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028民初1287号
原告: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克拉玛依东路63号南钰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吴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解放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阿迪力玉苏甫江,系该公司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系该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托力恒别克阿力夏尔,系该局党组成员。
原告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公司)与被告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被告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托力恒别克阿力夏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测绘合同》约定支付测绘费3,490,000元,利息694,175元,合计4,184,175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为被告项目进行测绘,在测绘进行中被告为履行相关程序对该项目进行招标,原告中标后与被告签订《测绘合同》,将之前测绘项目进行书面约定。合同第一条“尼勒克环喀什河自行车道景观、尼勒克老城风貌提升景观、尼勒克生态景观渠、尼勒克县城区地形及在县城区及喀什河景观区建立15个点以上的E级GPS控制网,所有点需联测四等水准”进行测绘。第六条约定测绘费为349万元,第七条约定进度费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开展工程3日内支付总费用30%即104.7万元,完成总工程量80%向原告支付总费用30%即104.7万元,完成全部工程支付总费用30%即104.7万元,余款34.9万元交付成果后7日内结清。上述合同签订前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项目在2017年内全部完成,并将测绘成果资料已交给被告,但被告未出具测绘成果移交签收单。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测绘费用,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在原告成果资料移交登记表盖章确认了2017年原告向被告移交的测绘成果,但未支付测绘费用,一直让原告等有钱了再付。原告基于与被告良好的合作关系一直未诉讼,目前原告公司经营困难,外债高筑无奈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责令被告及时付款维护原告利益。
被告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承认原告的所有主张,我们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测绘服务,且原告也对城区四条道路(唐布拉路、幸福路、解放路、健康路)1:500地形图进行测绘(该项工作在《测绘合同》中第一条测绘内容中作出了约定,包含在尼勒克老城风貌提升景观测绘中),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将该测绘资料移交给了被告。之后原告又完成了其他项目的测绘,测绘工作于2017年1月开始至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结束。2017年11月4日原告中标尼勒克县环喀什河自行车道景观及城区地形图测绘项目,中标工程价格为349万元,中标工程日期计划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3月14日止,且于当月双方签订了《测绘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测绘内容包括“1.尼勒克县喀什河自行车道景观测绘,面积约34平方公里,需要测绘1:500比例尺地形图,并航飞制作正射影像图;2.尼勒克老城风貌提升景观测绘,需要测绘5条路的带状地形图,长度约15公里,比例尺为1:500,宽度为一边50米,并提供正射影像图;3.尼勒克生态景观渠测绘,需要测绘长度3.2公里的带状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宽度为一边50米;4.尼勒克县城区地形测绘,面积约43.3平方公里,需要测绘1:500比例尺地形图,并航飞制作正射影像图;5.在尼勒克县城区及喀什河景观区建立15个点以上的E级GPS控制网,所有点需联测四等水准。”第六条约定测绘费:取费依据中标价格,项目总费用(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元整(349万元整)。第七条付款方式:待双方签订本项目合同,并乙方进驻测区开展工作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30%即壹佰零肆万柒仟元整(104.7万元),待乙方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80%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30%即壹佰零肆万柒仟元整(104.7万元),待乙方完成全部项目工程,甲方再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30%即壹佰零肆万柒仟元整(104.7万元),余款项目总费用的10%即叁拾肆万玖仟元整(34.9万元),待测绘结果全部交付甲方并通过甲方的验收合格后,7日内结清。2021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成果资料,被告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测绘项目是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故本案案由应改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二)……(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及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2018年6月1日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案测绘费用中标价为349万元,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是该项目于2017年1月开始施工,2017年11月份中标并签订《测绘合同》,将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完成的工作量全部写入合同内,将项目内容化整为零,是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故双方签订的《测绘合同》认定为无效。虽然该合同无效,但原告与被告对该测绘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工程价款均无异议,该项目的总价款为349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49万元测绘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该工程于2018年年初结束,且中标通知书中的总工期截止至2018年3月14日,故计息时间从2018年3月14日开始。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利息为300,044元【349万元×(6%÷365天)×523天】;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息,利息为98,747元【349万元×(4.25%÷365天)×243天】;2020年4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息,利息为235,230元【349万元×(3.85%÷365天)×639天】;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息,利息为31,840元【349万元×(3.7%÷365天)×90天】,以上利息合计665,861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从2018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20日的利息665,861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测绘费3,490,000元,利息665,861元,合计4,155,8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74元,减半收取计20,137元,由原告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7元,被告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宋春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