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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22民初10294号 河南宝之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牟龙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2021)豫0122民初10294号

原告:河南宝之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繁荣街南段平顶山供销E家电子商务产业园五楼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9FXN5B1E。

法定代表人:邢金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勇,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牟龙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大道与锦荣路交汇处长城书画城9层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D97N76。

法定代表人:王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宝之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之迪公司”)与被告中牟龙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房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之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勇、李晓丹,被告龙兴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之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兴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宝之迪公司服务费110,000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计算);2.判令被告龙兴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宝之迪公司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龙兴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龙兴房地产公司通过邀请招标程序确定宝之迪公司为中标单位,双方就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片制作事宜达成合意,约定该宣传片制作服务费金额为110,000元。自2021年7月开始,根据龙兴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宝之迪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着手宣传片制作等相关工作,宣传片已基本制作完成。在宣传片制作过程中,虽经宝之迪公司多次催促,但龙兴房地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签署合同。2021年8月10日,龙兴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以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定位调整、集团不同意继续合作及费用超标等理由,单方提出不再合作并拒绝向宝之迪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因宝之迪公司已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宣传片制作的主要合同义务,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龙兴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向宝之迪公司支付费用。龙兴房地产公司在宝之迪公司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单方要求停止合作且拒绝支付任何费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宝之迪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龙兴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就案涉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片制作事宜龙兴房地产公司的确有过立项和招投标,但是龙兴房地产公司未向宝之迪公司发送过中标通知书,宝之迪公司作为专业的文化传媒服务公司,应当知道无中标通知书则并未中标,龙兴房地产公司与宝之迪公司也并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二、龙兴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与宝之迪公司就招投标事宜进行过沟通,但是龙兴房地产公司此类事宜均会成立招投标小组,由招投标小组代表龙兴房地产公司对外沟通、洽谈,龙兴房地产公司一般员工与宝之迪公司进行的沟通不能代表龙兴房地产公司的意见;三、龙兴房地产公司未收到过宝之迪公司就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片项目所制作的任何半成品和成品;四、就宝之迪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龙兴房地产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龙兴房地产公司认为与宝之迪公司的服务合同并未成立,与宝之迪公司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故龙兴房地产公司不应向宝之迪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请求驳回宝之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宝之迪公司称其向本院提交的《郑州项目中标单位审批》,是龙兴房地产公司营销人员任逸文通过微信向其方发送的,《郑州项目中标单位审批》的主要内容显示为:基本信息,编号:BH20210600030,项目名称:郑州项目,工程名称: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视频制作,招标类型: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河南宝之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工期:20天,合同类型:成本类,合同金额:110,000元,付款方式:对公,摘要:项目宣传视频根据项目预算费用为110,000元,……;办理过程显示:任逸文(项目营销部负责人)于2021年6月27日同意,……,张成龙(项目综合部负责人)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同意,……,王盛(项目综合部分管领导)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同意,高兆娣(项目财务部负责人)于2021年7月3日提交同意,成韬(项目总)于2021年7月3日提交同意,任逸文(项目营销部负责人)于2021年7月3日归档同意。龙兴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显示人员姓名系其公司员工无异议,目前大部分人已经离职,审批程序属实,最终是否能够获批是需要集团审核后确定,该程序中不显示集团营销部门的审批程序,其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外人是拿不到的,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宝之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方):龙兴房地产公司,乙方(受托方):宝之迪公司。一、委托事项。1、委托内容:嘉宇云峯宣传片拍摄制作(下称“本项目”)。甲方具体要求见附件。2、乙方受托工作包括:组织专业力量和资源,在约定时间完成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拍摄制作工作,向甲方提交画面为高清版本宣传片(下称“制作成果”)。制作成果具体要求和拍摄制作方案以甲方确认为准。3、完成时间:乙方应在2021年8月20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制作成果。乙方拍摄制作成果、经甲方验收通过并书面确认的,视为乙方完成制作成果交付。……。六、服务费。1、本合同项下含税服务费为110000元(下称“合同总价”),不含税服务费为108910.89元,增值税税金1089.11元,增值税税率1%。合同总价固定包干,已包括本项目涉及策划、组织、高清设备租赁、摄像器材消耗、编辑制作、配音、配音稿汉译英、演职员劳务、外拍、后期补拍、物料、交通差旅、管理,及拍摄、制作、文印、乙方利润、规费等,为乙方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无需在合同总价之外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2、服务费支付:(1)本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定金,即33000元;样片审核结束后两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全款的50%,即55000元;视频审核通过,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项目尾款20%,即22000元;乙方需提供等额发票。……。七、业务联系人:1、为便于履行合同,双方各自指定对接人1名,具体信息如下:(1)甲方对接人:姓名:付琼慧。……。(2)乙方对接人:姓名:邢金鹏。……。八、送达地址确认:1、本合同各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如下:(1)甲方送达地址:郑州市中牟县××路××道××路南,邮编:451450,联系人:付琼慧,手机号码:158××××7509。……。2、各方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九、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如发生逾期付款,且经乙方书面催告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十一、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含合同相对方向违约方的损失追偿)范围包括合同相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无法计算的,按合同总价的10%确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相对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款、补偿款、道义资助款、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文印费以及其它必要支出等。……。十二、合同附件:附件一:宣传片费用构成明细:嘉宇云峯宣传片报价制作预算单,制作形式:宣传片,规格:4K;项目名称:嘉宇云峯宣传片报价,数量:1支;制作预算:1、前置制作费:12000元,2、拍摄技术人员费:13000元,3、器材制作费:13000元;4、场地道具服装费:9000元;5、拍摄交通膳宿费:0元;6、演员费:2000元;7、后期制作费:4000元;8、录音制作费:3000元;9、三维制作费:50000元;10、包装制作费:4000元;11、后期合成费:0元;合计:110000元;服务费:0元;税率:1%:1089.11元;合计:110000元。龙兴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其公司人员确实在微信中与宝之迪公司沟通了合同签订事宜,但在宝之迪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中并没有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的相关内容,对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有异议,双方仅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并没有盖章确认。

