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33099号
原告: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四环与金水东路交叉口北10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苗振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董事长。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C座11楼。
负责人:殷广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森,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攀飞,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中原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被告中建三局、中建三局中原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森、陆攀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19年11月13日为5000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被告中建三局通过云筑网发布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商砼采购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明确显示:本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原始收据和投标人收款账号信息,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由中建三局总承包公司财务部在确定中标单位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相应单位,并留有招采管理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地址。2019年3月28日,被告收取了原告敬业公司交付的保证金20万元,原告在网上进行了投标,后原告没有中标。根据招标公告及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于2019年6月13日前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原告曾多次申请、催要退还保证金20万元,二被告不予退还。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建三局、中建三局中原分公司共同辩称,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确定后,我司已明确告知敬业公司排名第一并与我司签订合同,但其明确表示无法按照投标报价执行,需再次核定价格。敬业公司属于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招标文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司有权扣除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二、根据敬业公司提供的投标报价表备注第二条以及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第九条,敬业公司属于恶意调价行为,未响应我司招标文件的约定,因此我司视其为无效投标,扣除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我司范围内禁标。三、敬业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招投标秩序,直接造成我司招标程序时间延长,导致我司直接经济损失31.27万元,严重影响项目材料的及时进场,根据我司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造成我司面临12.5万元的违约金处罚。我司保留追究敬业公司扰乱招投标秩序造成我司经济损失的权利。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敬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3月6日,中建三局以其下属单位中建三局中原分公司作为总承包在云筑网上发布“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招标公告》,内容为:招标内容为商砼招标采购,数量暂定5.3万方,合同暂定3000万元。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19年3月24日,中建三局通过云筑网发布“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商品砼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主要约定,本次招标通过云筑网网上开标,投标人须在领取《招标书》的同时向招标方交纳投标保证金200000元,若投标人未中标,该保证金在投标结果公布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中标者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招标人应对此次所投标的的内容负责,如所投标的内容经招标方评标中标后拒不履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供方资格,并有权没收招标保证金;招标者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方的要求,包括招标文件中的买卖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若不响应,视为无效投标并没收全部招标保证金;其中《招标报价表》中约定,报价符合市场实际价格行情,对于低价竞标后不签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约,恶意要求调价的单位,扣除保证金后在云筑网记录不良行为。2019年3月28日,敬业公司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风支行账户(账号411060200010210069910)向中建三局在交通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76×××06)转账20万元。同日,中建三局中原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
2019年3月29日,敬业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云筑网平台向被告中建三局提交《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商品砼采购招标文件》一份,在该文件中明确了其公司的投标报价。中建三局先后进行了二轮评标,至2019年4月4日,在第二轮的评标完成后,敬业公司综合排名第一。同日,敬业公司出具《投标报价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混凝土生产原料价格市场波动较大,郑州市场混凝土企业遵循的行业规则是在实际合同签约履行过程中,需合同双方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对当月实际执行的混凝土供应价格再次核定,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调价协议,当月混凝土供应结算价格以调价协议约定为准。2019年4月29日,云筑网线上定标结果显示,中标单位为河南金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日,原告收到短信一条,内容显示敬业公司未被确定为中标单位。2019年5月7日,原告敬业公司向中建三局及中建三局中原分公司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以其未中标为由,请求中建三局及中建三局中原分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2019年5月11日,中建三局中原分公司向敬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一份,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扣除敬业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后双方就保证金事宜协商未果。2019年12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敬业混凝土公司在第二轮招标中提交的附件包括《报价单1》、《报价单2》、委托书。
以上事实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银行转账回单、收款收据、《保证金退还申请》、《投标详情截图》4张、投标报价说明、工作联系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参与投标活动,投标人应当对自己的投标报价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案中,原告敬业公司通过中建三局在云筑网发布的招标公告,参与投标,在经过两轮的评选后,敬业公司在所有参与投标的公司中综合排名第一,且被告也已电话通知了原告公司其排名第一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并参照招投标行业惯例,可以确定原告公司已经中标。对其辩称其只是知晓其公司投标排名第一的事实,并未中标的说法,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被告中建三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报价符合市场实际价格行情,对于低价竞标后不签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约,恶意要求调价的单位,扣除保证金。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参与竞标时向被告提交的招标附件中,并未有《投标报价说明》,该报价说明是在招标报价截止后才提交的,且该《报价说明》的内容明显是要求对招标项目中的混凝土价格再次核定,该内容系对其前期招标文件中报价的否定,属于法律规定的在招标结束后变相附加条件的情形,也违背了《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要求,故对原告主张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7元,由原告郑州市敬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