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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4民初18886号 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京0114民初18886号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宝山路西段11号1栋。

法定代表人:邓德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2号院6号楼14层1424。

法定代表人:林冰妹。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事发公司)与被告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开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事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郑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信开来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事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货款570070元及利息(以57007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项目1#、2#、19-24#楼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对双方货物名称、数量、总价、安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经原告核算,合同约定价为2129570元,有偿维修126500元,结算价为2256070元,被告已支付安装货款1686000元,仍欠付570070元,投标保证金5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偿未果,被告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诚信开来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兴事发公司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2016年6月20日,兴事发公司向诚信开来公司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50000元投标保证金。2016年7月,诚信开来公司向兴事发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兴事发公司为2016-2017年度入户门战略采购的承包人/供应商。兴事发公司出具回执,载明:“我司确认收悉贵司2016-2017年度入户门战略采购中标通知书,我司承诺按时签订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合同。”2016年12月30日,诚信开来公司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兴事发公司交来投标保证金转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诚信开来公司在收款单位处加盖公司财务章。

二、关于北七家镇沟自头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2018年4月,诚信开来公司(发包人)与兴事发公司(承包人)签订《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项目1#、2#、19#-24#楼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等内容。

《合同协议书》中,双方对工程范围、工程款、工程期、工程报价进行了约定。关于工程范围,第二条约定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1#、2#、19#-24#楼入户门制作与安装工程。关于工程款,第四条约定为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期限内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项,以作为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工作的报酬。发包人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以分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人民币2129570元之金额或者本分包合同规定的其它应付款项,以此作为本分包工程实施、完成、检测、保修和修补缺陷的报酬,单价及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关于工程期,第七条约定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具体时间甲方通知),该工期将从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开工指令规定的开工日期起算。关于工程报价,第五、六条约定为单价及合价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所有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税金、措施费、施工交叉配合费、保险费、采保费、成品保护、水电费、检验试验费等完成本工程之所有费用,即承包方式为包供应、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保修。该报价已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根据市场价报价,后期因人工、材料、机械、运输费用、公共事业收费的变动或政府红头文件的颁发及汇率的波动单价及合价均不做调整。

《合同条件》中,双方对竣工验收、维护及保修、合同价款支付方法、设计变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关于竣工验收,第12条载明:“12.1工程施工过程中,如物料与合同规格不符,质量低劣,货物被损坏和安装工艺不合格等情况,发包人有权向分包人提出更换补足指示,分包人应立即无偿拆除不合格之工程和修复该工程,并重新安装,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并无条件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12.4工程完成并发包人验收通过及签发验收合格竣工证书后,才视为正式竣工。”关于维护及保修,第13条载明:“中标人须提供不少于2年的保修及其它售后服务承诺书。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与物业完成移交后的2年的保修工作。在上述保修期内,若发现本工程有任何不妥善、缺陷或其它损失,分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修复要求指示后,于24小时内派员工自担费用进行有关缺陷修复工作及在合理时间内合格地完成。同时分包人应承担其负责地工程缺陷给发包人造成地损失…”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方法,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支付等内容,其中,第16条载明:“结算款支付为工程通过正式验收、签订结算协议及提交请款资料(包括请款申请报告、结算协议清单、保修协议、对应金额地发票等)后,支付扣除保修金、违约金、罚款、进度款及本合同规定地其它款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格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与物业完成移交之日起计满二年,且分包人已修复所有缺陷,并经发包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保修工作签署认可后28天内,分包人提供等额合格工程发票后,发包人无息支付保留金予分包人。若分期或分批开工,则保修款的支付也须分期或分批进行。”关于设计变更,第17条载明:“17.1发包人有权发出变更指令更改规范内之设计、质量要求和修正、取消或增减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有由此引起的设计变更费用将按下列规定作出估价:(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调整合同价格;(b)合同中没有相同但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该价格可以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c)如不适用,则双方应按分包人提交的组价明细分析表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合同价格…”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双方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进行了约定,载明:“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范围内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非人为损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2.质量保修期以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以发包人确认的竣工交付使用日期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为贰年。”另,双方就维修费用进行约定,该协议3.3.6载明:“对发包人要求的非属承包人责任而属承包人工程范围的维修工作,承包人进行维修工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兴事发公司提交《到货验收单》两张及《安装完毕验收单》一张。其中,标记为2018年8月26日的到货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供货单位:兴事发公司;物品名称:丙级70钢质防盗门850樘、乙级70钢质防盗门432樘,共计1282。”标记为2018年10月20日的到货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供货单位:兴事发公司;物品名称:丙级70钢质防盗门738樘、乙级70钢质防盗门421樘,共计1159。”另,标记为2018年11月15日的安装验收单载明:“项目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供货单位:兴事发公司;物品名称:丙级70钢质防盗门1588樘、乙级70钢质防盗门853樘,共计2441。前述单据均有监理单位北京鸿厦基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区域工程处有宣利峰等人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19年1月7日。

