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19)京0114民初16790号 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19)京0114民初16790号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开发区大路3399#。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广,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昊,执行董事。

原告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泰公司)与被告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投标保证金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洪阳公司举行螺旋板换热器两次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单位付保证金。原告吉泰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电汇1万元,2017年8月31日电汇1万元,共计2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招标完成后保证金返回。2018年8月开始原告开始向被告要还保证金,至2019年5月30日要过十几次,被告都已资金紧张为理由不予返还。现原告无办法向被告要回保证金款,只能依靠法律来解决,望判如所请。

洪阳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没有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因迟延支付遭受损失,因此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吉泰公司按照洪阳公司发送的询价书的要求,分别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8月31日分两次共向洪阳公司支付投标报价保证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询价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吉泰公司按照洪阳公司要求向其支付了投标保证金,洪阳公司对金额未提出异议,故吉泰公司要求洪阳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洪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

二、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第7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员  傅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方 冲

员  刘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