宝之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方人员刘志鹏与肖志翔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志鹏于2021年7月9日向肖志翔发送宣传片的配音5份(编号分别为69、132、78、121、71),发送《宣传片拍摄合同标(嘉宇云峯)》,肖志翔回复“好的”;于2021年7月10日向肖志翔发送《嘉宇云峯文案》,同日,肖志翔回复“我让公司领导确定下”、“基本确定了,69、78这两个都不错,首选69吧”;肖志翔于2021年7月25日通过微信向刘志鹏发送“你们合同弄好了没”,刘志鹏向肖志翔发送《宣传片拍摄合同标(嘉宇云峯)》。龙兴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肖志翔通过微信与宝之迪公司人员沟通时是其公司人员,但肖志翔是云台筑项目(位于新郑市)的负责人员。

宝之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方人员刘志鹏与闫亚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志鹏于2021年7月18日向闫亚凯发送《宝之迪广告公司简介》、《嘉宇?云峯品牌项目宣传分镜》、《宣传片拍摄合同标(嘉宇云峯)》,闫亚凯于当日向刘志鹏发送《0718宣传片脚本修改意见》,并回复“合同这两天我安排人走一下流程,其他工作可以加快推进了”;刘志鹏于2021年7月19日向闫亚凯发送“合同还是跟你对接吧闫经理”,闫亚凯回复“嗯”,刘志鹏发送“合同预计本周可以走完流程不”,闫亚凯回复“应该可以”。龙兴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闫亚凯通过微信与宝之迪公司人员沟通时是其公司人员。

宝之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方人员刘志鹏与赵梓钦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志鹏于2021年7月19日添加赵梓钦微信并向其发送“闫经理推的微信,我是负责我们宣传片制作的,工作情况我们整体对一下”,赵梓钦回复“行、嘉宇-集团营销管理中心-赵梓钦,182××××7553”,刘志鹏称“收到,目前工作进度是脚本和文案已经确定实拍和剪辑的部分,已经大部分完成中间穿插的三维展示部分,还在制作当中预计整体成片还需要20天左右时间,并发送了《嘉宇?云峯品牌项目宣传分镜》《0718宣传片脚本修改意见》”,赵梓钦回复“意见我给的,我就不看了”,刘志鹏发送“那我们就按照这个进度,尽快执行了,合同我还跟闫经理对接,后续内容上,有什么问题,我们随时沟通”,赵梓钦回复“不清楚的,你就跟我说,我只负责对接技术和操作执行层面,其他类似合同商务的,你找闫总”。龙兴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赵梓钦是集团营销部人员,不属于其公司管理。

