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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5民初22083号 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与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粤0605民初22083号

原告: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吴晓敏。

被告: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豆朝阳。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

原告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华南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节能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川华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吴晓敏到庭参加诉讼,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吴晓敏签署《地址确认书》同意本院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百川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予百川华南分公司;2.本案诉讼费由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6日,佛山当代公司邀请百川华南分公司参与佛山市大沥金沙当代阅MOMA项目启动期体验中心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进行投标。之后,百川华南分公司按招投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并转账投标保证金2万元予当代节能公司。2021年7月14日,百川华南分公司在招投标平台收到涉诉工程百川华南分公司未中标的感谢信。之后,百川华南分公司多次要求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但均被拒绝。

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没有答辩。

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没有到庭,视为其对百川华南分公司出示的证据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百川华南分公司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15日,佛山当代公司发布《佛山市大沥金沙当代阅MOMA项目启动期体验中心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招标文件》:佛山当代公司对佛山市大沥金沙当代阅MOMA项目启动期体验中心及样板间精装修工程进行招标;投标保证金2万元;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为当代节能公司账户等内容。

2021年6月16日,百川华南分公司转账2万元予当代节能公司,转账摘要:投标保证金。

2021年6月24日,百川华南分公司在涉诉工程招投标平台进行投标。

2021年7月13日,涉诉工程招投标平台显示百川华南分公司未中标。

2021年7月14日,百川华南分公司在投标平台收到涉诉工程百川华南分公司未中标的感谢信。

2021年8月2日,百川华南分公司向佛山当代公司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

2021年11月5日,百川华南分公司向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发出《联系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

2021年12月8日,百川华南分公司向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

2022年7月21日,百川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本院认为,佛山当代公司发布涉诉工程招标信息后,百川华南分公司按要求进行投标并交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佛山当代公司与百川华南分公司之间形成招投标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百川华南分公司未中标,佛山当代公司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予百川华南分公司,故百川华南分公司请求佛山当代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涉诉投标保证金实际转入当代节能公司账户,且当代节能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该款项的最终流向,故当代节能公司应对本案佛山当代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佛山当代公司、当代节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予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二、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深圳百川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国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何丽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