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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11民初7585号 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2022)京0111民初7585号

原告: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69号院69-7-1号1层69-7-1。

负责人:李文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曾用名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金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惟明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农村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惟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彪、赵婧,被告新农村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惟明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农村服务中心支付惟明分公司监理酬金2338676元;2.案件受理费由新农村服务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北京惟明力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惟明公司)与新农村服务中心(原为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由惟明公司作为监理人为北京市房山区2016年煤改电追加工程提供施工全过程监理,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监理酬金为4169526元。同时,《监理合同》还约定,新农村服务中心应于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惟明公司支付监理酬金的30%;待施工结算后1个月内进行监理结算,支付剩余款项。2018年5月,因惟明公司被吸收合并,惟明公司与惟明分公司、新农村服务中心三方签署《转签协议》,约定惟明公司在《监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惟明分公司承继。据此惟明分公司有权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要求新农村服务中心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上述《监理合同》约定,新农村服务中心理应积极履行支付惟明分公司监理酬金的义务。然而,工程已竣工数年,新农村服务中心仅支付了1830850元,剩余2338676元监理酬金仍未支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惟明分公司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新农村服务中心辩称:不同意惟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监理合同》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5.3.1条监理酬金的约定,支付酬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惟明分公司要移交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一个是最终以财政评审价为结算价款。2015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合同以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的,应遵循当事人缔约本意,将合同价款结算依据确定为真实有效的审计结论。关于该案监理酬金,现已有一个初步审计,金额为100万元,但该审计数额与实际出入较大,按照此审计结果,新农村服务中心已经超付了监理酬金。在最终的审计结果没有出来之前,新农村服务中心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向惟明分公司支付监理酬金。

惟明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监理合同》、转签协议、催款函、会议签到表、招标文件、财政评审报告、竣工档案,新农村服务中心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2016年煤改电追加工程开工,惟明公司为该工程提供监理服务。2016年10月30日,涉案工程竣工。

2016年10月底,新农村服务中心发布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一条工程概况部分载明,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2016年煤改电追加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月8日。第八条监理费部分载明,监理费应当是在监理服务期内,在充分考虑了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为本工程提供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造价控制管理等合同文件约定方面的协调、管理、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计取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具体如下:1)依据“项目申请报告(代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年房山区煤改电工程总计改造约39000户,煤改电安装的储能式电暖气及空气能源热泵设备采取的是政府采购方式,此方式没有监理费用款项,现将煤改电户内改造设备部分的监理费用计入本期政府追加煤改电工程中,监理费约300万元;2)2016年煤改电追加工程本体工程费(含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撤旧费、营配贯通费)为5602.0513万元,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高程调整系数1;监理费浮动浮度值0%;计算出监理报酬为112.949万元。本项目监理费共计为416.9526万元,其中监理报酬为412.949万元,招标代理费为4.0036万元。最终结算合同价款以实际户数及财政评审审定价款调整。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送达载明,投标截至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9时。

2017年9月18日,新农村服务中心(委托人)与惟明公司(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市房山区2016年煤改电追加工程;2.工程地点:北京市房山区;3.工程规模:1)2016年煤改电12个乡镇设备监理(空气源热泵及电暖气)约39000户;2)2016年煤改电追加工程本体投资额约5602.0513万元,其中工程费(含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撤旧费、营配贯通费)为5319.4117万元。……五、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一)签约酬金(大写):肆佰壹拾陆万玖仟伍百贰拾陆元(?0?64169526)。包括:1.监理酬金:4169526元。......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17年1月8日始,至2017年3月8日止;共计60天。.....专用条款5.3.1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的30%;待施工结算后1个月内进行监理结算,并且移交委托人和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档案后,支付剩余款项。最终结算合同价款以实际户数及财政评审审定价款调整。

2017年9月,惟明公司向案外人北京徳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40356元。

2018年2月4日,惟明公司向新农村服务中心移交了监理资料。监理资料显示,空气源热泵总计完成安装28572台,补装330台,蓄热式电暖气总计完成安装7551户。

后惟明公司与惟明分公司、新农村服务中心签订转签协议,约定由惟明分公司承继北京市房山区2016年煤改电追加工程中惟明公司的权利、义务。

2019年1月,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项目评审中心就2016年煤改电追加工程出具专项项目审核总表、项目汇总表,确定工程费审定金额为45329139.61元。

庭审中,惟明分公司、新农村服务中心一致确认新农村服务中心已付监理费1830850元。新农村服务中心同意,在法院认定《监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参照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监理费的计算办法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涉案的煤改电工程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项目的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工程的监理,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惟明公司与新农村服务中心之间签订《监理合同》应为无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惟明公司与新农村服务中心达成监理的合意后,惟明公司为新农村服务中心提供了监理服务,现《监理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新农村服务中心理应折价补偿惟明公司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惟明公司、惟明分公司、新农村服务中心三方协商一致,签订转签协议,惟明分公司即取得惟明公司在《监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新农村服务中心同意参照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监理费的计算办法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不持异议。具体数额,本院结合招标文件中监理费的计算办法,监理资料中涉及到的实际户数、财政评审出的本体工程费、惟明公司支付的招标代理费,确定监理损失为3786148.48元,剩余监理损失的数额为1955298.48元。惟明分公司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新农村服务中心关于监理酬金数额不确定、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补偿1955298.48元;

二、驳回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09.41元,由北京京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惟明力通分公司负担4181.74元(已交纳),北京市房山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负担21327.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员 秦艳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宏华

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