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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民初113号 甘肃三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京73民初113号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三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481号1楼。

法定代表人:王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辉,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29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赵晓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翠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三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三杰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数码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肃三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辉、刘建华,苍穹数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平、葛翠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甘肃三杰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甘肃省国土资源>一张图及综合监管项目软件开发合同》于2018年9月11日解除;2.苍穹数码公司向甘肃三杰公司返还合同款800000元;3.苍穹数码公司向甘肃三杰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合同款1400000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2017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9月30日前苍穹数码应完成“一张图”系统开发,验收成功后由甘肃三杰公司支付合同款的45%即630000元。实际履行过程中,苍穹数码公司未依约完成项目,但其于2017年12月29日要求甘肃三杰公司支付合同首付款800000元,甘肃三杰公司为确保项目进度被迫于同日付款。直至2018年5月31日,苍穹数码公司仅完成涉案项目20.7%的内容,甘肃三杰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发出解除函通知苍穹数码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本诉被告苍穹数码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甘肃三杰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意见同反诉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苍穹数码公司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合同于2020年7月2日即甘肃三杰公司收到苍穹数码公司反诉状之日起解除;2.甘肃三杰公司赔偿苍穹数码公司因其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460000元及其利息(以46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合同后,苍穹数码积极履行合同,但甘肃三杰公司迟迟不能提供系统开发的全部数据,且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多次变更或增加开发需求,致使系统开发延迟,开发成本不断增加。2017年12月29日,甘肃三杰公司向苍穹数码公司支付首付款,鼓励苍穹数码公司继续开发,但2018年3月22日,甘肃三杰公司突然单方终止苍穹数码公司工作人员工作,要求苍穹数码公司员工撤出现场,截止此时苍穹数码公司已经基本完成项目开发,甘肃三杰公司却擅自解除合同,拒不支付尾款。

反诉被告甘肃三杰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苍穹数码公司的反诉请求,具体理由同上诉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关于甘肃三杰公司中标“甘肃省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实

2017年9月6日,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就“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甘肃省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招标服务平台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FCG-XH-2017-225,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9日,甘肃三杰公司中标上述项目。2017年11月9日,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甲方)与甘肃三杰公司(乙方)就该项目签订《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403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款45%,施工完毕、货物经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第十五条第3项约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转让与分包”中约定,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另有附件1《中标通知书》、附件2《服务清单》、附件3《售后服务说明》共三份附件。其中,《服务清单》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1.数据库建设:监管平台数据库建设;2.监管平台建设:数据集成、应用集成、服务共享;3.数据采集系统:土地资源信息采集模块、矿产资源信息采集模块、地质环境信息采集模块、地质灾害信息采集模块;4.业务子系统:土地管理信息监测、矿产资源信息监测、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监测、土地资源信息综合分析预警、矿产资源信息综合分析预警、地质环境信息综合分析预警、国土资源监测指标设定;5.内部接口:一张图系统接口;6.外部接口:数据安全接口,共计6部分17小项。《售后服务说明》载明,中标项目产品制造厂商为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另查,苍穹数码公司亦曾作为投标人参与上述竞标,后未中标。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将项目所需相关数据陆续移交给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2017年12月22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通知,就“甘肃省国土资源‘一张图’及综合监管平台”系统开展需求调研。

审理中经询问,甘肃三杰公司表示已收到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支付的上述项目合同款。

二、关于甘肃三杰公司与苍穹数码公司之间合同订立及履行的相关事实

2017年8月18日,甘肃三杰公司(甲方)与苍穹数码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甘肃省国土资源‘一张图’及综合监管项目”开发内容及相关模块,合同约定:1.关于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金额为1400000元,付款方式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项目款到位后,甲方同期同比付款给乙方,第一期“一张图”系统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5%即630000元;第二期综合监管系统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5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700000元;第三期整体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满1年后支付剩余的5%即70000元。2.关于交付时间及地点,完工时间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一张图”所有功能,交货地点甘肃省国土资源厅。3.涉案项目开发及验收,乙方建成的软件开发系统符合甘肃省国土厅信息化相关建设技术标准,具体开发内容见附件一。乙方负责系统培训、现场安装及调试。项目整体验收前乙方提供验收方案和已汇集成册的全套系统技术文件及资料,以及安装、调试、验收报告等文档,具体办法按“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指标和方案实施。4.违约责任,涉案合同如因单方面原因终止履行,或未经对方允许改变项目计划,且又未能在收到违约通知后一周内予以纠正,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向违约方就损失提出赔偿。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或不符合甲方使用要求的,每日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一《供货清单》约定商品内容包括:数据库管理系统、“一张图”图形展示系统、“一张图”服务运维系统、“一张图”应用系统、“一张图”与电子政务系统的融合对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系统。附件二《技术要求》,对系统开发的具体技术要求进行了约定。

2017年12月29日,甘肃三杰公司向苍穹数码公司支付合同款800000元。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苍穹数码公司完成了项目总进度的20.7%。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2018年1月23日,苍穹数码公司就开发项目对甘肃三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018年2月9日,甘肃三杰公司作为承建单位向建设方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等单位汇报并演示了由苍穹数码公司开发的“一张图”应用系统、综合监管平台等系统。与会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

2018年3月22日,甘肃三杰公司终止苍穹数码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实施工作。

2018年9月3日,甘肃三杰公司向苍穹数码公司发函,通知因其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其返还合同款并在其7个自然日内完成双方合同的终止事宜。苍穹数码公司确认于2018年9月11日收到该函。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合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电子招标服务平台网站截图、《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资料移交清单》《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甘肃省“一张图”及综合监管平台需求调研的通知》《项目阶段成果确认函》《会议备忘录》《培训签到表》《违约告知函》、回函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约定开发的软件系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招标项目的一部分。甘肃三杰公司作为中标人,在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软件开发项目分包给苍穹数码公司进行开发,且从合同标的与中标项目的比对来看,该分包内容属于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工作。甘肃三杰的分包行为既违反其与招标人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供货合同》中对转包和分包的约定,又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应属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双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甘肃三杰公司在明知中标项目不能进行分包的情况下,仍将部分主体工作分包给苍穹数码公司,其作为发包人具有较大过错。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标准、验收地点及款项给付等内容看,苍穹数码公司曾参与投标,对招标内容知情,其与甘肃三杰公司签订本案合同,对合同约定开发的内容属招标项目部分应属明知,其在未审查招标人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与甘肃三杰公司签订本案合同,亦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已付款、软件开发已完成的工作量等实际履行情况,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判定。甘肃三杰公司要求苍穹数码公司返还首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苍穹数码公司主张要求甘肃三杰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和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甘肃三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本诉原告甘肃三杰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反诉原告苍穹数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慧玲

人民陪审员  林 涛

人民陪审员  彭 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