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02民初4192号
原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2号楼505-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3218553A。
法定代表人:王曙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俊龙,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经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和平路188号广汇?东湖城“岚湖嘉荷”1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48084917。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山水公司)诉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经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34万元;并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投标保证金34万元还清之日为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被告公开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邀请有关企业参与被告开发的“广西广汇东湖城A2区、圣湖城北区园林景观工程”投标活动,同时要求报名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原告按照被告的招标文件报名参与了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网银转账34万元交纳投标保证金,2019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投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之后,被告确定了中标单位(非原告)并与中标单位订立了合同。原告在招投标活动中未能中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交投标保证金34万元,虽原告多次电话及书面,以及委托律师发函催告,但被告至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招标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未能中标被告的招标项目,被告在合理期间应当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34万元。现经原告多次电话敦促,书面催告,委托律师催告后,被告至今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已属恶意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资金使用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
被告广汇公司辩称,被告于2019年4月19日告知原告以16009976元的价格中标,原告得知中标后,于2019年4月22日发出《澄清函》,要求将二标段以16009976元调整为18322679.36元。该份澄清函所示内容系原告对经双方调整确认后的招、投标文件进行的实质性变更,变更比例高达14.45%。被告认为双方达成要约,原告报价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而且对确认报价进行撤回调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取消原告中标资格并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被告可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以弥补自身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及支付利息的主张缺乏法律、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被告对“广汇东湖城A2区、圣湖城北区园林景观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书,并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34万元。2019年4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被告招标文件约定:1、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3、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确定中标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2019年4月19日开标后,被告未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澄清函》,载明:2019年4月19日,我公司参与的“广西广汇东湖城A2区、圣湖城北区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招标,因我方统计有误,所以二标段本次回标价格由最终报价16009976元调整为18322679.36元,一标段维持最终报价7182350元不变。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信息资料,网银转账凭证、收据,律师函、邮政单返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澄清函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发送投标邀请及投标文件,原告依照投标文件向被告交纳34万元保证金并投标,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被告于开标后未向发出中标通知书,亦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应当退还原告保证金,故原告请求返还保证3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被告至今未返还,因此,原告主张利息以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报价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被告签订合同,对确认报价进行撤回调价,被告可没收原告投标保证金的意见,根据到案证据不足予以证实被告的主张,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高山水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3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被告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40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陆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善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