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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813民初2460号 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0)苏0813民初2460号

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5号丁墙社区北楼(5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凤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钟鲁,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婧,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淮宁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滕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为宏润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为天鹅湾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钟鲁、何婧、被告天鹅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56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54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被告应承担至其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附加工作酬金9838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782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被告应承担至其实际付款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中标被告发包的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监理工程,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就该工程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F-2012-0202),合同约定:该工程规模为23221.43㎡;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2600万元整;监理期限自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12月8日;签约酬金255800元。同时,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该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后因被告工程组织、资金、材料等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原告监理期限也因此延长,直至2020年1月,该工程方竣工验收,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为该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附加工作酬金,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宏润公司支付199640元,既未付清正常工作酬金,也未支付附加工作酬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遵守履行。现非因原告原因导致监理期限延长,原告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的酬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原告利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天鹅湾公司辩称:一、原被告双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在招投标的基础上根据招投标的文件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约定,就工作报酬的支付时间节点,共分为六期,最后一期20%,也就是51160元,应该是在竣工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就工程价款的决算,正在诉讼过程中,所以合同内的工作酬金的支付尚未具备付款条件;二、监理服务延长,不另增加工作报酬,所以原告主张支付附加工作酬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三、在原告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总监、安装专监、建筑专监、见证取样监理经常缺岗,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监理人员全程监理的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8日,涉案工程即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通过项目核准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为被告天鹅湾公司,项目估算总投资4868万元,资金自筹。2016年11月23日,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发布(标段编号:3208291611160104-BE-001),招标人为天鹅湾公司。2016年12月15日,原告宏润公司向天鹅湾公司发出投标函。2016年12月20日,天鹅湾公司向宏润公司发出招标通知书(编号【2016】第302号),确认宏润公司为中标人,工程范围和内容是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监理,中标工期(日历天)为200天,中标价25.58万元,项目经理为王振春。该通知书经淮安市洪泽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2016年12月30日,委托人天鹅湾公司与监理人宏润公司签订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造价暂按2600万元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王振春,身份证号码,注册号32010964.五、签约酬金(大写):贰拾伍万伍仟捌佰元整(¥255800.00元)。包括:监理酬金(工程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壹拾玖万陆仟元整(¥255800.00元)。六、期限1.监理期限:200日历天。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阶段、缺陷责任阶段。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与施工工期同步)为实际施工期,缺陷责任阶段监理服务期(即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第二部分通用条件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监理人组建满足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1王振春专业房屋建筑职称工程师证号32010964拟任职务总监2徐光辉专业水电职称工程师证号苏建工(淮)监工第0602613拟任职务安装专监3郑立金专业房屋建筑证号32014921拟任职务房屋建筑专监4刘明显证号HAJ32080100256拟任职务材料见证取样员。5.3支付酬金本工程最终监理酬金=工程竣工审计价×监理费率,监理费率=投标报价(监理酬金的合同价)÷2600万元(暂估工程造价)×100%。监理费率在监理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和政策变化因素而变动。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为首付款:基础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监理酬金的10%第二次付款:主体三层封顶后付监理酬金的15%第三次付款:主体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付监理酬金的15%第四次付款: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监理酬金的20%第五次付款:竣工备案资料递交之日算起1个月内付监理酬金的20%最后付款:竣工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注:监理服务期延长,不另增加工作酬金。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9.补充条款9.1、在合同履行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存岗不少于18个工作日,工作日不少于8小时,每周必须亲自主持监理例会。总监每月在岗不满18个工作日,每少1个工作日将按2000元进行处罚,总监理工程师不参加监理例会的每次处罚为2000元。监理组织机构其他成员必须全职在岗,且每个工作日不得小于8小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委托人将按300元/天·人扣监理人的监理酬金。9.2、在合同履行期间,总监每月出勤天数低于18个工作日的,监理组人员不按照规定出勤的,监理组人员每月出勤总天数低于应出勤天数90%的,委托人有权将其无条件清退出场,(以发包人考勤为准)。9.14本工程由监理人承担的违约金或罚金,委托人将从同期支付的监理费中直接扣除。9.15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中标价的5%。履约保证金返还: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016年12月31日,发包人天鹅湾公司与承包人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其中第一部分第二条约定: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第三部分1.1.2.4约定监理人为宏润公司。4.2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为王振春。

