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402民初4034号
原告: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MEYK71W。
法定代表人:刘艳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尔防,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790744A。
法定代表人:董家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能,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解除原、被告之间玉矿大厦酒店租赁经营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进行投标支付费用218080元,可得利益损失500万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4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尔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1、2017年12月25日被告在“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公共招租信息。原告知悉后,组织参与“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的投标活动,后被告公司因故委托云南玉溪通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咨询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玉矿大厦酒店进行招租经营。2018年1月15日被告发布《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1)在《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中,对项目概况、租赁范围、报价方式、租赁期限、谈判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合格制)进行,具体审查办法详见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①其谈判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明确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事业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酒店、餐饮或有酒店、餐饮相关的管理团队法人单位或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近三年内有酒店、餐饮类业绩,无被服务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况。(2)在第二章“谈判投标人须知”中,被告明确了如下事项:……①项目概况:玉矿大厦酒店招租项目位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北片新城区玉河路,毗邻玉矿大厦办公楼。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1635㎡,其中:主楼建筑面积约为10740.83㎡(含商铺约515.24㎡),地上10层框架结构,二层为餐饮,三层为娱乐休闲,4—10层为酒店客房,每层12个标间、2个套间,共计有98个客房;裙楼一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894.17㎡……外立面已按项目规划要求实施完毕,室内均为毛坯房,配套有独立的中央空调系统、热水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供排水系统等设施……配套25个地下停车位。……②经营要求:承租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及国家相关税费(含房屋租赁税)均由承租人承担。……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在整个租赁期限内,不得自行转让或分租,如确需转让或分租时,必须征得谈判招标人同意……③违约责任: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违约,承租人出资所添置、购置的设施、设备归谈判招标人所有;如果谈判招标人违约,需对承租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④租赁期限:二十年,装修周期≤一年(含设计、报审、装修时间),酒店装修期间不收取租赁费。具体时限以签订合同之日加谈判投标人承诺装修周期期限起计算……⑤投标报价及付款方式:谈判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及本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的要求,应结合市场供应状况和企业自身条件,综合考虑项目区位、投资管理、经营成本、税收、利润,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因素后,进行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竞争性谈判投标报价,谈判投标人在竞争性谈判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租赁期内的经营、递增风险,合理定价。自协议签订后至租赁期结束,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及年租赁费固定价均不再调整。本项目谈判招标人设置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最低限价及年租赁费固定价(第四章“谈判招标人设置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最低限价及年租金固定价最低限价”明确了各年年租赁费固定价,并明确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最低限价为66247955.00元),有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投标报价低于谈判招标人设置的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最低限价或年租赁费投标报价低于对应年度最低限价的情况作无效竞争性谈判投标处理。合同价款为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⑥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估法。有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投标报价低于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最低限价或年固定租赁费投标报价低于对应年度最低限价的情况作无效竞争性谈判投标处理。⑦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30万元,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合同签订时,同时缴纳。履约担保退还时间:合同履约结束时保函终止。⑧评标:谈判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⑨定标方式:谈判小组依据综合评估打分的最后得分进行高低排序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由谈判招标人依据谈判小组推荐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是因不可抗力拒绝中标,则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得分相等看第一名的票数多少;票数相等时,以投标价报价高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谈判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谈判小组自行确定。⑩中标通知:确定中标人后的10日内,谈判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谈判投标人,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谈判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通知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谈判投标人。?签订合同:谈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谈判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竞争性谈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谈判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竞争性谈判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谈判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找签订合同的,谈判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2018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竞争性谈判投标保证金10万元。2018年1月24日,原告授权关泰旭作为其公司进行“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委托代理人向通达咨询公司递交了《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其中包含商务文件(唱标一览表、综合说明、投标报价说明、报价明细文件)和技术文件(项目实施规划、经营投资方案及投资计划、经营组织实施及方案、安全文明经营服务保证措施、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承诺、谈判投标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及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竞争性谈判投标保证金、申请人基本情况,并提供如下附件:近三年账务状况、资信证明业务调查项目回复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装修承诺函、房屋经营承诺函、租赁费承诺函、信誉情况说明等)。