兴事发公司另主张样品门一樘,金额为2800元,提交一份加盖兴事发公司印章的《甲供材结算统计表-入户门材料》,载明样品门名为70乙级钢质入户防火门,合同金额为2800元。

兴事发公司另提交《交工验收单》、《补漆验收单》各一份,其中《交工验收单》载明该工程交工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7月25日,安装樘数为2441樘,上有施工方物业人员签字;《补漆验收单》载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村1.2.19-24号楼供货安装工程合同,补漆完毕,验收合格”,上有施工单位、甲方单位以及物业单位人员签字,最后一人签字的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

三、关于合同外的多项工程指令与签证

关于工程指令630号。国瑞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国瑞公司工程部)向兴事发公司发出630号工程指令,载明:“东地块19#-24#楼保障房项目因中建五局在施工二次结构时,部分入户门边芯柱灌注不实,导致入户门安装时未能固定牢固,门框松动,现要求兴事发公司对松动的入户门进行维修,重新固定螺栓,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建五局承担。”

兴事发公司提交《工程洽商、签证记录》,载明维修费用为7800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签字。

关于工程指令632号。国瑞公司工程部向兴事发公司发出632号工程指令,载明:“东、西区保障房户门安装完成后,因五局室内工程未完仍需进出施工,工人为避免户门反锁…现委托你司将受损的锁体全部进行更换,费用从五局合同内扣除;东、西区保障房共有十三樘户门被人为撬坏,无法修复和交付使用,现委托你司将撬坏的户门全部进行更换,费用从五局合同内扣除。”

兴事发公司提交《工程洽商、签证记录》,载明维修费用为28510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签字。

关于工程指令643号。国瑞公司工程部向兴事发公司发出643号工程指令,载明:“东地块19#-24#楼保障房项目部分户门由瑞昌公司负责安装。因小区业主验房时提出该部分户门自开、户门边缝隙过大等问题,经与瑞昌公司沟通,瑞昌户门维修人员不能满足现场需求,现要求兴事发公司对以上问题的入户门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瑞昌公司合同内扣除。”

兴事发公司提交《工程洽商、签证记录》,载明维修费用为12780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签字。

关于工程指令766号。北京文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以下简称文华公司工程部)向兴事发公司发出766号工程指令,载明:“西区保障房户门安装完成后,因其它施工单位入室维修,工人为避免户门反锁…此维修责任非兴事发公司承担,费用由国瑞公司承担,现委托兴事发公司对以上问题进行维修。”

兴事发公司提交《工程洽商、签证记录》,载明维修费用为16000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签字。另提交《报价单》,主张该指令同意有偿更换24套锁体,共计3000元。

关于工程指令837号。国瑞公司工程部向兴事发公司发出837号工程指令,载明:“东地块19#-24#楼保障房项目户门安装已经验收完成,后期移交小业主时发现部分户门存在划痕、磕碰等外观缺陷需要修复或更换,此维修责任非兴事发公司承担,属于有偿维修。现委托兴事发公司对以上问题进行维修。”

兴事发公司提交《现场计量实时记录表》,载明:“1.补漆242樘;2.更换防盗门9樘;3.更换防火门7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签字。另提交《报价单》,主张该指令产生费用28690元。

关于工程指令874号。国瑞公司工程部向兴事发公司发出874号工程指令,载明:“东区公租房22#楼一单元、23#楼、24#楼户门安装完成后,因后期施工使用时,部分户门无法打开需要维修,此维修责任非兴事发公司承担,属于有偿维修。现委托兴事发公司对以上问题进行维修。”

