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7民初3050号
原告:南京安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T6FLF5H,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街道爱廉村上开太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章琴,南京安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友,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5786805X,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秀山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梅小明,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花,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荣,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安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腾公司)诉被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友、被告云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源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云海公司将收取的200000元竞标保证金退还给安腾公司并承担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云海公司因物流运输外包事宜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进行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安腾公司进行了投标,并按照文件规定于2019年6月10日前交纳了200000元的竞标保证金,且准时参加了招标活动。但之后,云海公司即未确定安腾公司为中标人,也没有同安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更没有将竞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安腾公司。安腾公司多次要求云海公司退还竞标保证金,但云海公司均不予理睬,安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海公司辩称:1.安腾公司的主张并非事实。2019年6月5日,云海公司因物流外包事宜在网上发布了《云海公司物流运输外包价格标书》(以下简称《标书》)等相关招标文件,安腾公司参与了投标并中标了苏州线和昆山太仓线。2019年6月27日,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7月13日,安腾公司向云海公司发出《弃标函》,明确放弃此次投标机会,故安腾公司违约在先,且安腾公司的违约给云海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此云海公司将保留追偿的权利。2.云海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于得标后弃标者,将全部没收竞标保证金并请各投标人出价前审慎考虑。安腾公司已经中标且在签订合同后不满一个月就弃标,故云海公司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是合法的。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安腾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云海公司发布《标书》等运输线路招标文件,对该公司溧水—苏州线、溧水—昆山太仓线等运输线路进行对外招标。《标书》第二条“招标保证金”条款约定:“(1)人民币20万银行电汇;(2)为维护招标秩序,确保竞标过程公正、公平,对于得标后弃标者,我司将全部没收竞标保证金,故请各位物流运输商出价前审慎考虑;(3)参与本次招标未得标者,我司将于本次招标结束后退还竞标保证汇票;(4)参与本次招标中标者,我司将于合同签订正常运行一个月后退还竞标保证汇票。”2019年6月9日,安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琴在该《标书》中投标厂商处盖章确认。2.安腾公司于2019年6月9日出具《运输款抵做招标保证金书》,载明“云海公司,我公司愿意将贵司或下属分公司的应付运输款作为2019年6月13日进行的运输招标保证金。愿意按照《标书》第二条招标保证金条款规定处理,特此说明。”2019年6月10日,安腾公司通过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向云海公司转账20万元,备注用途“保证金”。3.2019年6月27日,云海公司与安腾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安腾公司提供运力,将云海公司货物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安全、及时、准确运抵云海公司制定地点。合同有效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附件列明运输线路为溧水—苏州线、溧水—昆山太仓线。4.安腾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向云海公司发出《弃标函》,载明“关于贵公司的苏州、昆山线运输项目,因我公司发现贵公司的回头货吨位太少,不能整车(30吨左右)拉回,造成成本增加,怕不能满足贵公司的工作要求,故放弃此投标机会,望贵公司给予理解,希今后有机会合作其他运输项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标书》、《运输款抵做招标保证金书》、银行转账记录、《运输合同》、《弃标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安腾公司在云海公司发布的《标书》落款处盖章确认,表明安腾公司已知晓并接受上述条款,故双方均应按照《标书》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安腾公司按照《标书》约定,向云海公司支付了20万元竞标保证金后参加了招标,并于2019年6月27日与云海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该《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输线路溧水—苏州线、溧水—昆山太仓线亦是《标书》中招标路线中列明的,安腾公司已中标上述运输线路,且安腾公司就中标运输线路也与云海公司签订了相关运输合同,故安腾公司在中标后与云海公司就中标线路签订《运输合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云海公司辩称,《标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得标后弃标者,云海公司将全部没收竞标保证金,而安腾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向云海公司发出《弃标函》,表示弃标,应按照规定没收其竞标保证金。本院经查明,安腾公司中标后已与云海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其于2019年7月13日向云海公司发出的《弃标函》虽名为“弃标”,但实为安腾公司终止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云海公司可另案主张相关权利。故安腾公司并非在中标后不与云海公司签订合同,其并未弃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云海公司应当退还安腾公司竞标保证金200000元。对于云海公司主张安腾公司系中标后弃标,《运输合同》并未正常运行满一个月,云海公司应不予退还安腾公司200000元保证金的抗辩事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安腾公司主张云海公司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确定利息为: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运输合同》签订后第五日(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安腾物流有限公司竞标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鲍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