2017年7月23日的洪泽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第七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载明:从7月10日基础验收结束至今你部基本未施工,主要材料为到位(钢筋、保温砖)现场进度严重滞后,要求你部合理安排现场施工。与会单位为天鹅湾公司、宏润公司、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4月8日,委托人天鹅湾公司与监理人宏润公司再次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约定:五、签约酬金(大写)贰拾伍万伍仟捌佰元整(¥255800.00)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2017年5月24日始,至2017年12月08日止。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16年12月30日2.订立地点: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二部分通用条件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为总监王振春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徐光辉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为第1次:基础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10%支付金额2.5580万元第2次:主体三层封顶后支付比例15%支付金额3.8370万元第3次:主体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15%支付金额3.8370万元第4次: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20%支付金额5.1160万元第5次:竣工备案资料递交之日算起1个月内支付比例20%支付金额5.1160万元第6次:竣工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比例付清余款金额5.1160万元。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2018年7月30日,宏润公司向江苏飞达蒋坝安置房二期工程项目部发出监理通知单:你单位承揽的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目前工程施工均在主体施工中,(基础验收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目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主要施工人员不能满足现场需求、现场材料不能满足需求、施工组织不合理,工程进度无法按计划进行,工程竣工日期无法确定。现我部要求你单位利用晴好天气抓紧施工。确保将本工程损失降到最低。

2018年7月31日,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宏润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回复单:我项目部接监理部通知后,立即与甲方代表进行沟通,尽快落实工程款,因甲方长期拖欠基础验收工程款,我方无能力继续垫支,我方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组织施工。

2019年3月27日的洪泽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第16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载明:本工程必须在6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超过6月15日每月按2万元处罚施工单位(超过6月15日按1个月算),处罚的费用作为监理费。与会单位为天鹅湾公司、宏润公司、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8日的洪泽蒋坝安置小区二期工程第17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载明:12#、15#水电班组至今未进场施工,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现场进度严重滞后,施工单位必须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目前现场部分班组施工人员较少,不能满足现场需求。与会单位为天鹅湾公司、宏润公司、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9月8日,原告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鹅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813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第9页第3-6行载明:2020年1月23日被告给付原告5828374.36元(含履约保证金260万元),本次付款被告扣除原告2019年2月2日向被告借款本息1532222.22元,扣除法院协助执行款30万元(付廷陆),扣除延期竣工补偿监理单位14万元。

另查明,2017年5月9日,监理单位宏润公司向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根据监理日记反映,涉案工程2017年5月23日正式开工。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两份、工程竣工证明书、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考勤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酬金56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附加工作酬金9838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通过招标成为被告的监理单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构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原告宏润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建立义务,被告天鹅湾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相应的支付监理费义务。

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酬金56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中约定,最后付款为竣工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余款。原告主张监理报酬为255800元,被告已支付199640元尚欠56160元,被告开庭时称庭后核实但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其中第一笔欠付酬金5000元系2017年9月未支付酬金,原告主张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笔欠付酬金51160元付款条件为竣工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工程虽于2021年1月7日验收合格但并未进行审计,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就涉案工程价款争议作出(2020)苏0813民初1715号判决,该酬金付款条件未能成就。现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仍未履行监理酬金的给付义务,故被告应在该判决生效后及时支付酬金与利息。

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附加工作酬金9838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本案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即2016年12月30日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2018年4月8日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第一份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第二份合同为备案合同,但两份监理合同对监理服务期延长后的附加工作酬金约定与监理机构人员组成不一致,涉及到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另一方面根据2017年至2019年的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考勤表,签到人员为2016年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故原、被告应按照第一份合同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对附加工作酬金未作约定,故原告主张附加工作酬金983846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在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鹅湾公司、宏润公司就延期管理费用协商一致,形成了第16次监理会议纪要,被告天鹅湾公司应该履行义务。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期竣工补偿监理单位的14万元,天鹅湾公司已于2020年1月23日在应付江苏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天鹅湾公司应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因其未及时支付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酬金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酬金51160元(以511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三、被告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四、驳回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8元,减半收取7224元,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903元,被告江苏天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账号:62×××62;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员 张中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万 鹏

员 黄海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