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19)陕0502民初7065号 康泰斯(上海)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02民初7065号

原告:康泰斯(上海)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熙,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英灿,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XX区辛市(经开区侯槐路天然气公司)302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康泰斯(上海)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康泰斯公司)与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丰和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泰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未到庭,指派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康泰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英灿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泰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磋商保证金人民币800000元及招标文件费用人民币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利息75860.25元(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以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利息120.52元;以及自2018年7月4日暂计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以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利息75739.73元,应计至保证金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发布 《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招标编号:HRDL-CG[2018]-204-045),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00元购买招标文件,并根据《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渭南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800,000元作为磋商保证金。根据《渭南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6月28日10时开标。但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后迟迟未开标,所招标项目已实质终止,但并未向原告退还磋商保证金。根据《渭南项目招标文件》第11.5条约定:“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方将在对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退还保证金收据后予以全额无息退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回函作出如下承诺:“我公司承诺在2019年9月底之前一定足额退回保证金,并从今天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直到付清款项为止”。但迟至原告起诉之时,被告仍未退还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丰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被告丰和公司委托,就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2018年6月1日,被告丰和公司作为采购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当日发售了上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该文件载明:第一章,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6月28日10时,磋商时间:2018年6月28日10时;第二章 、三、11.1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11.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方将在对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退还保证金收据后予以全额无息退还。2018年6月22日,原告康泰斯公司支付500元购买了招标文件。2018年6月26日,原告康泰斯公司向被告丰和公司交纳磋商保证金80万元。2018年6月28日,原告康泰斯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现场磋商,此后该招投标一直未有结果,原告康泰斯公司多次向被告丰和公司发函要求返还磋商保证金,2019年6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瀚英律师事务所就康泰斯(上海)化学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回函的函件,该函件载明,我公司承诺在2019年9月底之前一定足额退回保证金,并从今天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直到付清款项为止。但此后也并无结果,故引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竞争性磋商文件、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律师函、退还投标保证金回函、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以8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活期利率(年1.1%)计算至2018年7月3日(5个工作日)的利息120.52元;以8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审理中,法庭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张某某进行了谈话,张某某陈述,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公司)与康泰斯(上海)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均参与了本项目的磋商,并购买了磋商文件,2018年6月28日进行了第一次磋商,当天磋商结束后丰和公司即通知了本项目的项目部暂停磋商,但至今无任何消息,根据规定该项目的代理工作早已经结束,在代理期间无任何结果,更无人中标,中泰公司提供的网上发布的该项目成交公示,不是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泰公司与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中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成交公示载明,建设单位为本案被告,招标人为本案被告,招标代理人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被告发起招投标活动,原告参加该招投标活动,并购买相关招标文件,缴纳磋商保证金参与投标,双方形成招标投标的法律关系,本案应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审理中,原告主张该项目已经停止,无人中标,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从网上搜索到的该项目的成交公示,但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中标结果予以否认,并称其公司对该项目的代理早已经终止,该代理没有结果,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在法庭一再明示下均未提交采购方对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发出时间,故可以认定本案所涉项目的招标已终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磋商保证金80万元及招标文件费用500元,并支付存款利息120.5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长时间占用原告的磋商保证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按如下计算方式(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以8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 原告康泰斯公司要求被告丰和公司退还磋商保证金80万元、招标文件费用500元,并支付存款利息12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康泰斯(上海)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磋商保证金80万元及招标文件费用500元,并支付存款利息12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康泰斯(上海)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0元 ,由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0二0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白永鹏

  记  员       严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