(1)在商务文件部分中的《综合说明》中,原告向被告明确表示:①根据已收到的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我单经考察和认真研究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后,我方愿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条件和要求承租上述项目的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任务;②我方同意所递交的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③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④我方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领取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时已递交;⑤我方对招标要求的承诺如下:a.愿意按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提出的项目租赁范围、承租方式、合同主要条件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单位综合考虑项目区位、投资管理、经营成本、税收、利润,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因素后,以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人民币66247955.00元进行投标报价(并制作有《报价明细表》,具体年租赁费固定价均不低于被告《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的“谈判招标人设置二十年租赁费固定总价最低限价及年租金固定价最低限价”的要求),承租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装修周期为365日历天。中标后承诺交纳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租赁期为二十年,具体时限以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加谈判投标人承诺装修周期起计算。b.其它承诺:如果中标,我单位将忠实履行本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的承诺,在规定时间内与贵单位签订合同,承担承租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技术文件部分:①经营组织实施及方案中载明“……玉矿酒店项目开业运营投资总计估算为4241万元,项目达产后,未剔除折旧前年收益预计为578万元,预计投资回收期7年(不含建设期);②在谈判投标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情况部分,原告组建了酒店运营团队核心管理层,出具了关泰旭本人及酒店运营团队核心管理层相关的酒店运营经历或业绩。(3)资格审查文件部分,原告向被告说明自2014年至今(2018年1月23日)无因我公司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且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投标资格等情况。3、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参与竞争性谈判。2018年1月29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我单位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招标,经竞争性谈判,确定你单位以人民币66247955.00元(大写:陆仟陆佰贰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伍元整)中标。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7天内,到我单位洽谈本项目租赁合同事宜。装修期:365天;租赁周期:二十年,具体时限以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加谈判投标人承诺装修周期期限起计算。履约保证金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4、在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接到本通知后7天内”),积极与被告洽谈协商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在《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双方公司的公章。《合同备案表》载明:工程名称为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招标人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中标人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招标范围: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11635㎡,其中:主楼建筑面积约为10740.83㎡(含商铺约515.24㎡),地上10层框架结构,二层为餐饮,三层为娱乐休闲,4—10层为酒店客房,每层12个标间、2个套间,共计有98个客房;裙楼一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约894.17㎡,套内面积约701.89㎡,可作为会议或婚宴配套餐厅。上述项目概况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配套25个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投标报价和合同金额均为66247955.00元;装修周期365天;租赁周期:二十年,具体时限以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加谈判投标人承诺装修周期期限起计算;承包方式:二十年固定租赁费总价报价;履行担保:30万元。5、(1)2018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我公司及时与贵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就合同有关细节进行了沟通和谈判,合同主要内容基本达成一致。考虑春节长假和酒店二楼玉矿公司临时职工食堂需要使用2-3月因素,双方同意由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起草酒店租赁合同,在3月初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现合同已经草拟完成……截止目前已完成如下工作: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完成,立项方案已审批;②酒店核心管理层已组建,中层管理人员招聘即将完成;③酒店项目筹备组办公室和酒店招商运营中心的初步设计工作已经完成,相关施工合同已签订;④酒店整体效果概念设计已完成,正在与所选定的设计公司办理合同签订相关事宜;⑤酒店配套业态招商方案已完成,宣传工作已经开始进行;⑥酒店整体推广宣传代理服务商已明确,《宣传服务合同》已签订……提出2点请求:①允许我公司在酒店一楼商铺地点设立项目现场筹备办公室,开展酒店装修的前期准备工作;②尽快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所约定的内容签订《酒店租赁合同》。(2)2018年4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载明:……为此,我公司对工作调整如下:①撤销原委托人关泰旭以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承办“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的授权;②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新委派与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在“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的联系及承办人为夏彪……;③生效日期2018年4月12日。(3)2018年4月28日,被告制作《工作联系函复函》并发送给原告,《工作联系函复函》载明:……我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如下回复:①为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及便于租赁合同的进一步协商,请你公司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于5月18日前补充、完善《投标文件》中所缺资料或相关证明材料;②你公司撤销关泰旭代理权的行为,表明你公司单方对《投标文件》中由关泰旭担任酒店总经理的内容进行了变更。如此,我公司对你公司的履约能力及防控经营风险的能力表示质疑,并对我公司未来能否顺利收取租金产生担忧;③为确保招租项目的安全、平衡推进,请贵公司提供现授权委托人夏彪从事酒店运营经历或业绩的相关证明文件;④贵公司撤销关泰旭授权委托后,其本人多次通过不同形式向我公司物业管理中心反映,并对贵公司撤销其授权委托表示质疑,已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业务。在此,请你公司妥善处理好变更授权委托人后所可能引发的民事纠纷,并确保不涉及我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4)2018年5月11日,原告制作主要内容为“……针对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的这份工作联系函,我公司觉得需要及时与贵公司沟通说明,避免对双方的合作产生误会。‘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是在公平、公正、公开和所需资料、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基础上经过招标、投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合法程序后我公司中标,由招租方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正式签发《中标通知书》。但时隔3个多月,到2018年5月2日,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中心提出补充资料证明,但无需补充资料证明的原因及资料名称,对此需要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说明。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更换‘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的业务联系经办人是基于我公司的内部管理需要的正常业务活动,并不影响我们双方间对玉矿大厦酒店招租的正常进行”的《工作情况联系函》((2018)恒正字第3号),邮寄送达给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董家平,并对该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6、(1)2018年10月12日,被告制作了《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玉矿大厦酒店中标单位相关资格的函》并送达给通达咨询公司,该函载明:……为此,特请贵公司协助,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给予进一步核实。