宝之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其方人员刘志鹏与付琼慧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付琼慧于2021年7月26日向刘志鹏发送“视频初稿什么时候出来?”,刘志鹏回复“三维还在制作,今天确定一下进度,明天早上回复你老师,其他部分的剪辑,会出的快一些,稍等我确定一下跟你讲;老师,除三维外的初稿,本周内可以出,另外还需要再发一下,咱项目logo,以及一些集团层面的宣传片,我们还差一些长沙部分的素材”,付琼慧向刘志鹏发送“脚本文案发我一份吧”,刘志鹏向付琼慧发送《嘉宇?云峯品牌项目宣传分镜》、《0718宣传片脚本修改意见》,付琼慧向刘志鹏发送《宣传片拍摄合同标(嘉宇云峯)(2)》,并发送“刘总,日期和对接人调整了一下,你看一下,没问题的话我发财务和法务审核”,刘志鹏回复“15日前交付不了,老师,一方面合同停滞,我们三维停了几天时间,另一方面,后续修改,调整,这个时间也不好预估”;付琼慧于2021年7月28日向刘志鹏发送《20210728宣传片拍摄合同标(嘉……)》,并发送“刘总,您看一下,”刘志鹏回复“老师,合同没有问题”,付琼慧发送OK的表情;付琼慧于2021年7月31日向刘志鹏发送“挂上流程,等审批结束”;付琼慧于2021年8月9日向刘志鹏发送“合同流程走到集团了”,刘志鹏发送“我们有计划近期情况好一些后,去售楼部进行一次拍摄”;刘志鹏于2021年8月12日向付琼慧发送“整体情况先大概讲一下:1、理解项目和老师咱这边的难处,还是希望能就目前的情况尽量再跟集团沟通一下;2、在收到项目定标通知后,我们收到的是加急制作的信息,出于互相的信任,在合同流程完成前,我们提前完成了分镜头脚本,在分镜确定后,也完成了基础的后期制作工作;3、中间得到人员变动及商务搁置的消息后,我们后期制作工作,暂停了一段时间,后来经过二次确定分镜,收到继续制作的信息,后期工作开始继续进行;4、目前整体工作进度百分之80左右,距离整体完工,距离较近;5、截止8月10日,收到集团最新的消息后,后期工作已再次暂停。目前已完成或已进行的涉及我方成本支出的合作内容有:分镜头脚本制作,文案配音,后期的粗剪,以及三维的部分制作,结合以上情况,本着友好协商,友好合作的选择,我们给出以下几种建议:1、结合目前总体情况,再向集团做一下争取,正常履行合同,合作继续进行;2、合作中止,但需贵方根据合同内容,履行费用。……。现在的节点中止合作,损失都比较大,对双方都有影响,希望能再结合整体情况,争取再跟集团领导沟通一下,能让本次项目顺利收尾。”付琼慧回复“集团已经驳回了,说实话,梳理之前的费用确实超标了好多,而且集团要求这个盘的去化周期很短”。龙兴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付琼慧在通过微信与宝之迪公司人员沟通时系其公司人员。

