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02民初2697号
原告(反诉被告):戴福兴,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村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50602775377815B。
法定代表人:郑国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斌,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戴福兴与被告(反诉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塘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戴福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锋,被告(反诉原告)后塘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福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缔约合同过失,归还戴福兴投标押金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依据中标条件与戴福兴签订农业承包合同;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8日后塘村委会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8月24日9时30分在漳州市芗城区××镇××村村部召开招标大会,采用最高投标价中标的方式,大林片、后壁路片、上塘社尾片、大墓片和科技田共五片,分别由五人中标,戴福兴以每年910元/亩的最高价中标大林片的果园经营权,中标后—个月塘居委会通知戴福兴签订合同,向戴福兴出具了由后塘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盖印和加盖有村委会公章的合同,但是该合同已经修改了中标的标的,即将招标公告中的面积15.838亩在合同中改成13亩,为此,戴福兴要求更正中标的面积,但后塘村委会拒绝更正,造成双方无法签订合同继续承包。因后塘村委会在投标前作为招标单位口头陈述若戴福兴中标,那么地上物归戴福兴所有,若戴福兴未中标,10日内要将地上物拆回,在签订合同时戴福兴违背招标要约,造成戴福兴无法签订合同,应承担相应责任。
后塘居委会辩称,应驳回戴福兴的诉讼请求。首先,依照民诉法规定,原告的诉求应具体明确,本案原告戴福兴变更后的第一项诉求和第二项诉求自相矛盾,诉求不清晰,不符合民诉法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次,针对原告起诉内容要求返还保证金,本诉原告废标,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另外,本案中标后原告拒签合同导致废标,拒签合同要求修改面积,被告认为修改面积不影响合同履行,因为标的物中包含了墓地,为了原告的利益,被告才变更面积,向原告少收了承包金,实际上是保护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认为地上物归属在投标时有说明与事实不符,根据上一任合同的约定,地上物应属于被告所有。
后塘居委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決确认反诉被告戴福兴丧失“承包后塘村大林片13亩林果地”的中标人资格;2、请求依法判決反诉被告戴福兴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归反诉原告所有;3、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戴福兴自动清除在“后塘村大林片13亩林果地”上的滞留物,并向反诉原告归还侵占的“后塘村大林片13亩林果地”;4、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戴福兴向反诉原告支付13亩发包地的占用费,按照每亩、每年910元计,自2021年8月24日计至2022年4月24日,暂计8个月,计占用费:7886元;(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另计)5、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8日,反诉原告发布“天宝镇后塘村果园、科技田承包投标公告”,决定:公开招投标村集体果园、科技田,其中:涉及本案的招投标标的“大林片约15.838亩”;2021年8月24日,反诉被告戴福兴以每亩、每年价格910元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反诉被告戴福兴为中标人;2021年8月27日,由天宝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向反诉被告戴福兴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人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承包合同;否则违约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人资格,另行组织招投标;反诉被告中标后,一再主张:上一届承包人承包后,遗留在承包标的上的地上物,在承包合同要列明归其所有,才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反诉原告认为,依照原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届满后,一切的建筑物及其他滞留物应全部无偿归村委会所有;现反诉被告的无理主张,己经涉及侵占村集体财产,村委会无法满足其无理要求。为此,村委会多次函告反诉被告尽快签订承包合同,缴纳承包金,否则视为放弃中标人资格,重新进行招投标:因此,反诉被告违约在先,己经丧失中标人资格,但其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到处上访;同时以承包标的面积不符为由诉至贵院,主张村委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反诉原告认为,招投标公告上的“后塘村大林片林果地”,明确面积是“约15.838亩”,而不是准确的面积,该面积系根据村委会委托第三方测绘的结果;但签订承包合同时,考虑承包地15.838亩范围内,存在墓地承包人不宜经营,为了照顾中标人的利益,村委会主动扣除2.838亩,以13亩作为缴纳承包金的面积。反诉原告的上述行为,不但没有违反招投标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反为了照顾反诉被告(即中标村民)的利益,但反诉被告为了到达侵占集体财产的目的,以此为借口恶意诉。为此,特提出反诉。
