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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2147号 西安博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21)陕0303民初2147号

原告:西安博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48号创业广场1幢C0101号房1F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0KBR0H。

法定代表人:付丽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菁,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蟠龙镇振华学院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078643292K。

法定代表人:唐军科,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娟,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洁,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博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博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高菁;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娟、徐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1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05万元(以11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为宝鸡市人民政府申办的赛事,宝鸡市科学技术局和被告为该赛事的承办单位。2020年7月14日,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创新挑战赛专场承办服务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价为160万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及《中标通知书》要求,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合同。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不影响创新挑战赛相关工作,在被告未与之签订合同,亦未按磋商性文件之规定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积极努力克服资金压力,完成了创新挑战赛全程承办服务。被告允许宝鸡市科学技术局变更优胜奖奖励金额和参与奖的数量并在未进行公示的情况下直接发放了相关奖励,严重违背中标结果确定的奖项数量、奖励金额等方面的内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前述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但原告基于基本事实,认可应当在160万元中标价的基础上扣减41万元,被告亦未退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2万元。原告索要上述费用一直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1、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2、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磋商响应文件;3、中标通知书;4、宝鸡市科学技术局、蟠龙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上报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工作总结的报告”。

证明原、被告已就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达成合意,确定由原告承办,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有支付服务费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磋商性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顺利完成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的全程承办服务,原告所提供的服务获得了宝鸡市科学技术局及被告的认可,达到了预期效果。在承办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的服务过程中,宝鸡市科学技术局实际发放了大赛奖励,原告基于事实,认可应当在160万元中标价的基础上扣减41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19万元及退还保证金2万元。被告拒不支付服务费和退还保证金构成严重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原告作为微型企业,被告应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二、宝鸡市科学技术局官网、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官网、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官网、蟠龙高新区微信公众号、中国创新挑战赛微信公众号、宝鸡日报、宝鸡新闻网、西晚秦声微信公众号、陕西法制网、阳光报、阳光网、中国日报、中华网、中国网、中国城市网人民日报、中国市场经济网、新浪新闻、搜狐新闻、今日头条、凤凰网、东方资讯、头条科技、国际在线、it168、天极网、泡泡网关于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的报道。

证明原告所提供的服务获得了宝鸡市科学技术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科学技术部及被告的认可,达到了预期效果。被告借助宝鸡日报等多家媒体对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了赛事影响。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顺利完成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的全程承办服务,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19万元。

三、《律师函》及EMS物流信息、原告代理人向宝鸡市政府办公室市长信箱发送“关于督促宝鸡市科技局和蟠龙管委会支付创新挑战赛服务费的函”及信箱回复的网页截屏。

证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服务费并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拒不支付和退还,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四、原告副总经理辛亮与宝鸡市科技局副局长孙卫卫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合同签订事宜,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

五、1、微信群“宝鸡创新挑战赛工作群”的聊天记录。

2、原告副总经理辛亮与宝鸡市科技局成果科杨文博、副局长孙卫卫的微信聊天记录。

3、被告微信公众号“蟠龙新区”文章《中国创新挑战赛赋能蟠龙高新区》。

4、宝鸡市科技局转载宝鸡日报文章《宝鸡从中国创新挑战赛上收获了什么?》。

证明被告创新挑战赛主要承办方宝鸡市科技局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表示认可,该局认可创新挑战赛为宝鸡创新产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达到了预期效果,原告提供的服务使被告乃至宝鸡市获益,被告已经实现合同目的。

六、人民日报中国城市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对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的报道和介绍。

证明原告按照约定在人民日报、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上对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成功举办进行了报道,被告辩称原告未按承诺邀约国家级媒体对大赛进行报道无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服务费119万元与事实不符,相关证据表明原告自认的服务费为848341.27元。原告自认的848341.27元服务费不符合事实,应按实际服务项目和质量情况进行核实后,据实结算。原告自行核算费用中所涉的税金、招标代理费、审计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未按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和内容全面完成案涉服务项目。由于双方也未签订合同,原告主张的款项应当由双方按招投标文件和原告履约内容和质量,进行逐项核实确认后,再确定支付条件。原告主张的保证金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辩论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招标资料汇编中联系人信息、原告方人员(陈耀刚)与被告方人员(罗佶)微信聊天截图、核算明细表。

证明2021年12月21日原告核算服务费后将核算后的费用明细表发送给被告,原告自认服务费为848341.27元,并非原告主张的119万元。

2、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招标资料。

证明原告并未按承诺履行服务,所承诺的各项数据均没有实施和实现,导致案涉服务项目并未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被告合同目的并未实现,应逐项进行核实服务内容和质量后,据实结算。

