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5民初2235号
原告:乌鲁木齐莫菲霖雨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26号时代广场C座15楼A室。
法定代表人:王小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清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诚祥康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中心智海大厦17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扬,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莫菲霖雨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菲公司”)与被告新疆诚祥康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祥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清璐,被告诚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标书打印费797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标书设计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7,41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项目向原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布招标文件,原告应邀于2021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供一套标志设计、VI应用设计、IP形象设计进行招标,被告当场宣布原告中标,原告一直在等被告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迟迟不发,直至2021年12月8日被告主动向原告提出毁约,明确拒绝签订后续合同。在等待与被告合作期间,原告推掉了几个合作,原告的预期收益受到了损失,在整个投标中原告付出了巨大心血和成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诚祥公司辩称,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备行为,并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根据招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本案被告没有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原被告之间至今未建立合同关系,被告也无需承担赔偿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告莫菲公司提交的QQ邮箱截图、现场录音3份、标书、招标文件、收据2张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证人李文军证言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工资表系莫菲公司自行制作,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诚祥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1日诚祥公司向莫菲公司发出《新疆诚祥康养集团有限公司视觉识别系统设计招标公告》,邀请莫菲公司对诚祥公司视觉识别系统设计进行投标。报名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5日诚祥公司将在已报名的三家投标公司中以邮件形式通知投标公司参与开标。招标联系人为徐丽娜。
2021年11月16日莫菲公司将标书交由天山区红山路沃纳格迩图文工作室进行标书设计,产生标书设计费3,000元,并由天山区红山路沃纳格迩图文工作室向莫菲公司出具收据。次日,莫菲公司打印标书,产生打印费797元,由乌鲁木齐大观图文有限公司出具现收单。
2021年12月2日莫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庆与诚祥公司招标代理人徐丽娜的谈话录音中,王小庆问:“我们过来亲自问一下,2021年11月17日宣布我们中标?”徐丽娜回复:“是。问题是我们还是那个情况,没有说不给你们发中标通知书。我这边确实有一些情况,高管整个团队要协商。”王小庆问:“中标的还是我们对吧?”徐丽娜回答:“对。”王小庆问:“还是我们做吧?”徐丽娜回答:“为什么迟迟不让我发中标通知书,不知道老板是有什么其他顾虑。”王小庆问:“我们担心不会不让我们做,宣布我们中标,再找别家。”徐丽娜回复:“现在没有说这个话。”
庭审中莫菲公司陈述诉讼请求中的经济损失17,411元包括:员工工资8,167元、加班费2,100元、班车费1,050元、开标报名车费44元、加班餐费1,050元、既得利益损失5,000元。诚祥公司陈述案涉项目已交由案外公司承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诚祥公司在与莫菲公司的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2.诚祥公司应否向莫菲公司支付标书打印费、标书设计费、经济损失;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分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本案中诚祥公司作为招标人向莫菲公司发送了投标邀请,莫菲公司依约制作标书进行了投标,结合莫菲公司提交的谈话录音,可以证实诚祥公司的招标负责人徐丽娜认可莫菲公司中标的事实,但因诚祥公司原因一直未向莫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企业进行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尊重投标企业的劳动、智力成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废标,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促进交易稳定。诚祥公司在告知莫菲公司中标后,无正当理由迟迟不予发出中标通知书,亦不予莫菲公司磋商订立合同,而后又将案涉项目擅自交由案外公司承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构成缔约过失,应当向莫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诚祥公司辩称,其未向莫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发出招标通知系要约邀请行为,不构成过失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诚祥公司发出招标公告的行为系要约邀请,莫菲公司的投标行为系要约,诚祥公司告知其中标的行为系承诺,承诺并非须以书面(即中标通知书)形式作出。故对诚祥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莫菲公司要求诚祥公司承担因缔约过失而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其应当就各项利益损失的数额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莫菲公司提交的收据,可以证实其产生标书设计费3,000元、标书打印费797元。上述费用系莫菲公司履约的必要支出,故对莫菲公司要求诚祥公司支付标书设计费3,000元、标书打印费7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莫菲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仅依据其自行制作的工资表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产生上述损失事实,但不可否认莫菲公司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确系存在人力、物资成本投入的事实,对该项经济损失,本院酌定支持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疆诚祥康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莫菲霖雨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标书打印费797元;
被告新疆诚祥康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莫菲霖雨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标书设计费3,000元;
被告新疆诚祥康养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莫菲霖雨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莫菲霖雨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7.75元,被告新疆诚祥康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煜森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