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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921民初1652号 福建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霞浦县柏洋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0)闽0921民初1652号

原告:福建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日升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少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何,福建观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县柏洋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柏洋乡柏洋街1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晖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峰,福建爱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海鑫公司)诉被告霞浦县柏洋乡人民政府(下称柏洋乡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海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何,被告柏洋乡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柏洋乡政府退还其工程投标保证金26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5月23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开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柏洋乡政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间,霞浦县柏洋乡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霞浦县柏洋乡Y912福塔线福寿亭至塔后公路改建工程招标文件,项目报建编号:×××01。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05-2309:00,通过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cn:8080/)在线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的时间:2018-05-2309:00,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26万元,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采用转账或电汇,银行保函、年度保证金、电子保函,投标人可选择一种投标保证金形式,如采用转账或电汇,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8-05-2309:00前从投标人注册地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达并解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号,否则其投标担保无效。招标人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招标人指定账户: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060××××8811。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起始终时间统一按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开始计息等相关内容。其公司作为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施工企业,通过其下属霞浦聚金分公司(位置座落于霞浦县××街道××路××号××层)制作投标文件,并通过霞浦聚金分公司网卡Mac地址发送电子文档,并于2018年5月29日15时21分通过其公司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转款26万元至霞浦县农村社会服务联动中心账户,并备注系柏洋乡政府招标的福寿亭至塔后公路改建工程投标保证金。2018年5月31日,该霞浦县柏洋乡Y912福塔线福寿亭至塔后公路政建工程项目由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其公司被否决投标,但对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6万元至今未予退还。

综上,其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转账福寿亭至塔后公路改建工程投标保证金,投标无效,柏洋乡政府理应退还投标保证金。退一步说,由于其公司未中标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更何况招标文件中不予退还保证金的部分属于“霸王条款”,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也是属于无效条款。所以,柏洋乡政府没有任何理由一直占用其投标保证金,应当予以返还。诉讼中柏洋乡政府已经认可投标保证金在其处,故请求撤回对霞浦县农村社会服务联众中心的诉讼。

柏洋乡政府辩称,新海鑫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柏洋乡政府有权不退还其公司投标保证金,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1、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系基于双方的民事约定。《招标投标法》对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虽有规定,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并没有禁止双方在招投标合同中对不予退还保证金另作出特别约定,本案涉及的投标人须知第3.4.4条的规定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海鑫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第8条中的承诺也不违法。新海鑫公司交纳投标招标金并参加了投标,表明其已自愿接受上述招标文件的约束;柏洋乡政府对新海鑫公司延迟支付保证金也无异议,说明已接受了新海鑫公司的投标,故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守。

2、经福建随行软件有限公司对招标项目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的检测,新海鑫公司在对案涉的招标项目进行电子投标时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与另一参与投标的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出现明显雷同,该雷同情形新海鑫公司在庭审时并无否认,只是推说系其工作人员失误。但该情形为《福建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4.4款项目规定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第5项情形即“反映投标文件个性特征的内容(含编制文件机器码、上传投标文件的Mac地址)出现明显雷同”。新海鑫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第8条中也承诺:“如果我们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人须知第3.4.4款规定的行为,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可见双方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存在一致的约定。其认为在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合同条件的说明等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规范性的文件福建省住建厅闽建筑{2018}29号“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中第一点(三)也规定“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否决其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此,柏样乡政府作为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是当事人一方向数个相对人或不特定人公布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所谓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条款的规定。新海鑫公司以合同法的规定衡量招标文件的条款为霸王条款或格式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4、案涉招标项目使用《福建省普通公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文件》(范本)系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贯彻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精神,由组织人员修编制定的示范文本,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反复优选、评审,经过法定程序而正式规定下来并公布的合同文书格式,它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和程序性。在福建省范围内就普通公路工程施工进行电子招标,皆应使用该范本,施工电子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等相关条款的制定,原则上应直接引用范本规定。新海鑫公司所称格式条款一般是由具有垄断地位或交易优势的一方或行业组织,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预先设计制定的文本。两者概念完全不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格式条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4月间,柏洋乡政府作为招标人,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霞浦县柏洋乡Y912福塔线福寿亭至塔后公路改建工程招标文件,项目报建编号:×××01。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05-2309:00,通过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址:×××.cn:8080/)在线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的时间:2018-05-2309:00,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26万元,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采用转账或电汇,银行保函、年度保证金、电子保函,投标人可选择一种投标保证金形式,如采用转账或电汇,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8-05-2309:00前从投标人注册地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达并解入招标人指定银行账号,否则其投标担保无效。招标人指定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招标人指定账户:霞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9060××××8811。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起始终时间统一按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开始计息等相关内容。

新海鑫公司作为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施工企业,通过其下属霞浦聚金分公司(位置座落于霞浦县××街道××路××号××层)制作投标文件,并通过霞浦聚金分公司网卡Mac地址发送电子文档,并于2018年5月29日15:21,通过新海鑫公司基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转款26万元至霞浦县农村社会服务联动中心账户,并备注系柏洋乡政府招标的福寿亭至塔后公路改建工程投标保证金。另一参与投标的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租住在霞浦县××街道××路××号××层,有通过霞浦聚金分公司网卡Mac地址发送该工程招投标电子文档。

2018年5月31日,霞浦县柏洋乡Y912福塔线福寿亭至塔后公路政建工程项目由四川宸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同日招标代理公司福建建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内容第4点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新海鑫公司未中标被否决投标的原因及依据:未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备注:与中济路桥(福建)有限公司Mac地址相同。招投标结束后,霞浦县农村社会服务联动中心于2019年6月已将新海鑫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6万元转给柏洋乡政府,目前该款由柏洋乡政府保管使用。新海鑫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诉讼法院,要求霞浦县农村社会服务联动中心、柏洋乡政府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利息,诉讼中撤回要求霞浦县农村社会服务联动中心承担返还责任的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本案新海鑫公司未在招标保证金确定的时间内支付招投标保证金,已不符合投标的主体资格,逾期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予返还。另,因其他公司使用新海鑫公司分公司Mac地址发送邮件,没有影响到柏洋乡政府的招标,未中标的理由也未提新海鑫公司有违法、违规的情形;新海鑫公司对于其他公司使用其分公司Mac地址发送邮件也作了说明,新海鑫公司虽未履行注意义务有瑕疵,但不足于造成基本违约,柏洋乡政府以新海鑫公司违反招投标合同约定占有招投标保证金,依据亦不足。现新海鑫公司主张柏洋乡政府返还其招投标保证金26万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开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30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霞浦县柏洋乡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福建新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60000元及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60000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开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6月30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00元,依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600元,由霞浦县柏洋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项婴莹

附注: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二、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