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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191民初2295号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020)甘0191民初2295号

原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璞临。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亚红,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

原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福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亚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福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福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05000元,并以40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9%承担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的利息127300元,以及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其实际付款之日止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兰石公司参加了华福公司组织的新疆国泰新华准东一期项目招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华福公司共计支付投标保证金555000元,兰石公司未中标上述项目。2014年12月,华福公司向兰石公司退还保证金15万元后。因华福公司至今对剩余405000元的保证金一直拒不退还,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兰石公司诉至法院。

华福公司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兰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华福公司向其公司发送的招投标文件电子版(询价书)及其公司向华福公司支付保证金的银行电子回单原件,因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且华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以上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4日起,华福公司为完成其承包的新疆国泰新华准东一期项目,向兰石公司发出询价书对塔器、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国内询价。2014年1月2日,兰石公司参加了华福公司两项招标,共计支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2014年1月9日,兰石公司参加了华福公司招标编号为I-HF1312-0471的招投标,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2014年2月20日,参加华福公司招标编号为I-HF1312-0411的招投标,支付投标保证金15万元。2014年3月3日,参加华福公司招标编号为BL-HF1312-0473的招投标,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元,以上共计支付投标保证金555000元,以上项目兰石公司均未中标。2014年12月华福公司向兰石公司退还保证金15万元。后双方因剩余405000元保证金的退还问题酿成此次纠纷,兰石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华福公司作为招标人,兰石公司未中标其项目,其应向兰石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故对兰石公司要求华福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0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华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举证证明其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日期,兰石公司亦未提交华福公司应向其退还保证金的日期及其向华福公司催要保证金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参照华福公司第一次向兰石公司退还保证金的日期(2014年12月),确认华福公司应自2014年12月1日起向兰石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华福公司至今未能按上述期限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兰石公司要求华福公司按照年利率4.9%承担截止2020年7月28日期间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即本院确认华福公司应向兰石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逾期退还保证金利息共计113888元,并以4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投标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最后,华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405000元;

二、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3888元,并以40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保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期间的逾期退还利息;

三、驳回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684元,由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喻得荣

人民陪审员  贾永平

人民陪审员  李京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崔琰霞

书 记 员  杨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