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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民初7136号 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4民初7136号

原告: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550。

法定代表人:侯伟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胜,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剧亚蕊,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南路93号院2号楼3至4层321。

法定代表人:于立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新,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公司)诉被告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故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胜、剧亚蕊,被告美好故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施工合同欠款100000元及加项款67662.17元,共计167662.17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521.61元,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今,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上1、2项共计179183.7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第七届农业嘉年华(A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六条规定“工程款定为1000000元,最终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以审计为准”,合同还约定待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圆满闭幕后,经审计确认结算工程量,建设单位支付项目余款后,再由被告结算支付原告项目余款。该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在施工期间,发生加项款67662.17元,故该工程总价款为1067662.17元,该项目于2019年5月15日按期完成工程验收。建设单位现已向被告支付全部工程项目款,但被告仅于2019年2月26日支付款项100000元、2019年3月4日支付款项600000元、2019年4月15日支付款项200000元,共计向原告方支付900000元,至今仍拖欠原告项目余款共计167662.17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消极对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现特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美好故事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第4条,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第3.1条约定,证明100万元内乙方满足建设方要求,只能提高规格档次,不能降低标准。建设单位并未变更设计和要求,原告应在合同价格内进行施工,不同意增项。合同内的10万元,我们同意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日,美好故事公司(甲方)与森特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第七届农业嘉年华(A馆)项目,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草莓博览园;工程内容为A馆门口景观拆除,A馆场馆内展位及相关设施搭建,A馆门口景观及门头等招标文件要求搭建内容的施工搭建,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A馆的场馆运营期设施维护、消防保障、安全保障、清洁卫生保障等招标文件要求负责的内容;进场开工时间为2019年2月10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展会运营维护期为2019年3月16日至5月16日;工程价款定为1000000元,后附合同单价清单,最终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以审计为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权利义务。

2020年3月3日,北京维尔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京公司)对“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创意科技农业主体场馆搭建服务项目A馆、C3馆、C4馆”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为12279752.68元。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6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农业服务中心分三次向美好故事公司付清了上述场馆搭建费。截止本案开庭审理,美好故事公司已向森特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900000元。

诉讼过程中,森特公司出示《现场形象进度确认单(合同内)》及《工程增加项目清单》,并表示在上述两份材料中签字的“汪立涛”为美好故事公司员工,是现场负责人。美好故事公司不认可上述两个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汪立涛是公司员工,是公司委派的现场工作人员,不是现场负责人;经与汪立涛本人核实,其没有给森特公司签过任何字,上述材料中的“汪立涛”签字都不是本人。本院通过拨打森特公司与美好故事提交的“汪立涛”电话,对方表示自己是汪立涛,无法出庭作证,并否认给森特公司签署过书面材料。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对森特公司提交上述材料中的“汪立涛”签字进行鉴定。

庭审中,美好故事公司表示A馆工程是自己中标而来,自己与大甲方的合同允许分包,A馆中有许多工程不全是森特公司施工,并表示庭后可以提交自己与大甲方的合同。2021年9月27日,美好故事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表示“我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农业嘉年华组委会(以下简称昌平嘉年华组委会)签订的第七届北京农业嘉年华创意科技农业主题场馆搭建服务项目合同因公司搬家、人员交接等问题没有找到,现无法提交本案”。经本院告知森特公司上述情况后,森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代理词,表示《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另查,在2020年11月17日的庭审笔录中,美好故事公司表示自己是招投标得到的涉案工程,甲方是昌平嘉年华组委会,自己是总包方,森特公司是分包方,自己将A馆全部工程分包给森特公司。

上述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情况说明》、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美好故事公司表示自己从昌平嘉年华组委会处中标涉案工程,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的合同,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具体到本案,现美好故事公司与森特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而美好故事公司自述系通过招投标获得涉案工程,虽然其在两次庭审中对于是否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森特公司陈述不一致,但其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森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本案中,森特公司与美好故事公司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工程价款的确定。首先,对于合同内的工程款,双方无争议,且美好故事公司同意支付余款10000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其次,森特公司提交“汪立涛”签字确认的《工程增加项目清单》,以此主张A馆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增项为67662.17元,但美好故事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否认汪立涛具有签字确认的权限,且汪立涛也否认曾为森特公司签字的事实。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森特公司主张的工程增量,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森特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现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由森特公司交付给美好故事公司的具体时间,而涉案工程确实已经实际验收并使用,且美好故事公司自认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3月3日,该日亦为昌平嘉年华组委会及维尔京公司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盖章之日,故本院认定美好故事公司应向森特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时间为2020年3月4日。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三、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4元,由森特(北京)国际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84元,已交纳;由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员  张 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忠会

员  刘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