①恒正科技《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中2017年的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为0,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为空表,P23页“资信证明业务调查项目回复表”中截止2018年1月23日存款业务只反映9925.00元,招标文件反映的资金及经营情况不足于保证酒店的正常装修、经营及谈判招标人租赁费等资金需求。请恒正科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银行流水明细及上述所需资金的筹措方案情况及保证措施;②恒正科技于2018年4月12日向玉溪矿业公司发函,撤销了关泰旭作为玉矿酒店经营招租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并授权夏彪为新的项目负责人。据恒正科技提交的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中关泰旭被授权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并组成了酒店运营团队核心管理层,出具了关泰旭本人及酒店运营团队核心管理层相关人员的酒店运营经历或业绩,是构成了投标文件的重要条款,关泰旭本人及酒店运营团队核心管理层的酒店运营经历或业绩也作为了本项目评审的重要条件。为了确保投标文件的一致性,保证中标单位的酒店管理团队的运营能力,确保玉矿大厦酒店经营的正常有序的开展经营。请恒正科技提供新授权委托人夏彪及其项目管理团队成员应等同或者高于原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管理团队成员从事酒店运营经历或业绩的聘书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③为加快租赁合同的协商及签订,使玉矿大厦酒店产生经营效益,保障国有资产最大化的产生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请贵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以前向我公司提供以上材料,未按时按要求提供资料,将按程序取消玉溪市恒正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玉矿大厦酒店项目中标单位的资格。(2)通达咨询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将《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玉矿大厦酒店中标单位相关资格的函》全文转发原告公司,并要求原告在被告规定的时间内,按函件内容根据原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一回复;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原告公司债权负责。7、原告为应邀参加招投标活动及为履行“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租赁合同,支付购转账支票工本费35元、二代UK工本费40元、酒店前期立项报告费用15000元、支付关泰旭工资42000元(7000元+35000元)、证据保全费邮寄费1246元、刻章费用390元、投标前期调研撰写报告费用20000元,上述支出费用合计7.8711万元。8、原、被告双方至今未签订租赁合同;被告未将案涉酒店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其装修施工;亦未允许原告在案涉房屋酒店一楼商铺地点设立项目现场筹备办公室,开展酒店装修的前期准备工作;原告未向被告交纳过履约保证金(30万)和租金。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房屋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被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在“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公共招租信息,并通过通达咨询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范畴;原告向被告递交投标文件并按照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系其作出的具有缔结租赁合同目的、内容具体确定、并在竞标过程中得到确认即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发出的要约;经评审,确定原告公司中标后,经被告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向原告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应视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而作出的承诺。该《中标通知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另,原、被告双方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协商洽谈,形成的《合同备案表》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招投标完成后未再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应受《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备案表》约束,双方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的招投标及中标无效,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中,被告在《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谈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竞争性谈判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参与竞争性谈判,2018年1月29日收到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且之后双方协商洽谈形成《合同备案表》。《中标通知书》载明:“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7天内,到我单位洽谈本项目租赁合同事宜”。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双方协商洽谈形成《合同备案表》的行为,表明被告愿意就案涉房屋酒店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公司在向原告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协商洽谈形成《合同备案表》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不与原告订立租赁合同且于2018年10月向原告发送通知,欲单方解除原告中标单位资格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因此,现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租赁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关系,应自原告解除通知到达被告时解除,故本院认定双方的租赁关系自2018年11月1日(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之日)起解除。二、关于原告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应受被告发送的中标通知书约束,双方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现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第11条规定,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本案中,原告应邀参加招投标活动及为履行“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支出,本院认定该费用为7.8711万元,应由被告赔偿;同时又鉴于被告与原告未就前述案涉酒店房屋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且被告未将案涉酒店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其装修施工,被告的违约行为尚未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现原告根据投标报价文件中年利润总额578万元,主张由被告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500万元,因该数额系原告单方自行计算,但在原告实际经营中并非确定产生,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合同履行后确定可以获得的利益,故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500万元的依据不足。但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含原告实际支出的7.8711万元)。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应由被告予以返还。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玉矿大厦酒店经营招租项目”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自2018年11月1日起解除;
二、由被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
三、由被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26元,减半收取24163元,由原告玉溪恒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70元,由被告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093元。
本判决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红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