戴福兴针对后塘居委会的反诉请求答辩称,戴福兴并未丧失中标人资格,戴福兴已经中标,反诉原告也发出签订合同通知,因为承包面积及地上物的归属问题戴福兴才向反诉原告提出异议,我方认为是反诉原告违背中标要约及招标条件,因此戴福兴未丧失资格;反诉原告不同意继续签订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其承担,不仅要归还保证金,且根据相关案例来看,反诉原告还应双倍支付保证金;地上物应依照招标条件归戴福兴所有,戴福兴并未侵占林果地;合同未签订的原因是反诉原告造成的,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主要事实认定如下:
2021年8月18日,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与作为监管人的天宝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共同发布《天宝镇后塘村果园承包、科技田承包管理招标公告》,摘要“三、招标项目:后塘村果园承包、科技田承包管理;四、资源地点:后塘村;五、资源面积:总面积约41.01亩分成5片:1、大林片约15.838亩…六、承包期限:10年;七、标底为:租金底价为900元每年每亩;八、评标方法:采用最高投标价中标法;九、开标时间:2021年8月24日上午9点30分,开标地点:天宝镇后塘村村委会;十、报名时间:本次招投标采取当天当场报名方式,投标方须当场(开标前)交纳投标押金,大林片、大墓片押金10000元,后壁路片押金5000元,科技田押金4000元。没中标者当场退还投标押金,中标者合同签订后缴纳前五年租金,后五年租金每亩递增50元。”2021年8月24日,戴福兴向后塘村民委员会交纳大林片果园投标押金10000元,并以910元/亩/年最高投标价中标大林片果园。2021年8月12日漳州中地测绘有限公司作出的《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村集体土地测量成果报告》,实测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村大林片土地总面积:10558.69㎡(合15.838亩)。
2021年8月27日,天宝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向戴福兴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戴福兴:你在2021年8月24日参加我镇后塘村果园承包、科技田承包管理(大林片)进行招投标,以910元中标款取得中标资格。请你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到后塘村村委会交清履约保证金,并与后塘村村委会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该村有权没收押金,另行组织发包。特此通知”戴福兴签收了该中标通知书。之后,后塘村民委员会向戴福兴出示了由后塘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盖印和加盖有后塘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后塘村大林片果园(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第一条租赁标的:座落于后塘村辖区××(土地),面积13亩(含所属地段的内围堤岸)…”戴福兴以该合同中的土地面积减少,非招标公告的15.838亩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另查明,2011年6月1日,天宝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与案外人庄朱艺签订一份《后塘村大林荔枝园承包合同》,约定庄朱艺向天宝镇后塘村民委员会大林片荔枝园面积为15亩。承包期限:2011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2011年11月16日庄朱艺与庄建国签订一份《后塘村大林片荔枝园承包权转让协议》,2016年庄建国与戴福兴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庄建国将给村委会承包的大林片土地转让给戴福兴使用,时间至租期到期止,即2016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等等。
另查明,2020年12月18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芗政文[2020]199号文件,同意撤销天宝、山美、路边、后巷、珠里、茶铺、张坑、凤园、后塘等9个村民委员会,设立天宝、山美、路边、后巷、珠里、茶铺、张坑、凤园、后塘等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戴福兴作为投标人根据后塘居委会公布的招标公告进行投标并中标,但后塘居委会在中标程序完成后签订《后塘村大林片果园(土地)租赁合同》时将招标公告中的“大林片约15.838亩”变更为“13亩”,无相关证据证明戴福兴对此变更知情并同意,致使戴福兴在中标情形下亦无法与后塘居委会达成签订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故后塘居委会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戴福兴主张后塘居委会存在缔约过失,要求归还其投标押金1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戴福兴诉请要求判令后塘居委会依据中标条件与其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因后塘居委会予以拒绝并提出反诉,依合同自由原则,双方无法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不宜强制缔约,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戴福兴可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同理,应驳回后塘居委会的第一、二项反诉请求。关于后塘居委会反诉要求戴福兴清除滞留物,归还侵占“后塘村大林片13亩林果地”并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前承包合同产生的,属另一法律关系,后塘居委会应另行主张,不予合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戴福兴投标押金10000元;
二、驳回戴福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反诉案件受理费247.1元,减半收取123.55元,由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后塘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清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苗芬
书 记 员 郑 颖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