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522民初6282号
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91号贵州省珍贵动物保护中心改扩建工程场地内办公楼三楼310、311、312室{二戈寨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N6M95Y。
负责人:庭家庆。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林,系贵州卓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县林业局,住毕节市黔西县水西大厦14、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30096602755
负责人:杨巍,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兴华,系黔西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蔡尚艺,系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黔西县林业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林,被告黔西县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徐兴华、蔡尚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退耕还林作业设计费170400元。
经审理查明: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是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2016年8月6日,黔西县林业局作为甲方(发包单位)与乙方(设计单位)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遵义兴林贵阳分公司)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签订《黔西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合同》约定黔西县林业局将黔西2016年8.52万亩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发包给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合同约定8.52万亩共设计费用为人民币340800元,含设计与检查验收各占一半。双方在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支付方式、设计单位向发包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及时间均作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因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作为设计方不再承担验收检查任务,只需完成设计作业即可,故将被告应该支付设计方的费用减为合同约定的一半即170400元。2018年5月16日,南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发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遵义兴林林业调查规划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黔西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合同》中的案涉工程是利用国有资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二、三条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黔西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属于智力成果且该成果双方约定价款为170400元,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已经使用成果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基于合同取得的成果已经不能返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在被告使用原告的作业设计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应当折价对原告进行补偿,参照《黔西县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合同》约定作业设计部分占总费用的一半即170400元,被告应当补偿原告要求被告退耕还林设计费1704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设计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黔西县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森旺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退耕还林作业设计费170400元。
案件受理费18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黔西县林业局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含上诉状电子档的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