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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新01民终743号 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新01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熠,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452号3层A区3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李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唐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韦虹,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铁宝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灿信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之规定,投标人可以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投标,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本案中,宏灿信息公司与案外人新疆天佑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瑞祥公司)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以联合体的形式参与新铁宝悦公司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的招标,新铁宝悦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宏灿信息公司作为联合体一方,并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故,本案投标、中标行为无效,新铁宝悦公司与宏灿信息公司签订的《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工程合同》亦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工程合同有效有误,理由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该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而第三十一条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再次进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不能因为是联合体投标,就降低对投标人的要求。第二,涉案工程合同虽无效,但宏灿信息公司与天佑瑞祥公司签订的《联合体施工协议》系该二者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该《联合体施工协议》的约定,宏灿信息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按其承建的工程内容合同结算价款占工程项目合同结算总价的相同比率,承担其相应的临建板房及设施的费用;提供足够的材料、机具/设备、人工和其他服务,周密计划、组织、管理、安排/实施其工程进度,忠实地履行合同,确保工程符合合同之约定合格、安全、文明地施工生产的义务等。而案外人天佑瑞祥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须向现场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安全员各一名;如实、及时地向宏灿信息公司填报发包人需要格式的进度款申请文件/工程量签证单、技术核定/变更申请单及材料或设备的解说文字、标准清单、性能图表、说明书、小册子、图解、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和其他(修改)文件,同时应协助宏灿信息公司以获得发包人对前述文件的批准/确认/签字。从上述约定来看,宏灿信息公司须实际参与设备的安装施工,并非仅负责设备采购,因此,宏灿信息公司亦应当具备涉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因宏灿信息公司基于《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工程合同》有效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有误,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效力问题,亦未针对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铁宝悦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80.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庞艳

审判员  高茜

审判员  焦玉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