对双方证据的分析、认定如下: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20年6月被告(采购人)由陕西希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招标条件、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时间及地点等进行了公示。该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载明:项目名称为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项目预算200万元,项目用途为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服务费,供应商为响应采购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2月底,付款方式为:1、预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款40%的预付款;2、二次付款。乙方完成企业需求挖掘和分析工作以及解决方案对接环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40%;3、尾款。乙方完成现场赛并将有关文本、总结提交甲方审核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投标保证金为2万元,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了正式合同并提交了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磋商后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响应文件;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3、成交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4、成交人不按本须知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020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磋商函,载明:根据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磋商文件,签字代表辛亮(总经理)经正式授权并代表原告提交响应文件,总报价为165万元(含大赛奖金41万元)。2020年7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收到2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2020年7月14日,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招标工作中,评标委员会依据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经过评审程序,推荐出中标候选单位。其评标结果送宝鸡市判令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贵(原告)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160万元。落款处招标单位为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代理机构为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9日、10月30日,案涉赛事举办后,发放奖金41万元。2020年11月16日,宝鸡市科学技术局与被告向科技部火炬中心、省科技厅上报了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工作总结。案涉赛事被宝鸡市科学技术局官网、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官网、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官网、蟠龙高新区微信公众号、中国创新挑战赛微信公众号、宝鸡日报、宝鸡新闻网、西晚秦声微信公众号、陕西法制网、阳光报、阳光网、中国日报、中华网、中国网、中国城市网人民日报、中国市场经济网、新浪新闻、搜狐新闻、今日头条、凤凰网、东方资讯、头条科技、国际在线、it168、天极网、泡泡网、人民日报中国城市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进行了报道。赛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服务费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未果。截至法庭辩论,被告未支付服务费用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陕0303民初2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3328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及服务费金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被告作为采购人通过委托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采购代理的方式向社会发出招标公告,应为要约邀请。原告向被告发出磋商函,提供投标报价165万元及要求的相关资质、成功案例等书面材料,交纳投标保证金2万元,应为要约。被告委托的采购代理人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金额更改为16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该中标通知书为新要约,原告收到后即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但双方实际并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原告履行了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也已接受,因此,双方事实上确立了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金额为160万元,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双方对服务合同总价款达成一致即1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可见,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中关于价款等主要条款的约定也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因此,本院认为,案涉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合同总价款应为原告中标价格即160万元。现原告主张在该160万元基础上扣减掉宝鸡市科技局发放的大赛奖励41万元即119万元,符合本案事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对被告辩称的848341.27元系原告自认的服务费用,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未出具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对该金额已共同确认,且民事诉讼上的自认,必须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的承认,或者是在其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诉讼材料中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被告辩称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自认的条件。据此,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原告所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已经按照招投标文件实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支付服务费。原告向被告发出的磋商响应方案中载明:“最终征集、挖掘技术需求200个以上,每个需求均出具专家分析报告;发布需求公告100个以上,征集解决方案200个以上,并逐一进行解决方案评价,出具评价结论。最终实现80个需求精准对接,签订技术合同50份以上。”该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发出要约内容的组成部分,被告并未进行变更,表明双方对案涉赛事活动实现的效果达成了一致。根据原、被告向科技部火炬中心、省科技厅作出的《关于上报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工作总结的报告》附件四即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相关数据表载明:征集需求数量150个,发布需求108个,征集解决方案180个,成功对接123个,签订意向合同101个,意向总金额4675万元及相关网站、媒体的报道内容来看,原告只有实际征集解决方案180个未完成征集解决方案上载明的200个以上的任务,但其余项目有超额完成的情况,且该履行内容没有全面实现并不影响被告合同目的的实现,结合被告对赛事工作总结、网站发布赛事举办内容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合同的履行效果是认可的,因此,对被告该辩论意见不予采信。

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系小微企业,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时间节点及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因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应为:以11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对原告诉请退还2万元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本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采购人)由陕西希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第五届中国创新挑战赛(陕西·宝鸡)专场承办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6条第1款载明: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即案涉书面合同应于2020年8月14日前签订。因此,被告应在2020年8月19日前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同期银行存款标准支付利息。但被告至今未予退还,原告主张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因原告原因而未签订合同所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被告并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未签合同的原因在原告,故对该辩论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应向原告退还2万元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对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因双方无合同约定,且不属于必然产生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博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1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博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796元,由被告宝鸡市蟠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小玲

人民陪审员  韩文婷

人民陪审员  张宝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白天骄

书 记 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