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05民初632号
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青洲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10548824717XU。
法定代表人:陈惠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春香,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伟健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魁岐路120号(原马尾综合体育馆北侧)名城港湾六区9#楼1层08商业(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MRPB6R。
法定代表人:郑雄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娜,福建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敏,福建千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中心)与被告福建省伟健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工程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春香,被告伟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娜、郑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政工程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伟健公司立即向市政工程中心支付投标保证金380000元及利息9379元(利息以380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1年6月4日起计算至伟健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伟健公司承担市政工程中心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3.判令伟健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由市政工程中心【原名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作为招标人、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紫金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单位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工业园区旺岐路及周边道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于2019年3月26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马尾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同时发布。该项目投标保证金380000元,伟健公司参加投标并通过缴存至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供投标保证。2019年4月19日09时30分,上述招标项目在福州市马尾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在线开标、解密,根据平台自动生成的《开标记录表》显示:伟健公司与另一投标人福建江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庆公司)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以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当即被废标。2019年6月19日,福州市马尾区住建局就上述伟健公司与江庆公司的行为分别作出编号为“马建招罚决字【2019】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分别处罚款88049元。为此,市政工程中心认为,根据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第20.6条规定,伟健公司与江庆公司的投标文件应视为雷同。现根据招标文件第18.3条第(3)款规定,投标文件存在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故市政工程中心有权没收伟健公司投标保证金。鉴于,伟健公司是以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证明形式提供投标保证,并未将投标保证金实缴至市政工程中心指定账户,故市政工程中心现有权要求伟健公司立即上缴保证金380000元。2021年6月2日,市政工程中心专门致函伟健公司要求办理补缴投标保证金相关手续但遭拒绝。市政工程中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伟健公司辩称,一、伟健公司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并未提交有关年度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故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伟健公司的投标并不符合标准,市政工程中心依约定只能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而无权没收伟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二、依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章第一节第20项条款约定缴纳的保证金于2019年6月18日到期,市政工程中心也已丧失对保证金的占有,双方间的保证条款已失效。约定的投标年度保证金已于2019年6月18日到期,市政工程中心并未在保证金的有效期内主张权利,依法属于丧失对保证金的占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保证金条款已经失效。故市政工程中心已经失权,无权再向伟健公司主张该保证金。在无约定或法律规定伟健公司需重新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市政工程中心主张伟健公司支付保证金38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市政工程中心主张的律师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26日,市政工程中心作为招标人对“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工业园区旺岐路及周边道路工程(施工)”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并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招标公告”第2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380000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②或按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交存年度投标保证金……”“投标须知”规定:“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马尾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2018版),投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9时30分,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2019年4月18日,伟健公司向市政工程中心出具《投标函》,载明“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同时,伟健公司出具《投标人诚信行为承诺书》,承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及行政主管部门从严从重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没收投标保证金……)。2019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本次招标工程开标。后经福州市马尾区住建局查实,伟健公司与江庆公司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加密序列号雷同、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2019年6月19日,福州市马尾区住建局对伟健公司与江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予以罚款。2021年5月31日,市政工程中心向伟健公司发出《没收(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380000元,并通知伟健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补交年度投标保证金相关手续。伟健公司于2021年6月4日签收。
另查明,市政工程中心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市政工程中心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函、投标人诚信行为承诺书及开标记录表、项目开标记录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邮寄详单及律师函、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政工程中心是否有权没收案涉投标保证金380000元。伟健公司以年度保证金作为本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虽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在发生投标信息雷同情况下,招标人可不予退还,但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有效期与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是一致的,即从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市政工程中心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主张权利。2019年4月19日开标后,市政工程中心即已知晓伟健公司投标存在雷同,但是并未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该项主张,直至2021年5月31日才向伟健公司《没收(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因此,造成无法没收伟健公司投标保证金的责任应由市政工程中心自行承担,市政工程中心要求没收伟健公司38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并要求伟健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40.6元,减半收取3570.3元,由原告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中心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建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诚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