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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民终2572号浙江森禾花丽科技有限公司与鄢陵中原花木交易博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10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森禾花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1幢1703室。

法定代表人:姚素亚,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银,浙江耕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中原花木交易博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311国道北侧花博园内。

法定代表人:耿利民,任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森禾花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陵中原花木交易博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明,本案被上诉人鄢陵中原花木交易博览发展有限公司系由鄢陵县财政局100%持股的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案涉工程是否系必须经招投标的项目、案涉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时间、未对案涉施工合同效力予以评判,在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判定本案工程款的承担、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计算方式及律师费用等相关支出费用的承担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森禾花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32元予以退回。

长 蔡文慧

员 颜 森

员 王 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员 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