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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3民初2870号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2020)豫0183民初2870号

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长九路469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荆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花,女,汉族,出生1989年12月8日,住天津市武清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斌,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6月28日,住河南省淅川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青,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4月25日,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花、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弘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和4月,被告发布银基冰雪主题酒店项目和银基冰雪城堡主题酒店客房、走廊及后勤区域精装修项目招标文件,按照约定由原告先支付项目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整,原告已于2018年4月17日和2018年6月13日向被告支付了项目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整,后期原告未中标,按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后被告仅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剩余100000元保证金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

银基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00000元投标保证金系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银基冰雪城堡酒店商务套房、总统套房精装修工程的招标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原告参加上述招标并缴纳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但是原告在中标且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向被告发函要修改合同工期、违约责任、保修责任等合同实质性内容条款,原告参加招标就应视为对招标文件的认可,不应再对工期等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并拒绝签订合同,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综上所述,因原告的违约及违法,其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0日,被告发布招标文件,就银基冰雪城堡酒店室内精装修工程(客房、走廊及后勤区域)进行招标,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为100000元,于2018年6月15日前向被告交纳。2018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并备注投标保证金。2018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并备注投标保证金。2018年7月10日,被告委托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河南同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原告转账100000元,并备注退投标保证金。2018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承诺函一份:“贵司冰雪城堡酒店精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后我司做出如下承诺:1、我司承诺本项目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0%,保函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我司承诺中标后将我司在本项目的主要供应商报给贵司进行审核且通过贵司确认的供应商为本项目的实际供应商。3、我司承诺中标后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品牌满足贵司招标要求。保证实现贵司招标规定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计划。4、我司承诺贵司本项目的工期,中标后不因为我司的资金问题影响本项目施工进度,确保劳务人员和供应商供货按照进度准时进场。5、我司承诺中标后保证不因我司资金问题出现供应商、劳务人员、民工等人员围堵贵司的办公区(含售楼部)、道路、政府等影响社会安定及损害贵司企业形象的行为。6、我司承诺在中标后保证我司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到场,项目管理团队主要人员名单及电话(详见本承诺函附件)。我司承诺如我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接受贵司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特此承诺”。2018年10月10日,原告公司员工许铭领取了冰雪酒店商务客房、总统套房精装修工程的中标通知书。2018年11月14日,原告给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单一份,主要内容为:“我司很荣幸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贵司确认我司为银基冰雪城堡酒店商务客房、总统套房精装修工程的中标人。在我司项目团队进场项目交接和样板间施工的这段时间的工作中,我们认真准备积极对待,用最好的状态来展现我们弘高公司对于银基项目的重视。同时我们在此期间针对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们施工的标段及银基项目客房精装工程能够顺利的进展,提出如下两条问题希望能和甲方一起沟通解决:1、本项目合同开工日期:2018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31日,截止目前没有全面开工,已经无法按期完成,且合同条款中产值达到500万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当月未达到500万产值转至下月进度款中支付,我司项目中心认为此条款不符合本项目实际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费用需求,同时我司工程中心想竭尽全力把本项目做成一个精品工程,合理的费用需求是工程进度的血液,因此,希望贵司能考虑调整此付款条款,以利工程顺利进行。2、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于第三方介入问题(如下),我司也不能认可,明显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双方的合作。第十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4、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对于出现工程进度或质量不能满足总体工程的要求,甲方有权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乙方在收到整改通知单24小时内仍无任何整改措施或经甲方两次书面督促后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请求第三方或自行代为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从乙方的应付工程款中双倍扣除,作为违约金;由此引致的工期延误及第三方索赔由乙方负担。无论监理和甲方是否进行了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第十五条、违约责任。9、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甲方书面通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如因乙方原因,停工累计达5天且甲方书面通知后没有按甲方要求改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返还乙方已运用到工程上的任何材料,同时责令乙方5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完全退场并交清所有工程资料,暂不结算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甲方有权另行发包工程;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和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行发包后的工程造价超过原工程造价的部分,且甲方可直接从未结工程款中抵扣乙方应赔偿的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即时全数补付甲方。10、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以国家、地区、行业新标准为依据,对于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不予验收,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迟及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应按甲方或者监理方指令限期完成工程的修复、返工工作,乙方不执行甲方或者监理方指令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理、返工工作并未达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2)甲方委托第三方完成,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双倍承担;22、施工产生的垃圾,乙方应及时清理外运,如因垃圾清运不及时或在接到通知5小时内不予清理,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清运,该费用直接从施工方进度款中扣除且由施工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与之相关的损失。乙方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均需运至项目范围外甲方或政府指定的地点,严禁在项目区内倾倒建筑、生活垃圾,对违反该要求的乙方将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违约金,即除了按要求完成清理相关垃圾外,还应承担垃圾处理费用的双倍违约金。如果乙方拒绝配合工程范围内及承包工程管理范围内垃圾清运,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清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自任何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或依法向乙方索取。第十八条、工程保修。2、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通知后,48小时内人员到场维修。如乙方未能及时完成维修质保义务,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如有变更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综上所述,我司认为合作是双方的、公平的、合理的、也是代表了我司与贵司合作的诚意,望甲方认真考虑我司提出的上述合同条款调整的需求,双方起携手努力共创精品工程。”2018年11月19日,被告给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函一份,主要内容为:“银基冰置城堡酒店商务客房、总统套房精装修工程于2018年10月8日贵司收到本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并开始对接进场相关事项,在双方进行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贵司多次提出要改变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如我司不答应相关条款时,贵司将不再往下执行投标时的承诺及施工,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解决,贵司还是坚持要改变合同条款且施工现场人员未经我司同意已经自行退场,并于2018年11月14日提出正式的书面文件,经过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招标小组对贵司提出《工作联系单2018.11.14》的内容认真评审,针对贵司提出的几条意见,我司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多次告知我司招标相关要求,且贵司均承诺同意我司的要求并做出书面承诺,故贵司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合理。我司招标小组会议结果如下:贵司提出的合同修改条款已违背招投标过程中贵司的相关承诺及履约精神,贵司已违背招标文件中相关实质性条款,特取消本次贵司银基冰雪城堡酒店商务客房、总统套房精装修工程的中标资格。”后被告一直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该退还原告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原告在2018年10月10日领取中标通知书后,进场与被告进行项目交接和样板间施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工作联系单是对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的磋商,并不是被告所称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被告于2018年11月19日给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函,取消了原告的中标资格,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对被告辩称原告在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