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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03民初3144号 平顶山市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锦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19)豫0403民初3144号

原告:平顶山市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辖区神马大道东段凤翔环保工业园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1334274X。

法定代表人:曹景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才,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梅,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锦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只乐镇西只乐村北枪古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3301096231。

法定代表人:郭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聊禹路南首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

法定代表人:任宇,董事长。

原告平顶山市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翔环保)与被告河南锦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锦瑞建材)、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正泰安装)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翔环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才、陈亚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锦瑞建材、山东正泰安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翔环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正泰安装向凤翔环保支付货款10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4635.70元(该利息为截止到2019年7月8日的利息,2019年7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以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河南锦瑞建材向凤翔环保支付货款77800元、保证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074.37元(该利息为截止到2019年7月8日的利息,2019年7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以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30日和2014年12月15日,凤翔环保与鄢陵锦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锦瑞建材)、山东正泰安装签订了两份设备供货合同,合同总价款为67.8万元。后凤翔环保履行了交货义务,二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834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未付。凤翔环保多次向二被告追要欠款,两被告均推诿拖延。为维护凤翔环保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凤翔环保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凤翔环保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减少为货款778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5517.59元(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逾期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损失4455元(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

河南锦瑞建材、山东正泰安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及法庭辩论情况确认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30日和2014年12月15日,鄢陵锦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锦瑞建材)作为甲方、凤翔环保作为乙方、山东正泰安装作为丙方签订了设备供货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甲方和丙方向乙方购买袋收尘器2台及小袋收尘器4台,总价款为77.8万元。支付方法为:合同签订后5日内,丙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货款作为合同订金;丙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的货款作为合同提货款,乙方在收到丙方支付的提货款后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小)袋收尘器按合同约定调试完成1个月内,丙方支付20%调试款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1年满后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一次性由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2014年12月31日,凤翔环保将上述设备送至河南锦瑞建材,并于2015年1月15日安装调试完毕。后山东正泰安装支付货款594600元,剩余货款山东正泰安装及河南锦瑞建材均未再支付。

另查明,2014年11月29日,凤翔环保向河南锦瑞建材交纳投标保证金30000元。河南锦瑞建材于2017年1月10日退还10000元,于2019年8月8日退还20000元。

再查明,鄢陵锦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更名为河南锦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更名为河南锦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1月30日和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凤翔环保依约向河南锦瑞建材交付了设备,并于2015年1月15日安装调试完毕。山东正泰安装亦应当依约在1个月内(即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总货款778000元的90%,即700200元;河南锦瑞建材应当依约在质保期1年满后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即2016年2月15日前)支付总货款778000元的10%,即77800元。现仅有山东正泰安装向凤翔环保支付了594600元,故凤翔环保要求山东正泰安装支付剩余货款105600元;要求河南锦瑞建材支付剩余货款778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院酌定凤翔环保要求二被告分别自2016年2月15日及2015年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支持;超出部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凤翔环保向河南锦瑞建材交纳的投标保证金30000元应当在2014年12月20日前退还。河南锦瑞建材于2017年1月10日退还10000元,于2019年8月8日退还20000元。本院认为,逾期退还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赔偿法定兹息损失。凤翔环保要求河南锦瑞建材以20000元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逾期退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锦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7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以77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投标保证金的逾期退款损失以20000元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8日止);

二、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56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05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平顶山市凤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7元,减半收取2593.5元,由河南锦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远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