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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9225号江苏磊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东方希望包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0)苏0282民初9225号

原告:江苏磊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谢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007133N。

法定代表人:张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希望包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希望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752577785E。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磊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与被告东方希望包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次庭审,原告磊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被告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建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磊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方公司退还保证金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4日,东方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订购一批蒸发器,其公司中标,并缴纳了8万元保证金。中标后,东方公司向其公司提供了一份过于苛刻的商务合同模板,该模板对双方的要求不对等,违约赔偿责任不合理。后东方公司又将其公司发出的技术方案彻底修改,导致技术协议中所要求的设备配置与其公司提供的工艺设备配置不一致,最终使得其公司投标书的技术方案和报价方案相差较多。东方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无法签订商务合同,但东方公司却以此为由扣除了其公司的保证金8万元。2020年7月,其公司向东方公司发出律师函1份,要求东方公司及时退还保证金,但东方公司至今不予理会。

被告东方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磊鑫公司的诉请,理由为:1、2019年8月其公司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布招标预告,附件清单中对采购设备名称、用途数量、工艺要求等提出要求,同时招标文件中包含中标后所需签订的采购合同、模板等文件资料,要求投标人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准备资料,同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意味着招投标双方对此达成合意,招标文件第一篇投标人须知第十六条约定了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第二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错误的修正,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根据以上规定,经其公司多次通过邮件要求磊鑫公司签署正式合同,磊鑫公司拒不签署,根据以上招标文件条款,其公司有权扣除相应投标保证金;2、2020年1月14日双方通过邮件确认了技术协议,并且其公司向磊鑫公司邮寄了纸质盖章签字版,但其后磊鑫公司以各种理由要求修改已盖章的技术协议,其公司明确予以拒绝,根据磊鑫公司向其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第十二章承诺书所述的,如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按本次投标金额的10%向招标人支付赔偿金,如前所述磊鑫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与其公司签订合同,按照其承诺,磊鑫公司应按投标报价390万元的10%向其公司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其公司依招标文件和磊鑫公司承诺扣除保证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9日东方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包生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采购招标预告,载明:“项目概况:招标单位为东方公司,标的物及数量为包生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1套,交货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交货地点为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希望工业区。报名单位资格要求:基本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一法人、同一股东等关联公司不得参与同一个项目;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安全、重大质量问题。招标文件获取: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4日17:00前,参与报价报名方式为邮件发送附件要求提供报名表(附件2-附件7表,财报表及公司资质)以示报名。招标文件获取方法:1、电子采购平台附件下载;2、通过采购联系人邮箱获取。联系方式:联系人为陈飞勇/许洪玖,联系电话为0472-262××××/0472-2623989,联系邮箱为×××@easthope.cn,备注:1、报名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发送至联系邮箱×××@easthope.cn;2、价格文件发送至客商服务平台。注册或操作问题,请扫描网站首页二维码(平台地址:http://ksfw.easthope.cn)。附件清单:包生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招标预告.zip。该包生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招标预告.zip文件中包含《物资与服务采购招标文件》,该《物资与服务采购招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名称为包生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招标人为东方公司,日期为2019年8月19日,其中第一篇投标人须知部分第16条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①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③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④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二、保证金注意事项,1、投标保证金按投标额2%收取,特殊情况除外。…三、保证金缴纳办法,…7)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无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第17条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价格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中不得包含价格内容,否则作为废标处理。第21条开标时间与地点:2019年8月26日8时-12:00时进行报价,报价发送至http://ksfw.easthope.cn。第22条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查询途径:东方希望电子采购平台-采购政策-《开标评标工作规则与工作纪律》。第23条中标公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在东方希望电子采购平台公告中标结果。后磊鑫公司向东方公司发送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的投标文件2份,其中商务投标文件第一章投标确认函载明:“我方已经于2019年8月28日收到东方公司所发出的玉米浆废热蒸发系统”招标文件,我方愿意参加该项目的投标。现予以确认!1、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其中正本一份,副本3份。2、投标货物的总投标价为(大写)叁佰玖拾万元整。”等内容。第十二章承诺书第四条载明: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方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我方责任。我方中标后,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我方愿意按本次投标总报价的10%向招标人支付赔偿金。技术投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条件偏离表载明:招标项目名称:三效废热蒸发器,货物名称蒸发系统:1套,偏离:无。

2019年10月12日,东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磊鑫公司发出《交纳投标保证金通知》1份,载明:“1、交纳包生玉米浆蒸发器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8万元至以下账户:单位名称:东方希望包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中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营业部,149207288286。2、交纳后将底单发送到此邮箱。3、如中标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完毕后予以退还。如未中标定标后即予以退还。”等内容。

2019年10月24日,磊鑫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东方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8万元。