兴事发公司提交《工程洽商、签证记录》,载明维修费用为17680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签字。

关于工程指令927号。文华公司工程部向兴事发公司发出927号工程指令,载明:“由于工地开放日及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自身对户门使用不当,及离开时未正确关门造成户门锁门损坏,要求你单位更换具体更换数量为64套。由于工地开放日及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自身对户门使用不当、在其它单位施工人员维修其它事项过程中对户门有不同的损坏划伤,要求你单位进行补漆作业,具体数量为235樘。”

兴事发公司提交《工程洽商、签证记录》,载明维修费用为22100元,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签字。

关于工程指令1114号。文华公司工程部向兴事发公司发出1114号工程指令,载明:“将2-2-604和2-2-1004两户户门改成180度开启,开启方向和原户门保持一致。”

兴事发公司提交《工程洽商、签证记录》,载明2-2-604和2-2-1004两户入户门更换,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落款处签字。另提交《报价单》,主张该指令费用为3140元。

四、关于货款支付情况

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11日,兴事发公司共收到回款共计1686000元,兴事发公司向诚信开来公司累计开具1670010元增值税发票。

兴事发公司另提交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的《结算申请书》一份,主张其向诚信开来公司申请结算但诚信开来公司并未与其结算,申请结算金额为2256070元。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项目1#、2#、19#-24#楼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到货验收单》、《安装完毕验收单》、《甲供材结算统计表-入户门材料》、《交工验收单》、《补漆验收单》、工程指令、《工程洽商、签证记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保证金收据、中标通知书、《结算申请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保证金的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中,兴事发公司已交纳5万元保证金,诚信开来公司应履行退还保证金的法律义务,故兴事发公司关于诚信开来公司返还5万元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是否按照已签署的书面合同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兴事发公司与诚信开来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沟自头项目1#、2#、19#-24#楼入户门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文件》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虽兴事发公司请求诚信开来公司支付的相应价款未经双方共同结算,但结合兴事发公司提供的《交工验收单》、《补漆验收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兴事发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结合兴事发公司提交的《交工验收单》、《补漆验收单》等证据材料,本院认定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11日,因双方约定两年质保期,故质量保修期应于2021年9月11日到期。故,关于合同约定的货款,诚信开来公司均应于2021年9月11日以前支付,现已到期,故兴事发公司要求诚信开来公司支付合同内剩余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兴事发公司认可诚信开来公司已支付168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核算,诚信开来公司在合同范围内仍应支付443570元。

关于样品门的费用负担。兴事发公司与诚信开来公司就样品门未签署书面协议,此外,兴事发提交的到货验收单、安装完毕验收单等经监理方、区域工程方确认的书面材料中均未载明样品门及具体费用。兴事发公司提交的结算单虽载明样品门但未经合同相对方确认,无法证明其与诚信开来公司就样品门费用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兴事发公司请求诚信开来公司支付样品门费用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多项工程指令引起的签证费用负担。当事人双方在《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明确约定对发包人要求的非属承包人责任而属承包人工程范围的维修工作,承包人进行维修工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本案中所产生的多项工程指令,兴事发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诚信开来公司所发,在工程指令中亦未指明责任主体为诚信开来公司,兴事发公司亦无法证明其与诚信开来公司就签证费用达成合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兴事发公司应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故,兴事发公司请求诚信开来公司承担合同之外工程指令相关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首先,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95%的结算款应当于工程通过正式验收、签订结算协议及提交请款资料(包括请款申请报告、结算协议清单、保修协议、对应金额地发票等)后支付,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结算协议,故本院按照兴事发公司提交的《结算申请书》载明的时间确定为应当支付95%结算款的时间为2019年9月20日,故该部分逾期货款的利息应当自2019年9月21日起算;其次,关于剩余5%保修金,根据约定应当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与物业完成移交之日起计满二年支付,即2021年9月11日前支付,故该部分逾期货款的利息应当自2021年9月12日起算。关于逾期利率标准,兴事发公司主张的逾期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诚信开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3570元及逾期利息(以3370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以106478.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50000元;

三、驳回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2元,由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元(已交纳),由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北京诚信开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员  傅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文效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