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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302民初1923号 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与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2021)湘0302民初1923号

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特变电工变压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956180。

法定代表人:陈保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喜,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鹏,男,199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北安市人,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G02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Q9JDH0W。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恩施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公司)与被告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长沙)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变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喜、桑顿(长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变电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5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原告参加被告《新能源智能网联科技园锂电池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电气配电工程(二标段)(配电柜、储能柜)》项目报价,并缴纳保证金50万元,保证金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在保证金有效期满之前未通过任何书面形式要求原告延长保证金有效期。因此,原告缴纳的保证金在2020年3月25日即失效,被告理应在2020年3月25日返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50万元。原告通过发送函件及律师函已多次主张权利,被告均未理会,原告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桑顿(长沙)公司辩称:被告桑顿(长沙)公司就涉案项目招标编号ZB-GC-2019CS01-22的新能源智能网联科技园锂电池及其配套工程项目配电(一、二标)采购招标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原告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原告递交投标文件并支付了保证金后,在开标当天进行了招标文件澄清。截至2019年12月底,该项目陆续按照招标书的进程完成了开标会议,且该项目目前已经进行到了评审阶段。但因疫情影响,被告告知原告该投标项目受疫情影响,无法预计定标时间,该项目至今尚未定标。根据招标书F定标部分第3.2条约定,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后,即通知其他落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退还的前提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后。故此,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

其次,退一万步,即便原告要求放弃此次招标,根据招标邀请函的要求: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为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七、缴纳投标保证金并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故放弃此次招标,将视为违约行为。招标方有权扣除其30%投标保证金。故在原告放弃招标的情况下,被告也只应该退还其35万元,原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前提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在涉案项目无中标人的情况下,若退还了保证金,被告的项目后续如何开展,前期投入的成本、后续造成的影响将不可估量。为了维护有效的招投标活动,节约招标人的招标人工与时间成本,双方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的要求进行。在被告项目评标未结束、中标人未产生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招投标管理秩序,避免重新招标,妨碍项目进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桑顿(长沙)公司向原告特变电公司发出了一份《招标邀请函》,在《招标邀请函》第四条中约定:“投标申请人需提供500000元投标保证金(可以同时参加电气配电工程两个标段的投标),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一律不予参加投标。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2019年12月16日原告特变电公司向被告桑顿(长沙)公司付款2000元购买配电柜标一、二标书。《电气配电工程(二标段)(配电柜、储能柜)招标文件》(招标编号:ZB-GC-2019-CS01-22)C部分“投标文件的编写”第9条“投标有效期”约定:“9.1投标文件从开标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天。9.2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在E部分“开标和评标”第1条“开标”约定:开标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16:00时,开标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经济开发区白石西路78号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2019年12月18日,原告特变电公司向被告桑顿(长沙)公司支付500000元作为投标保证金。2020年7月3日,原告特变电公司向被告桑顿(长沙)公司发函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2020年8月5号原告特变电公司向被告桑顿(长沙)公司发律师函催促退还投标保证金。

另查明:被告在庭审中陈述2019年12月25日被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进行了开标,至今没有定标。被告桑顿(长沙)公司也未向原告发出延迟定标的通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招标邀请函》一份、《电气配电工程(二标段)(配电柜、储能柜)招标文件》一份、投标保证金、标书费缴费付款凭证各一份、《投标保证金申请退还的函》、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招标人向投标人所发的招标文件,系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被要约方没有做出承诺,要约自动失效。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被告桑顿公司(长沙)发出的《招标文件》属于要求邀请,原告特变电公司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被告桑顿公司(长沙)没有做出承诺,要约失效。

关于原告退回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在保证金有效期满之前未通过任何书面形式要求原告延长保证金有效期,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已过,被告应该退还保证金。被告认为根据《招标文件》F定标部分第3.2条约定,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后,即通知其他落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退还的前提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合同后,项目仍未定标,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以及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本案中《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已于2020年3月25日届满,被告桑顿(长沙)公司至今并未向原告发出是否中标的通知,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并未征得原告同意延长定标期限,为此本院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思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