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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民初48780号 天津欣德浦科技有限公司与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8民初48780号

原告:天津欣德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杨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咪超,男,天津欣德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经理。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

原告天津欣德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德浦公司)与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能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德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得能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德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康得能源公司偿还投标保证金2万元;2.要求康得能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康得能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给欣德浦公司发来项目编号为xxx的康得世纪8单元离心泵采购项目招标文件。2018年9月3日,欣德浦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2万元投标保证金汇入招标文件指定的康得能源公司账户。该招标活动于2018年10月底结束并电话通知欣德浦公司未中标。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康得能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0日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欣德浦公司。但康得能源公司至今未退还,故欣德浦公司诉至法院。

康得能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欣德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本院对欣德浦公司提交的汇款凭证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欣德浦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康得能源公司华夏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的xxx账户汇款2万元,用于支付“8单元离心泵采购项目竞标保证金”。欣德浦公司未竞标成功,要求康得能源公司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欣德浦公司参与康得能源公司的项目投标并向该公司交纳了2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实,有证据佐证。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人未中标的情况下应予返还。欣德浦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康得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欣德浦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万元。

如果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天津欣德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

人民陪审员  朱**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