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苏0991民初265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茹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
负责人:陈某,该业委会主任。
原告某甲公司(下称某丙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下称某丁公司)、某委员会(下称某甲委会)合同纠纷,本院于202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被告某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甲委会负责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某丁公司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60000元,并承担自按约向原告返还该保证金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判令被告某甲委会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3.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原告于2025年2月16日从《中国某网》上知悉,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25年2月14日发布了关于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明确不见面开标,某平台会议,会议号2551140643。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报了名,购买了《招标文件》,向被告交付了6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被告交付了投标文件,但开评标当天,被告宣布此次招标流拍,原告就要求被告返还60000元投标保证金,被告告知:未中标的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要等第二次招标成功后,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退还,第二次招标中标人是某戊公司,但被告并没有按期向原告返还60000元保证金,当原告与被告联系再次要求其返还保证金时,被告要求原告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联系,声称该业委会给其发了联系函,被告竟然把60000元保证金转给了某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了。原告认为自己将投标保证金交给被告,被告作为招标人委托收取保证金的机构,应承担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即使案涉业委会发函给被告,但这并不能成为其擅自将保证金转给业主委员会而不退还投标人的合法理由,被告依法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仍要向原告返还60000元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被告某丁公司系由某甲委会委托代理的招标机构,依法应当对代理人的保证金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某丁公司辩称,我方认为6万保证金不应返还,因为根据某乙委会的书面材料没收了该6万元保证金,并且我方将该6万元也支付给了委托人。原告第一次招标,在开标前几分钟未通过委员会同意,也没有书面材料申请强行撤回投标材料,造成流标给委托人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经与业主委员会一致确认保证金不退回。
被告某甲委会辩称,原告系本小区前期物业,具有阻挠本次招标成功以维持其继续服务的中介利益动机。如果本次招标成功且原告未能在中标,原告将依法依约退出本小区物业管理。因此,原告与本次招标存在直接重大的利益冲突,原告只有阻止本次招标成功,才能维持其前期物业服务的现状,这一利益动机是原告实施恶意投标行为的内驱力。2025年2月27日开标日,原告在14:30左右递交投标文件并完成签到,在签到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已知悉:在其投递标书时,参与本次投标的合格企业仅三家,原告作为具有成熟商业经验的企业,完全知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将导致流标”的基本规则。原告在明知上述事实情况下,于同日下午14:57开标时间前3分钟突然撤回投标文件,且至开标时仍未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任何书面撤回通知,直接导致有效投标人从三家变为两家,依法必须流标。原告的撤标行为与其利益动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正是利用了“须有三家以上有效投标”的制度门槛,以撤标为手段蓄意制造流标结果。原告的撤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文件必须“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约定“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即没收保证金。原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主观上以阻扰招标成功为目的,客观上造成了流标的实际损害,既是对原告违法违约行为的惩戒也是维护招投标活动严肃性和公平性的必要措施。某丁公司将保证金转交我方系合法授权行为,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原告因其恶意投标行为导致投标保证金被依法没收,我方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需要符合法定要件。本案项目招标文件中记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不是三家,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某己公司。”招标公告记载“五、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六、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地点及开标时间、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2月27日15:00。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某丁公司开标室。开标时间:2025年2月27日15:00。”根据上述《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撤标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的记载,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15:00”。再根据被告抗辩“原告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同日下午14:57(即开标时间15:00前整3分钟,投标时间即将截止)……突然撤回其投标文件”。原告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招标人应将保证金退还,由此可见,原告在当日14:57可以撤回投标,此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但是法律规定的是撤回投标文件“应当”书面通知,原告没有书面通知,口头撤标无效。因为招投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范,属于严格限定的法定程序,法律明确规定撤回投标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不可逾越的法定要件,招标人作为民事主体,无权通过口头同意来豁免或改变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由于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原告在本期纠纷中所涉的撤标行为不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在法律层面上,原告的投标文件依然有效。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来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投标文件仍旧有效,招标人完全可以拒绝原告撤标,继续开标,但实际上当日在原告口头申请撤标后招标人停止流程,过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进行了新的招投标并已确定案外人中标企业,此种情形下,如果按被告撤标无效的逻辑,则原告的投标文件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明确告知原告不同意撤标,而原告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后组织的招投标,且投标文件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在实际上已不可能推倒重来,原告后续的行为已经形成不可逆。因此,本案中实际上是被告已经以自身行为表明了接受原告的撤标申请,再加上原告提交的录音中,也表明双方对于开标当日的撤标并无争议。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主观上以阻扰招标成功为目的,客观上造成了流标的实际损害”。如上文分析,被告对于原告的撤标完全可以拒绝的,因此,被告自身行为也与流标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其次,被告并无关于原告主观恶意的充分证据,用结果去推导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法律规定允许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只需符合一定的要件即可。本案纠纷发生与招标(代理)人自身未充分依法行使权利有关。综上,某甲委会应当将保证金退还原告。某丁公司系招标代理人,其行为系行使代理权,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招标某乙委会承担,而且,某丁公司并未持有保证金,保证金现为某甲委会所持有,故原告对于某丁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保证金退还的数额,因被告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标,行为明显违法,与本次纠纷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后期重新组织招投标,与原告的行为之间也有一定关联,必然发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消耗,故本院酌定由某甲委会退还原告保证金55000元。原告主张利息自投标保证金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但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故酌定自起诉之日202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甲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5000元及其自202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50元,被告某委员会负担6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600元,原告预交的600元本院原路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丹阳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债包文件要去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
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自动履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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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