宝之迪公司委托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智勇于2021年8月18日向付琼慧邮寄《律师函》一份(邮件号:1148641430376;邮寄地址:河南郑州市中牟县××路××道××路××房××;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显示:2021年8月20日,付琼慧本人签收),主要内容为:根据宝之迪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陈述,2021年6月,贵司同宝之迪公司就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片制作事宜达成合作,宣传片制作服务合同金额为110000元。自2021年7月开始,根据贵司工作人员要求,宝之迪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着手宣传片制作等相关工作,截止目前宣传片已基本制作完成。在宣传片制作过程中,虽经宝之迪公司多次催促,但贵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签署合同。2021年8月10日,贵司以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定位调整、集团不同意继续合作及费用超标等理由,单方提出不再合作并拒绝向宝之迪公司支付任何费用。贵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针对贵司的违约行为,本律师代表宝之迪公司提出如下要求:1、请于2021年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宝之迪公司,是否需要继续完成宣传片的相关制作工作,避免因贵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宝之迪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2、请于2021年8月25日前,向宝之迪公司一次性支付宣传片制作费共计110000元。……。付琼慧于2021年8月20日签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宝之迪公司称:一、其方提交的《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与其方人员通过微信向肖志翔、闫亚凯发送的《宣传片拍摄合同标(嘉宇云峯)》及付琼慧向其方人员发送的《20210728宣传片拍摄合同标(嘉……)》系同一份合同,内容均一致,只是合同正文标题与所存储的电子文档的文件名不一致;二、截止2021年8月12日,所有涉及的预算费用均已产生80%,其已完成的制作成果部分占整体费用80%;三、2021年8月10日,龙兴房地产公司方人员付琼慧通过电话告知其案涉合同不再签订,宣传片不再制作,其于2021年8月12日再次通过微信与龙兴房地产公司方人员沟通,付琼慧再次告知不再签合同原因是集团审批未通过,费用超标以及楼盘定位调整。

龙兴房地产公司称:一、因受7.20暴雨事件及疫情影响,宝之迪公司并未进场拍摄,宝之迪公司所称的预算费用均未产生;二、其认为在2021年7月19日后其方闫亚凯(涉案云峯营销负责人)就未再与宝之迪公司沟通中标事宜,双方未签订合同,且2021年7月26日其方工作人员赵梓钦明确告知集团不认可合同;三、宝之迪公司提交至法院的样片中的视频,内容明显粗制滥造。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本案中,关于本案服务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龙兴房地产公司就其开发的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片制作进行招标,宝之迪公司进行投标,根据龙兴房地产公司人员任逸文通过微信向宝之迪公司人员发送的《郑州项目中标单位审批》显示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视频制作的中标单位为宝之迪公司,合同金额为110,000元,且该中标单位已经龙兴房地产公司层批均同意后归档。另,宝之迪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其方人员与龙兴房地产公司人员肖志翔、闫亚凯、赵梓钦、付琼慧的微信聊天可以体现,宝之迪公司已就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视频展开制作、并就视频制作过程中的相关细节、进度及《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与龙兴房地产公司进行过多次磋商。综上,本院认为宝之迪公司与龙兴房地产公司之间就郑州嘉宇云峯项目宣传片拍摄制作达成的服务合同已经成立。

关于宝之迪公司要求龙兴房地产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的问题。宝之迪公司称其已完成的制作成果部分占整体费用的80%,并向本院提交了视频样片及其方人员刘志鹏于2021年8月12日通过微信向龙兴房地产公司人员付琼慧发送的“目前整体工作进度百分之80左右,距离整体完工,距离较近”的微信聊天予以证明,龙兴房地产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在本判决作出前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宝之迪公司称其方已完成整体制作80%的意见予以采信,因宝之迪公司未向龙兴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参照不含税服务费108,910.89元的80%计算服务费应为87128.71元。再考虑宝之迪公司未将样片送至龙兴房地产公司进行审核及龙兴房地产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宝之迪公司制作样片的评价,本院认为宝之迪公司已制作完成80%的视频样片尚未符合审核通过条件,龙兴房地产公司向宝之迪公司支付服务费60990.1元(87128.71元x70%)为宜,宝之迪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后,龙兴房地产公司至今仍未给付宝之迪公司服务费,故宝之迪公司主张龙兴房地产公司支付服务费60990.1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宝之迪公司其他过高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宝之迪公司要求龙兴房地产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问题。《宣传片拍摄制作合同》中虽有“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含合同相对方向违约方的损失追偿)范围包括合同相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无法计算的,按合同总价的10%确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相对方向第三方承担的……、律师费、……以及其它必要支出等”的内容,但对于该部分内容宝之迪公司与龙兴房地产公司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存在争议,宝之迪公司称上述条款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龙兴房地产公司称上述条款并未成立;宝之迪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上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宝之迪公司要求龙兴房地产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牟龙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宝之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60990.1元及该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宝之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宝之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633元,被告中牟龙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