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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0603民初984号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2021)黑0603民初984号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苏州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7984640P。

法定代表人:颜培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建路1号产业园区孵化器综合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MA1995R28F。

法定代表人:腾飞,职务董事长。

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23.47元(从2020年9月29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为823.47元,以后要求继续计算至上述保证

金付清之日止);以上1、2项合计100,823.4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通过邀标的方式向原告发布《大庆市龙凤地区厂前、厂西、炼建、光明供暖改造工程—水源热泵机组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人为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建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第17.1条载明: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保证金金额10万元;第17.5条载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息原额退还。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4月8日发布《银行账号更改》,通知投标人标书中被告的银行账号变更。2020年4月9日,原告按照《招标文件》及《银行账号更改》的要求,向被告的账户汇入了10万元保证金,之后原告未能中标。2020年9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10万元保证金,但是被告至今未按约退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具状诉请贵院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于2018年4月通过邀标的方式向原告发布《大庆市龙凤地区厂前、厂西、炼建、光明供暖改造工程-水源热泵机组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人为被告,招标代理机构为黑龙江建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8%。《招标文件》第17.5条载明: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发出

中标通知书后无息原额退还。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4月8日发布《银行账号更改》,通知投标人标书中被告的银行账号变更。原告以投标人身份竞标,并于2018年4月9日按《招标文件》及《银行账号更改》的要求,向被告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经过开标、评标等环节,最终确定案外人北京西亚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于2018年6月12日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未能中标。后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督促处理退款事项,发送邮件显示状态为退回妥投。至今被告未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原告返还招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通过邀标的方式向原告发布《大庆市龙凤地区厂前、厂西、炼建、光明供暖改造工程-水源热泵机组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招标文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将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现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均未体现出被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告与中标人北京西亚特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故原告主张利息从2020年9月29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9月29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为823.47元;自2020年12月15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中热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德龙

人民陪审员  庄 静

人民陪审员  张连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雅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