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1民初9220号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诚信路北侧、兴隆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春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朋,男,该公司市场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红光,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10号楼当代节能置业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合创公司)与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合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红光,被告当代节能置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静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合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0元整及相应的逾期支付利息(以应支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8日,原告参与被告的“石家庄当代镜一期装配式构件采购工程”的投标事宜,并于2021年5月31日,按投标规定的要求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整。同年6月中旬,项目定标,确定了中标人,原告并未中标,被告应按规定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申请退还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被告要求向被告出具《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截止起诉日,被告仍未按法律规定予以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一是该招投标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被告,是河北康辉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该由河北康辉偿还;二是招标文件约定只返还保证金没有任何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8日,原告参与河北康辉照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石家庄当代镜一期装配式构件采购工程”的投标事宜,并于2021年5月31日,按投标规定的要求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万元整。被告系受河北康辉照业公司委托收取保证金,同年6月中旬,项目定标,确定了中标人,原告并未中标。被告未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
本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本案中,原告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但是未中标,被告作为收款人理应退还。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合创建筑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彦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卓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