2020年1月14日,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确认了《玉米浆废热蒸发系统技术协议》1份,对技术规范,供货范围,制作要求及标准规范,技术文件、图纸、随机资料清单及交付时间,验收、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技术服务质保和设计联络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磊鑫公司在该协议上注明2020年1月15日并加盖公章。

2020年2月20日至同年4月7日期间,东方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磊鑫公司发送15吨蒸发器采购安装合同。

2020年4月3日、同年4月6日,磊鑫公司两次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东方公司发送《玉米浆废热蒸发系统技术协议》。2020年4月8日,磊鑫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东方公司发送《技术协议变更部分》1份,内容为要求大幅修改技术协议。2020年4月9日,东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回复磊鑫公司:“贵方的技术变更条款内容,我方不同意,见附件。”附件《关于磊鑫公司蒸发器技术协议技术和条款变更回复意见》内容为:“磊鑫公司:东方公司与磊鑫公司在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玉米浆废热蒸发系统技术协议;贵方在2020年4月3号和6号两次通过邮箱发来技术变更要求;我方不同意贵方的技术变更,要求按原技术协议执行。”

2020年5月11日,东方公司向磊鑫公司发出《关于扣除蒸发器投标保证金的商函》1份,载明:“磊鑫公司:贵司于2019年9月3日参加我司‘包生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经我司综合评审贵司中标,我司2019年12月2日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公示方式告知贵司中标信息,并要求贵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与我司签订《包生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采购安装合同》及《玉米浆蒸发器技术协议》。而贵司中标后,在与我司签订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过程中,贵司对招标文件所附采购合同内容进行大幅修改删减,对于技术协议供货范围及设备参数也进行大量修改,致使招标项目所涉合同至今无法签约。我司已就上述问题与贵司多次沟通,但截至本函发出之日仍未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现我司再次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贵司:因贵司拒绝按照招标文件所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签约,及无正当理由修改签订后的《玉米浆蒸发器技术协议》,我司将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扣除贵司于2019年10月24日缴纳的蒸发器投标保证金8万元。贵公司对本函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对本函内容完全认可”。

2020年5月18日,甲方(买方)东方公司与(乙方)卖方江苏纵横浓缩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签订《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采购合同》1份,约定由东方公司向纵横公司购买15t/h玉米浆蒸发器1套,含税单价413万元。

2020年7月15日,磊鑫公司委托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向东方公司发出《律师函》1份,载明:“东方公司:江苏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接受磊鑫公司的委托,就贵单位无故扣除磊鑫公司保证金一事提供法律帮助。依据磊鑫公司提供的材料表明,2019年9月13日,磊鑫公司参加贵司《包生糖化工区玉米浆蒸发器项目》招投标活动,交纳投标保证金8万元。之后,贵司向磊鑫公司发来关于扣除蒸发器投标保证金的函,认为磊鑫公司未签订商务合同,应当扣除保证金。事实上,贵司提供的商务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一、贵司提供的商务模板要求过于苛刻,对双方的要求不对等,违约责任赔偿不合理,无法签订。二、磊鑫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上午10点46分给贵司发过技术方案,且盖过章,而贵司彻底修改了磊鑫的方案,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三、贵司提供的技术协议中,要求在设备制造时必须提供压力容器监检资料。磊鑫公司及时与贵司沟通,贵司在电话中称不需要该资料,最后签订合同时却又有此项,因此合同无法签订。四、贵司的技术人员始终未与磊鑫公司的设计人员沟通,导致技术协议中所要求的设备配置与磊鑫公司提供的工艺设备配置不一样。最终导致磊鑫公司投标书的技术方案和报价方案相差较多,要按照技术协议上的设备配置,这样的价格没有公司能做。综上,贵司扣除磊鑫公司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希望贵司接函后一周内返还保证金,逾期,本律师将接受磊鑫公司的委托,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

审理中,磊鑫公司主张双方约定合同内容可以修改,并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东方公司招标时提供的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采购安装合同模板,其中违约责任部分的内容为:“1、如乙方有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或给予其他好处等违反《诚信合作与公平竞争协议》的行为,乙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本合同的价格已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因素,双方不再做任何调整。履约过程中,乙方任何形式的涨价要求皆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责任,若涨价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涨价款。3、乙方逾期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本合同项下设备交付齐全为止,支付违约金后乙方仍需履行合同向甲方交付设备;如乙方逾期10天仍未交付设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则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退还甲方已付款及其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磊鑫公司据此主张,该合同主要是违约责任双方不对等,其公司违约要承担30%的违约责任,而并未对对方违约作出明确约定,后来双方协商中对方只同意承担5%的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所以当时其公司投标时一直没有交保证金,因为其公司要求修改合同,因为对方承诺合同可以修改,且对方一直保证合同双方都是对等的,所以才交了保证金。

