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603民初538号
原告: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临港产业新区装备制造区。
法定代表人:祖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涌霖,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霄,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就泰富二期高空作业平台项目,邀请包括原告在内的,合格潜在投标人对泰富二期高空作业平台项目进行投标。原告按照被告公司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被告泰富二期高空作业平台项目开标后,被告未中标,但被告未将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予以返还。被告向原告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
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纳投标保证金及资料费壹万零伍佰元整,其中投标保证金为壹万元。被告招标文件中约定开标时间为2016年5月5日,后其员工通过短信通知原告开标时间更改为2016年5月6日。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为“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开标后,原告并未中标。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纳了壹万元的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原告参与被告发标的《泰富二期高空作业平台项目》招投标达成了合意。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要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保证。目的是保证投标人不能随意撤销或放弃投标。但原告并未中标。原告交纳的系投标保证金,且未发生根据被告的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应被没收的情况。被告理应在开标后,原告没中标的情形下,及时将原告的投标保证金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甘静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翁杏
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93,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请在缴款后将缴费凭据传真至岳阳中院立案一庭或QQ邮箱(请备注上诉人姓名及一审案号)。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传真号0730-8840731查询号:0730-8856331QQ邮箱:2786163865qq.com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