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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民初9473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与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8)鲁0112民初9473号

原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

负责人:刘亚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西欣,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鲁,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夕波,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润招标代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润招标代理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参与投标嘉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定点承保服务项目,被告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原告依据招标合同要求,于2013年5月29日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代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保证金,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鲁润招标代理公司缺席,未答辩。

原告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鲁润招标代理公司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27日,鲁润招标代理公司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嘉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定点承保服务竞争性谈判公告》,载明:“受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对嘉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定点承保服务招标,采购人:嘉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嘉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定点承保服务,项目内容:嘉祥县建筑施工人身以外伤害保险承保服务,选取不少于3家保险公司,总保险期限为2年,投保人资格要求: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机构,注册资金在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承保人须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且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相应保险业务许可证,公司在嘉祥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分支机构并有固定办公室场所,拒绝保险代理公司参加投标,具有符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的偿付能力,有过连续两年承保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报名时间截止至2013年5月31日17:00(节假日不休),地点: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C座2401室,济宁市市中区秦庄小区1#1D202,投保文件递交时间为2013年6月5日下午14:00分——2013年6月5日下午14:30分,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开标时间:2013年6月5日下午14:30分,开标地点:嘉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会议室。”2013年5月29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代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向鲁润招标代理公司账户汇入保证金2万元,报名参与了嘉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定点承保服务项目的竞标。

2013年6月14日,鲁润招标代理公司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发布《嘉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定点承保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公布了项目入围的六家单位并进行了公示,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在入围公司范围内,但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最终未中标,鲁润招标代理公司也未返还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所交纳保证金2万元,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根据鲁润招标代理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报名参与了嘉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定点承保服务项目的招标,同时向鲁润招标代理公司交纳了保证金2万元,双方所建立的招标投标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作为投标人,鲁润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在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参与投标未中标情形下,鲁润招标代理公司理应将收取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予以返还,故中国人寿济宁嘉祥支公司主张鲁润招标代理公司返还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嘉祥支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山东鲁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翠竹

人民陪审员  张百静

人民陪审员  朱小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成秀

书 记 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