东方公司质证后认为,对合同三性认可,该合同是在招标公告文件发布的,磊鑫公司在投标时已完全知晓合同内容,其公司作为采购方,约定部分违约责任维护自己权益是适当的。

证据2、磊鑫公司与东方公司职员邬宝林、陈飞勇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与邬宝林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就保证金支付及合同内容修改问题进行沟通,与陈飞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7日就合同内容修改问题进行沟通。磊鑫公司据此主张,双方签订合同时同意招标合同可以修改,双方也一直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东方公司质证后认为,对邬宝林的聊天记录:1、真实性不予认可。磊鑫公司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现邬宝林已离职,无法与其核对真实性。庭审中磊鑫公司现场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中并不涉及合同修改的内容,并且微信内容可以随时删减,可能内容无法连贯的呈现,而造成提供的微信内容与实际表达的意思差别;2、邬宝林虽然当时为公司员工,但邬宝林根本无权代表其公司向磊鑫公司作出任何承诺。其公司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本次招标的联系人是陈飞勇、许洪玖,联系邮箱:btxlyszb@easthope。招投标过程中的交流、文件来往等均应通过陈飞勇、许洪玖,途径是联系邮箱或快递邮寄正式文件等。因此,即使邬宝林作出承诺如未得到其公司的同意也应属无效。对陈飞勇的聊天记录:1、三性不予认可。磊鑫公司提供的均为复印件,原件无法核对。2、陈飞勇虽然是本次招标的联系人,但也仅为联系人,而不能代表其公司作出违背其公司利益的承诺。并且在该聊天记录中,并未看到陈飞勇有任何承诺明确可以修改合同的。在磊鑫公司提供的2020年3月晚上20:55与陈飞勇聊天记录中,陈飞勇回复到“明天争取总部批完”,由此可知如涉及招标文件内容的调整或修改均应通过公司审批确认,而非陈飞勇个人擅自可以决定的。同时磊鑫公司回复“辛苦辛苦”及在2020年4月14日下午14:24磊鑫公司发送“陈总你好,发过去:麻烦你给上海总部”,磊鑫公司也是知晓该等修改要经过公司内容审批的。另外,从磊鑫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磊鑫公司在投标前即明确知晓中标后所要签署的合同模板,且其后在与陈飞勇的沟通中也是对于合同内容提出大幅度的修改意见。由此可见,磊鑫公司对于合同未能最终签约履行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其公司对磊鑫公司提交的邬宝林、陈飞勇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三性不予认可。

审理中,磊鑫公司陈述,东方公司发送给其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为2020年2月2日起,当时技术协议是东方公司发过来,要求其公司盖章确认后可以修改,其公司就先盖章了,所以到后面4月份其公司提出要修改技术协议,这个都是通过电话沟通的,没有证据提供。东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公司认为双方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邮箱确认了技术协议版本,由磊鑫公司发送给其公司,磊鑫公司还于2020年1月15日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磊鑫公司是否中标的问题,磊鑫公司在本案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载明其公司中标,东方公司也对磊鑫公司的中标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磊鑫公司在东方公司的玉米浆蒸发器招标活动中中标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东方公司的招标文件对中标公告方式为“在东方希望电子采购平台公告中标结果”的约定及《关于扣除蒸发器投标保证金的商函》载明东方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公示方式告知贵司中标信息的内容,本院确认磊鑫公司的中标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磊鑫公司提出的其从未收到中标通知的主张,与其公司在起诉状中其公司中标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中,磊鑫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按照东方公司的通知交纳了投标保证金8万元,根据东方公司提供的磊鑫公司相应投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磊鑫公司的报价为390万元,并向东方公司承诺其公司中标后,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其公司愿意按本次招标总报价的10%向招标人支付赔偿金,并且技术条件无偏离。在磊鑫公司中标后,上述投标保证金8万元已转换为履约保证金。后双方于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玉米浆废热蒸发系统技术协议》,根据东方公司提供的其公司向磊鑫公司发送合同的往来电子邮件及磊鑫公司陈述的东方公司自2020年2月2日起发送合同给其公司签订,可以认定东方公司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4月7日间一直在通知磊鑫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同时,根据东方公司提供的磊鑫公司向其公司发送技术协议的往来电子邮件及磊鑫公司陈述的其公司在2020年4月要求修改技术协议,可以认定磊鑫公司向东方公司提出修改技术协议的请求,东方公司明确予以拒绝的事实。因此,本案中双方未能成功签订合同的原因系磊鑫公司在中标后又要求对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进行修改,并遭到东方公司拒绝,相应过错在磊鑫公司,其公司无权请求东方公司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关于磊鑫公司提出的双方之间约定中标后合同内容可以修改的主张,东方公司不予认可,且其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模板及聊天记录均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故对磊鑫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磊鑫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江苏磊鑫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6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磊鑫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褚学超

人民陪审员  唐 俊

人民陪审员  丁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