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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81民初5161号 漳州市经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龙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9)闽0681民初5161号

原告:漳州市经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龙池商业街15号龙池广场5楼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45EBQ45。

法定代表人:黄国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泽、戴跃团,福建省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龙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社头村角蒿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665973565。

法定代表人:陈亚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川,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经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经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泽、戴跃团,被告龙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中标后放弃中标造成原告的损失:1、重新投标差价3125070.19元;2、造成工期延误赔偿230000元。两项合计3355070.19元。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因建设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土方工程项目在网上公开招标。被告参与了投标。2019年7月12日,项目投标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开标,被告以1560000.08元的投标价格中标。7月16日至26日,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人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历天内,应办理领取中标通知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历天内签订合同。但被告未在规定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在原告多次发函后,被告于2019年8月5日以“关于放弃中标候选人的函”,正式通知原告放弃中标人资格。被告的放弃造成原告二次招投标。2019年9月5日二次招标开标,中标价为4685070.27元,比被告中标价高出3125070.19元。为此,原告多付了3125070.19元。由于被告弃标,致原告的工期延误了46天,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每延误一天被告应支付5000元,延误赔偿共230000元。本案涉及工程是政府民生工程,被告的违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龙宸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龙宸公司的中标是无效的,且中标无效是原告的原因所致的。1、本案招标项目未依法进行立项审批,原告的招标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原告下调最高投标限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未公布其成果文件,误导包括龙宸公司在内的所有投标人进行低价投标,影响了投标行为的正确性、合理性。3、招标文件约定的取土点不合法不合理,其目的在于假公济私而不惜损害国家重大利益。首先,该取土点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并非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无权支配、处置属于案外人福建福欣特殊钢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财产权利,因而导致任何中标人将无法按招标文件取土约定履行合同,最终合同目的将因原告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再者,该取土点的土方工程已经被第三方上海宝冶集团公司承建施工,龙宸公司在内的中标人必须强卖案外人土方,将导致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第三、本案工程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列支,设定远距离取土点无端增加项目成本将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4、招标文件虽约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但实际上原告在招标行为中背离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导致中标无效。原告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损害包括龙宸公司在内的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以及损害国家利益。5、龙宸公司以1560000.08元投标,报价1560000.08元低于成本,中标无效,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否决龙宸公司以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法》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中标无效。6、评标委员会履行职责严重失职,是导致本案中标无效的原因之一。首先,评标委员会未依照商务文件详细评审办法和标准6.1.3的约定否决龙宸公司投标,评标委员会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其次,评标委员会对于龙宸公司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解释说明没有否决答辩人的投标存在严重失职。二、原告自行选择重新招标,因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全部承担。理由如下:1、如上所述,本案中标无效,而中标无效的原因系原告违法行为引起的。基于此,原告选择重新招标而产生的费用或差价应由原告全部自行承担。2、即使中标有效而产生取消中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及招标文件第(七)26.3的约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为此,原告自行选择重新招标,因此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三、原告所进行的第二次投标活动基本与第一次采用同样内容版本和方法,因此投标招标活动同样存在上述诸多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行为及中标均是无效的,因此,第二次中标的数据和金额不能作为计算所谓赔偿的依据。四、即使两次中标都有效,原告的诉求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1、招标文件并没有约定放弃中标导致重新投标之间的差价属于赔偿损失范围。2、中标通知书至今未发出,双方之间并未签订土方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并未进入工期的法律范畴,原告主张工期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即使两次中标都有效,但本案并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其主张所谓损失合计3355070.19元明显远远偏高且严重不合理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并调低,建议在3万元以下考虑为宜。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9年5月27日,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专题研究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土方工程的相关事宜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1、屠宰场土方工程由经发建投公司作为代建业主在漳州台商投资区福井村原制砖厂场址、规划新3**国道北侧进行土方平整,取土点须为漳州台商投资区白礁工业园福建福欣特殊钢有限公司厂内,不计取土费。……经发建投公司按相关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土方施工单位,评标方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最低中标价)。项目完工验收后移交区经发局。2、招标文件须明确:施工单位运输车辆需在区渣土办渣土平台备案,并按渣土运输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3、本项目涉及林地报批由区农林水局负责申请报批工作,涉及土地报批由区国土分局负责申请报批工作。4、项目作为土方工程不需报建手续。5、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列支。6、本项目征地工作及施工便道由角美镇征迁组协调解决。

2019年6月,漳州市经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第2条规定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工程建设规模为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挖方、填方,其中挖土方955.43立方米,回填方201145.59立方米,招标控制价为7746523.46元,总工期为150日历天。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核办法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5条规定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投标保证金为14万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关于中标规定第26.1条约定: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26.2条约定: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2.6条约定: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历天内,中标人应办理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手续;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历天内,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履约担保,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第34.2.7条A款约定:若中标人有以下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此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中标人还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等损失,情形如下:(1)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2)中标人因弄虚作假被投诉等原因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7.3条开工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日历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接到开工令后2日历天内,承包人仍未开工的,每推迟一天罚5000元人民币;接到开工令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仍未开工的或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开工报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担保金。

