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48910号
原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容,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双,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智能公司)诉被告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宽带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大智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容,被告方正宽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大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要求方正宽带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要求方正宽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8日,方正宽带公司向科大智能公司发出2017-2018年度方正宽带XPON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方面规定:“投标人如中标,则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合同采购期满后,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满一年且在两年内设备故障率在5%以下的情况下无息退还,如出现故障率高于5%的,履约保证金做相应扣除(参见条款9.12);因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招标人正常业务造成损失的,还要按照损失情况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文件还规定:“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文件和材料,意图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在设备测试期间故意扰乱测试现场秩序的;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科大智能公司响应了方正宽带公司的招标活动,并于2017年10月19日,向方正宽带公司缴纳了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科大智能公司中标后,方正宽带公司却未与科大智能公司签订任何业务合同。后经科大智能公司多次追讨返还投标保证金,方正宽带公司虽多次承诺返还但至今仍未实际支付,故科大智能公司诉至法院。
方正宽带公司答辩称,同意退还科大智能公司投标保证金,但不同意科大智能公司利息起算的时间,应当延迟一年起算。另外,中止期间的利息应不予计算。
本院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9月28日,方正宽带公司通知科大智能公司已启动2017-2018年度宽带接入网XPON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程序,本次招标收取标书费用300元,于2017年10月16日前汇出。科大智能公司收取了附件中的招标文件。同年10月19日方正宽带公司就招标文件补充澄清问题通知了科大智能公司。根据方正宽带公司的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为20万元,于2017年10月17日17:00前汇入方正宽带公司,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在该项目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无息退还,如中标,则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截标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科大智能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将20万元汇入方正宽带公司。科大智能公司未中标,后该招标项目因资金问题而取消。科大智能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要求方正宽带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方正宽带公司预计11月可以付款,但至今未将投标保证金20万元退还科大智能公司。
以上事实有科大智能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科大智能公司参加方正宽带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向方正宽带公司交纳了投标保证金。按照方正宽带公司的招标文件,科大智能公司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应在方正宽带公司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5日内无息退还。诉讼中,方正宽带公司确认科大智能公司未中标,项目已取消,故方正宽带公司应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科大智能公司。方正宽带公司长期占用该笔资金不退,应赔偿科大智能公司相应利息损失。关于利息的起算日期问题,科大智能公司要求自支付20万元次日起算的主张以及方正宽带公司在一年后支付的辩称,均缺乏事实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案涉项目的截标日为2017年11月13日,因双方均未说明是否有第三人中标,故本院酌定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17年12月19日。方正宽带公司关于案件中止期间不应计算利息的辩称,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驳回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适用普通程序收费标准),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