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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114民初1448号 永嘉县长顺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2022)鲁0114民初1448号

原告:永嘉县长顺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大桥北路与新104国道东南(永嘉县五洲交通大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跑,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勤,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吕家村北厂区内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李英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义,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嘉县长顺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顺公司)与被告光大水务(章丘)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锋、永嘉县长顺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勤、陈友跑、被告光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义、张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光大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光大水务章丘项目公司污泥运输服务终止公告》无效;2.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光大公司于2022年1月4日重新发布的《光大水务章丘项目公司污泥运输服务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DSW-GZ-2021-1518)无效;3.请求依法判令光大公司按照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光大水务章丘项目公司污泥运输服务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DSW-GZ-2021-1518)的条文约定和长顺公司签订书面合同;4.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光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光大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发出关于对光大水务章丘项目公司污泥运输服务采购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DSW-GZ-2021-1518),我公司条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遂报名参与本次招标。经过竞标后于2021年12月10日开标,我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规定,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6日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日期,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采购监督邮箱提交质疑函,并做质疑函作了多项要求。2021年12月19日,我工作人员突然接到光大公司的联系人的电话,告知我方称公示期间接到电话举报,并经查证我方近三年存在多起诉讼案件而未在投标文件中体现,故需要终止本次招标,重新进行招标。我公司非常诧异,并在第一时间向光大公司提交了《关于无故取消长顺公司司中标资格的异议》并对涉及问题作了解释说明,但是光大公司仍不予理会,执意要终止本次招标,并于2022年1月4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我公司认为光大公司此举严重侵害长顺公司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1、质疑函明确规定需要通过邮件形式发送,光大公司所称的电话举报是不符合质疑函要求,按照规定对此质疑应当不予受理;2、光大公司终止公告正文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而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14-16日。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光大公司是否能完成准确的调查?而且期间亦无向我公司核实任何情况,完全是光大公司单方面的行为;3、光大公司所调查的结果并未书面告知我公司,亦未听取我公司的任何陈述、申辩;4、光大公司是以我公司近三年存在多起司法案件和车辆受过行政处罚为由作出终止本次招标决定,但是近三年我方所涉及诉讼均为正常的经济纠纷案件,其中并无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案件,而行政处罚主要系车辆因GPS问题而被处罚,上述该些情况并不会实质影响我公司的投标人资格,事实上,我公司完全符合光大公司招标公告所提出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光大公司辩称,1、本案长顺公司参加光大公司污泥运输服务采购招标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在2021年11月8日长顺公司递交投标文件前曾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86次(另有3次发生在中标候选人公告前),处罚事由包括运单与实际货物不符、停运车辆上报运单、非从业人员驾驶押运、不按规定上报运单、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等。长顺公司存在篡改“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未如实申报说明近三年涉及诉讼情况的行为。2、光大公司发布终止公告及重新组织招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021年12月14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光大公司接到第三方以电子邮件提出的质疑,反映排名第一的长顺公司存在行政处罚及诉讼情况,经光大公司适当核查,判定长顺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在2021年12月16日发布终止公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选择重新组织招标。3、长顺公司无理缠诉,滥用诉权。长顺公司在明知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情况下,故意隐瞒行政处罚及涉诉信息,无视给招标人造成项目拖延及加重其他投标人时间成本、财务成本,在光大公司已经书面答复异议并回复律师函的情况下,执意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光大公司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要求驳回长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11月17日,光大公司发布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DSW-GZ-2021-1518),招标人光大公司,第一章招标公告,第1条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为广大水务章丘项目公司污泥运输服务……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3.4信誉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无不诚信记录(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具体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因该网站未及时更新导致查询结果与实际不符,投标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说明,该证明材料需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总则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投“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9)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长顺公司参与竞标,经过竞标,长顺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于2021年12月14日至16进行公示。

2、2021年12月15日,光大公司提交质疑函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证实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接到第三人的书面质疑函,反应长顺公司存在行政处罚以及涉诉情况。2022年3月8日,光大公司打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自2019年4月4日至原告提交投标文件(2021年11月8日)前,原告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86次(另有3次发生在中标候选人公告前),处罚事由包括运单与实际货物不符、停运车辆上报运单、非从业人员驾驶押运、不按规定上报运单、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等,不符合招标文件1.4.3(9)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3、光大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发出的终止招标公告,公告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20日,长顺公司向光大公司提出关于无故取消长顺公司中标资格的异议。光大公司于2021年12月21复函,内容表示长顺公司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本项目开标评标过程中,未对“近三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澄清。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于投标人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未提供真实信息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022年1月4日,光大公司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本院认为,光大公司与长顺公司系运输合同纠纷。光大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投标人不得存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而长顺公司自2019年4月4日至长顺公司提交投标文件(2021年11月8日)前,长顺公司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86次,处罚事由包括运单与实际货物不符、停运车辆上报运单、非从业人员驾驶押运、不按规定上报运单、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等,这与招标项目污泥运输服务的招标要求严重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标无效。长顺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永嘉县长顺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永嘉县长顺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