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5民初2651号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
法定代表人:萧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惠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创景7号1903房自编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382740。
法定代表人:岑兆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惠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21902元【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7日(签订供货合同2021年12月27日后90天)起至实际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利息为2190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被告就其“时代中国2021-2023年陶瓷砖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告支付5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后原告中标,双方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时代中国2022年陶瓷砖集中采购供货合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完毕后,90天内返还投标保证金。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返还500000元投标保证金,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原告未履行完毕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材料送样义务。由于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案涉投标项目涉及被告旗下全国各个楼盘项目,每个项目所需的陶瓷砖样品繁多),基于节省成本及简化流程考虑,被告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强制要求原告履行招标材料样板送样检测义务(但并未豁免其原告样品送检义务,而是经双方沟通将送检义务后置于合同签订后)。自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完毕《时代中国2022年陶瓷砖集中采购供货合同》后,截至原告将本案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时,原告仍未向被告交付完毕所有检验合格种类的陶瓷砖样品。二、合同签订时,原告作为中标人在中标后擅自变更报价/竞标价或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被告有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招标文件第17.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17.2.1提供虚假信息,如资质、业绩、财务、人员、设备等等;17.2.2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或不按时提交报价;17.2.3不承认或中标后擅自变更向招标人提交过的报价或者竞标价;17.2.4经查实,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17.2.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按照附件版本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或在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自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时代中国2022年陶瓷砖集中采购供货合同》(下称“供货合同”)以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招标文件项下材料送样义务,在长达半年时间未正式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20日向原告发出《关于价格调整的工作联系函》提出附加条件要求变更报价/竞标价。原告的行为显属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被告有权根据第17.2条规定没收案涉招标项目项下500000元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于原告。现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给付利息,其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时代中国2021-2023年陶瓷砖集中采购招标文件》载明:招标单位为被告,编制日期2021年9月。投标保证金50万元。投标有效期2021年11月30日。7.招标材料样板的送样截止时间7.1.样板要求:按招标人发出的样板清单及相关的制作要求。7.2.送样截止时间:以时代中国供应链平台发布为准。17.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17.1.3投标人未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弃标,未中标单位在自定标之日起算(时代中国供应链平台发布通知),90天内返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完毕后,90天内返还投标保证金。17.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17.2.1.提供虚假信息,如资质、业绩、财务、人员、设备等等;17.2.2.在投标截止日期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或不按时提交报价;17.2.3.不承认或中标后擅自变更向招标人提交过的报价或者竞标价;17.2.4.经查实,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欺骗中标;17.2.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按照附件版本签订合作的,具体网址详见招标文件第5页第3条。原告向本院提交招标文件录屏及截图予以佐证。
2021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备注用途“投标保证金”。
2021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时代中国2021年陶瓷砖集中采购供货合同》,约定:经招标,被告确定原告为陶瓷砖货物的供应商之一。其下有原被告签章确认,原告称甲方签字代表为被告材料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唐张健,乙方签字代表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萧华。
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员工谭哲与备注名为“HC(黄灿-时代地产)”、董日月、张涛(时代地产材料中心)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主张该三人均是被告员工。1.2021年11月17日,谭哲说:“童总,早。投标保证金大概是什么时间可以退回我们公司?除了上次寄给您的文件外,还需要其他手续吗?”童日月回复:“在走流程,不需要其他。”2.2021年12月30日,谭哲说:“投标保证及什么时候可以退款呢?”黄灿:“已经发起退款流程,在财务系统待支付了。”2021年12月27日,谭哲说:“您好,保证金大概什么时候可以退回呢?我需要回财务。”黄灿:“按照我们的流程,中标单位的保证金需要等协议签订完成后才能发起退款的,因为涉及到如果中标单位拒签合同要扣除保证金。今年是退不了了,要等到一月份了。”3.2022年7月11日,谭哲:“张工,早上好。帮看看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退了?”张涛:“流程上是可以退了现在找钱,我估计没有那么快。我追一追吧。”
庭审中,原告称:原告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催促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表示没有问题。但现鉴于被告就该合同的负责人已经更换过三任,最近的负责人为张倩,其表示不返还的原因是供货合同没有履行。双方并无作出过如供货合同没有履行会导致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另查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粤0115民初2651号民事裁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1902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庭审主张进行抗辩及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时代中国2021-2023年陶瓷砖集中采购招标文件》第17.1.3条约定:“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完毕后,90天内返还投标保证金。”原告与被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签订合同,故被告应在2022年3月26日前返还投标保证金。现被告逾期退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另,原告的投标保证金被占用期间必然产生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合法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故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22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招标文件项下材料送样义务,在长达半年时间未正式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20日向原告发出《关于价格调整的工作联系函》提出附加条件要求变更报价/竞标价行为,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22年3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9元,保全费3130元,由被告广州市时代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玮瑶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梅宇晴
书 记 员 周淳博
速 录 员 袁玉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