元,由被告星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薛爱丽

人民陪审员  郑荣华

人民陪审员  袁梅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闵小立

书 记 员  许雨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