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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284民初3163号 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肇庆鼎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2020)粤1284民初3163号

原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

法定代表人:季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猛、金牡丹,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鼎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E0C。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骠马公司”)诉被告肇庆鼎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星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骠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牡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星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鼎星公司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鼎星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鼎星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在“之信控股招标网站”(http://www.zhisin.com/)上发布了招标信息,信息内容部分为“肇庆鼎星电泳线非标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的投标事项。原告在看到招标信息后遂进行了投标工作,于2019年5月13日按被告要求向被告指定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原告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今一年有余,仍不见被告鼎星公司开展投标工作,已影响了原告正常生产安排,且与多次沟通无果。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及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原告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的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鼎星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主体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料;2、招标文书(部分),证明被告发布招标信息;3、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及客户专用回单,证明原告已支付投标保证金。被告鼎星公司没有提交证据。经开庭审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到庭质证,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和意见,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5日,被告鼎星公司就该公司电泳线非标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项目发布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一部分综合说明:……招标范围:电泳线非标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标段划分:分为两个阶段,一阶段为技术标开标,二阶段为商务标开标;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一阶段技术标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17:00;投标保证金及要求:一阶段技术标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5万元(以公司名义在2019年5月13日前汇入招标方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汇款信息如下:招标方名称为鼎星公司、开户行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账号为8180*********19……第二部分投标方须知:一、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名称:肇庆鼎星电泳线非标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招标主要内容:电泳车间所有设备(含双轨输送系统、吊具、电泳撬体、整体电源)以及烘干室及强冷室等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一阶段技术标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9年5月13日17:00,一阶段技术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5月23日8:00,一阶段技术标开标时间:2019年5月23日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投标保证金:(投标前汇入)技术标人民币15万元,以公司名义在2019年5月13日17:00前汇入招标方指定账户,若未中标,在中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标后汇入)中标金额的5%,投标保证金自动转入履约保证金,差额部分补交请在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招标方指定银行账号(设备终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第一中标单位未履行中标义务,由第二中标单位中标,同时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收取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原告述称其在网络上了解到被告发布的该招标信息后,与被告取得联系,后被告将加盖鼎星公司公章的招标文件邮寄送交原告。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账号(8180*********19)汇入150000元,用途:电泳线非标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逾期后,被告鼎星公司直至原告起诉时仍未通知原告进行开标,也未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

又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被告鼎星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新能源电动客车、汽车零部件、电动摩托车、电动游艇及相关零部件附件(电机、电池、电控)、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的制造、组装、开发、销售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技术及产品)、汽车研发及相关技术咨询、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本院认为,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步骤。本案中,被告鼎星公司向原告骠马公司发出的招标文件,是邀请原告骠马公司进行投标的要约邀请,原告骠马公司向被告鼎星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行为,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到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方为承诺。因此本案是原、被告之间在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开标且一直没有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提供了招标文件、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及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予以印证。因被告去向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有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及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经被告加盖公章确认的招标文件中约定,一阶段技术标开标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具体开标时间另行通知。本案被告鼎星公司在收到原告的投标保证金后逾期超过一年仍未进行开标,造成双方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至今未能缔结成立,同时被告又长期持有原告的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5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问题。本案中,开标日期、地点均由被告单方确定并开展,现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招投标工作因正当理由无法开展,应认定招投标工作无法开展的原因在被告处。结合招标文件关于“若未中标,在中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约定,被告在2019年6月2日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主张被告从2019年5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本院对资金占用费标准予以采纳,但依法核定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日期为2019年6月3日。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肇庆鼎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的保证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3日起至还清保证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鼎星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静雯

人民陪审员  郑慧玲

人民陪审员  梁海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