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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7139号 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21)辽0203民初7139号

原告: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90号良运四季汇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春都园7-1号。

法定代表人:史洪阳。

原告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共计125000元,及该款项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利息自款项交付之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被告代理大连皮肤病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发布了招标文件,原告根据被告发布的《大连皮肤病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32000元投标保证金。同年10月,被告代理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物业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根据被告发布的《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物业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文件的要求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38000元投标保证金。2020年1月,被告代理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原告根据被告发布的《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文件要求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了55000元投标保证金(夏家河校区楼内保洁服务投标保证金36000元,南关岭、白云校区保洁服务投标保证金19000元)。针对上述投标公告原告均已按照内容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均未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据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发布“大连市皮肤病医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原告参与投标,并于2019年9月27日交付被告投标保证金32000元。招标项目于2019年10月15日开标,原告未中标。

2019年9月29日,被告发布“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原告参与投标,并于2019年10月1日交付被告投标保证金38000元。招标项目于2019年11月22日开标,原告未中标。

2020年1月2日,被告发布“大连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原告参与投标,并于2020年1月14日交付被告投标保证金55000元,招标项目于2020年1月22日开标,原告未中标。

以上投标保证金,被告均未返还原告。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招标公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招标代理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但未中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及时退还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回应承担责任。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大连良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腾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孙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