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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民初1128号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1128号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26号6号楼1单元401户,实际经营地青岛市市北区蚌埠路9号。

负责人:韩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然,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雨,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裁秘书,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启晶,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招采主管,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然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雨、沙启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就被告招标的青岛慧与全球大数据应用研究中心消防、通风及排烟工程向其交纳保证金50万元,被告公告其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即2018年2月27日起180日内,但在其延长投标有效期未经原告同意,且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后,被告仍拒不返还。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原告的保证金确实应该退,目前投标的不止这一家,但因为与其他公司合作的问题,账户问题资金不能使用,所以暂时无法退还给原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发出编号为HYQD—ZC—GC—D5036的招标文件,载明“工程名称为青岛—慧与全球大数据应用研究中心消防、通风及防排烟工程,建设单位为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9:00前。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180日历天。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收到招标文件后决定参与该项目的投标。2018年3月1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汇款50万元,备注为“青岛慧与全球大数据应用研究中心消防通风及防排烟工程投标保证金”。被告至今未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8年12月19日,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缴纳保全费3270元。

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方式为2018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欠款金额5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阶段。本案被告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应视为要约邀请,但在收到原告的投标保证金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中标的决定,造成双方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至今未能缔结成立。被告既不确认原告中标又不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明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日起180日历天,期满后原告并未同意延长有效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投标有效期满次日(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述第一项,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青岛慧据智慧城市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长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