2019年7月12日,龙宸公司参与项目投标并提交投标函、投标文件等资料。同日,项目工程投标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开标,被告龙宸公司以1560000.08元的投标价格中标。7月16日至7月26日,该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2019年7月26日,经发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向龙宸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9年7月31日经发公司向龙宸公司发送《关于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函》,于2019年8月2日发送《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中标单位(福建龙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函》,催告被告领取中标通知书,并告知被告如继续不履行中标职责放弃中标,将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被告的中标人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如因此造成案涉工程重新招标将追究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福建福欣特殊钢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期延误损失,并将上述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被告龙宸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原告经发公司提交《关于放弃中标候选人的函》,认为根据龙宸公司目前的经营、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决定放弃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石方工程的中标候选人资格。经发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局提交《关于申请取消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中标单位资格的报告》,报告将取消龙宸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同时申请开展二次招标工作。

2019年8月9日,经发公司发布《关于取消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中标人资格和重新招标的公示》:决定取消福建龙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人资格;同时招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决定对本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公示时间为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1日。2019年8月14日,经发公司发布《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二次)招标公告》,工程建设规模为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挖方、填方,其中挖土方955.43立方米,回填方201145.59立方米,招标控制价为7746523.46元,总工期为150日历天。2019年9月5日,经公开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为福建立宏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4685070.27元。2019年9月21日,经发公司与福建立宏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4685070.2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加风险包干。福建立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进场施工,该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月份完工。福建立宏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施工情况说明显示:项目取土点为漳州台商投资区白礁工业园福建福欣特殊钢有限公司厂内的土方,弃土点为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测量图纸范围内。

另查明,在2019年7月12日本案工程项目第一次招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本项目最高限价为7746523.46元,龙宸公司的报价为1560000.08元,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34项34.2条款第8.(6)规定土方外运运距22公里包干,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有低于成本之疑,请投标人作出明确的解释。投标人龙宸公司解释如下:1、投标文件没规定最低多少。2、土我不用钱的,从其他地方运过来。3、汽车运输从其他地方拉过来也不用钱。只有土尾铲车费,自己也有铲车、勾机。

上述事实有原告经发公司提供的专题会议纪要、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通知函、放弃中标函、二次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情况说明,被告龙宸公司提供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合约书、照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下:1、龙宸公司中标是否合法有效。2、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重新投标差价3125070.19元及造成工期延误赔偿230000元能否成立。

一、关于本案龙宸公司中标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经发公司的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经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以【2019】50号文批准建设,委托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列支,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龙宸公司辩称招标项目未依法进行立项审批导致中标无效的理由与上述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本案《招标公告》第5条规定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据此,本案评审采取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至于本案龙宸公司的投标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履行了依法评标、询问等职责,龙宸公司在情况说明中对于投标价格做出解释,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并不存在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行为。综上,被告龙宸公司辩称中标无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原告经发公司请求被告龙宸公司赔偿重新招标差价及工期延误的损失能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招标人经发公司2019年7月26日向龙宸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多次发函催告,龙宸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放弃中标人资格,2019年8月9日经发公司取消龙宸公司中标资格。由此可见,龙宸公司因自身经营原因放弃中标,导致经发公司取消龙宸公司的中标资格,并重新进行招标,龙宸公司存在违约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至于龙宸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招投标文件约定的内容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发公司主张的重新招标差价系龙宸公司在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损失超过了经发公司投标时所能预见的损失,故不属于损失赔偿范围。同时,本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2.6条约定:……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履约担保,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否则将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第34.2.7条A款约定:若中标人有以下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此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中标人还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等损失,情形如下:(1)中标公示结束后,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2)中标人因弄虚作假被投诉等原因而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约定,龙宸公司放弃中标,不与经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赔偿招标人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等损失。但上述约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不包括重新招标的差价损失。经发公司主张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宸公司应承担赔偿重新招标差价。本院认为,《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该条例区分“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和“重新招标”两种情形确定了不同的赔偿范围。本案中,龙宸公司放弃中标后,经发公司选择了重新招标,因此,按上述条例规定龙宸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及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而非“中标差价”。综上,经发公司请求判决龙宸公司赔偿因重新投标差价3125070.19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发公司主张由于龙宸公司弃标致经发公司工期延误,从龙宸公司放弃中标次日即2019年8月6日计算至二次招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即2019年9月21日止作为工期延误期间共计46天,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每延误一天龙宸公司应支付5000元,龙宸公司应就造成工期延误赔偿经发公司计230000元。本院认为,《招标文件》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第7.3条开工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日历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要求的开工报告。接到开工令后2日历天内,承包人仍未开工的,每推迟一天罚5000元人民币。该条款约定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系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投标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承担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于龙宸公司放弃中标,龙宸公司与经发公司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更未履行合同,故不适用上述招标文件约定的条款。诉讼中,经发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工期延误及其损失实际发生的证据,经发公司据此请求龙宸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赔偿款230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经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将漳州台商投资区屠宰场项目土方工程公开招标,确定龙宸公司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龙宸公司由于自身经营问题放弃中标,导致经发公司重新招标,龙宸公司存在违约,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赔偿经发公司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发生的全部费用等损失,但不得超过龙宸公司投标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经发公司请求龙宸公司赔偿因重新投标差价损失3125070.19元及工期延误损失23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漳州市经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640.5元,由原告漳州市经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美玲

人民陪审员  卢妙玲

人民陪审员  林秀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柯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