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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305民初5131号 吴俊武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22)闽0305民初5131号

原告:吴俊武,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婷,福建泽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银一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305512514080W。

法定代表人:林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明,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吴俊武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上塘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婷婷,被告上塘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塘居委会向吴俊武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上塘居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吴俊武于2022年6月参加上塘居委会作为招标人、福建立信招投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招投标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招标的莆田市秀屿区××镇××市场招租项目(招标编号:闽立信招秀[2022]023号),吴俊武依据《秀屿区东峤镇上塘农贸市场招租文件》第6条的要求,于2022年6月16日向立信招投标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据《秀屿区东峤镇上塘农贸市场招租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一条中约定,“招租人对目前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及有些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将农贸市场区域内修缮改建项目应根据招租人提供的施工图及概算书的项目金额应投资到位……”,但是在招标过程中,秀屿区东峤镇上塘农贸市场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所公开的情况完全不一致,存在秀屿区东峤镇上塘农贸市场已经由第三方进行施工和改造,施工情况、施工方、施工的款项谁来承担均没有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示,而且还与上述招标内容互相矛盾。依据《招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之规定,上塘居委会与立信招投标公司违反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误导投标人之情形,且存在招标的项目现状与招标实质性内容不符且互相矛盾。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本次招标项目设有最低限价,最高价中标法,项目起始价为360000元/年,期限10年,第三年起按一、二年的租金加3%为第三年的租金,第三年至第十年累加3%租金以此类推的方式计取租金,按招标时计算,招标项目估算价也不会超过400万,保证金不得超过8万。上塘居委会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吴俊武交纳投标保证为20万元,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

上塘居委会辩称:1、根据《招租文件》投标须知4.2约定:“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上述4.1条款的要求并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本案招租项目于6月16日开标,当日,吴俊武以950000/年,租期10年中标,公示期满后便向吴俊武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吴俊武至今拒不与上塘居委会签署租赁合同。吴俊武投标中标后拒不履行招标文件约定义务系不诚信的投标行为,并给上塘居委会造成重大人力、物力损失,在此情况下上塘居委会依据招标文件没收吴俊武交纳的200000元履约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2、吴俊武诉称现场存在第三方施工改造及施工方施工款项等未明确的问题,并不影响本案招标项目的实施与开展,上塘居委会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3、吴俊武所称的东峤镇上塘农贸市场已有第三方进行施工和改造系应东峤镇人民政府要求,对农贸市场内部脏、乱、差现象进行整治,本质上系政府行政行为,与吴俊武所投标项目并无直接的交叉,且整改的项目客观上对吴俊武整体的租赁环境条件是有所提升的,且上塘居委会从未要求吴俊武对在先施工承担任何费用,即原先施工改造对吴俊武租赁场地的增值可认为是对吴俊武的赠予行为,上塘居委会不存在违约情形。4、本案履约保证金的设定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根据投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总则租金的计算方式,本案吴俊武以950000/年,租期10年中标。经计算,本合同总标的达1060.11万元,收取2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存在过高的情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2年5月,上塘居委会委托立信招投标公司就秀屿区东峤镇上塘农贸市场招租项目进行招标。立信招投标公司及上塘居委会就秀屿区东峤镇上塘农贸市场招租项目向外发布招标编号为闽立信招秀[2022]023号《秀屿区东峤镇上塘农贸市场招租文件》(以下简称招租文件),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招租文件中招租公告第2.4条对项目概况及招租范围进行详细规定,第2.4条规定“租赁期限:10年(租赁价格为人民叁拾陆万元整/年含税)起点;第一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二年的按投标人中标价缴纳租金,第三年起,按第一、二年的租金加3%为第三年的租金,第三年至第十年累加3%租金以此类推的方式计取租金”;第2.7条规定:“……招租人对目前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及有些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将农贸市场区域内修缮改建项目应根据招租人提供的施工图及概算书的项目金额应投资到位,其投资额详见工程预算书金额,由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汇入中标人个人专用账户,并提交户头金额的原件存折及复印件查验,复印件交招租人保管,修缮或改造各个项目及其金额须经招租人的项目修缮改造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从专用账户支付给材料方或施工方,中标人必须按施工图施工,项目资金投资必须按预算书要求到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第6条规定“本招租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吴俊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投标,于2022年6月16日以转账方式汇款200000元给立信招投标公司指定账户。经开标、评标,吴俊武成为该标段的中标人,中标价为95万元/年。2022年6月16日,立信招投标公司及上塘居委会作出中标结果公示单,公布中标人为吴俊武,中标公示期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6月21日。公示期满后,经立信招投标公司通知,吴俊武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吴俊武与上塘居委会至今未签订合同。2022年6月30日,立信招投标公司已向上塘居委会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吴俊武认为上塘居委会改变招投标标的现状而未进行披露,存在违约,未能签订合同的责任在上塘居委会,上塘居委会应退还投标保证金,致诉讼。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向招标人发出投标文件,招标人评标后选定投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自发出之时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同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不得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上塘居委会与吴俊武之间的招、投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招标、投标的行为皆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买卖合同,而不得订立变更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上塘居委会通过招投标程序确认吴俊武为中标人,吴俊武称中标后,派人前往现场勘察,发现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公示的情况不一致,与立信招投标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并就相关施工改造费用承担主体进行磋商,双方未达成共识后,吴俊武以此为由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关于吴俊武交纳的200000元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文件签订采购合同,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否则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上塘居委会发出的招租文件中明确农贸市场区域内修缮改建项目应根据施工图及概算书中的金额投资到位,由吴俊武在合同签订前汇入其个人专用账户,并确保专款专用,且必须按图施工。招标文件附有农贸市场现状的市场估值及各个工程项目装修改造预算金额。根据庭审查明可予确认上塘居委会为迎接创城考评检查,在开标前对案涉农贸市场进行施工整改,且在整改前并未就该情况在招标过程中进行告示披露。招租文件中已明确案涉市场的现状估值及装修改造预算金额,上塘居委会对案涉市场进行施工改造,该改造直接导致市场现状估值及装修改造施工量及价格的变更,构成了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上塘居委会的上述行为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而导致合同未能签订,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俊武要求上塘居委会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给吴俊武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素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智龙

附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