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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2民初7172号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02民初7172号

原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湘君,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澄,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辛市(经开区侯槐路天然气公司)302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泰公司)

与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丰和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未到庭,指派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澄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中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湘君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00000元,并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损失为4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参加被告发起的“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于2018年6月11日交纳磋商保证金80万元,并收到收据一张。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11.1及11.5条款规定,磋商保证金为80万元,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方将在对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额无息退还。然而该项目被告已经于6月28日开标,原告并未中标,但被告至今未按照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条款规定返还原告保证金80万元整。故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丰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被告丰和公司委托,就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2018年6月1日,被告丰和公司作为采购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当日发售了上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该文件载明:第一章,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6月28日10时,磋商时间:2018年6月28日10时;第二章 、三、11.1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00元),11.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方将在对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退还保证金收据后予以全额无息退还。2018年6月11日,原告中泰公司向被告丰和公司交纳磋商保证金80万元。2018年6月28日,中泰公司参加了该项目的现场磋商,此后该招投标一直未有结果,原告中泰公司要求被告丰和公司返还磋商保证金无果,故引起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据、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利息数额不再请求,现按计算方式请求,以8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审理中,法庭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计及成套设备采购项目”代理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张某某进行了谈话,张某某陈述,原告中泰公司与康泰斯(上海)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均参与了本项目的磋商,并购买了磋商文件,2018年6月28日进行了第一次磋商,当天磋商结束后丰和公司即通知了本项目的项目部暂停磋商,但至今无任何消息,根据规定该项目的代理工作早已经结束,在代理期间无任何结果,更无人中标,原告提供的网上发布的该项目成交公示,不是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成交公示载明,建设单位为本案被告,招标人为本案被告,招标代理人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庭后,在法庭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毛幽瑶的谈话中,对以上原告提交的渭南液化煤层气(LNG)应急调峰项目工艺包设成交公示不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发起招投标活动,原告参加该招投标活动,并购买相关招标文件,缴纳磋商保证金参与投标,双方形成招标投标的法律关系,本案应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中标的问题,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其从网上搜索到的该项目的成交公示,但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中标结果予以否认,并称其公司对该项目的代理早已经终止,该代理没有结果,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在法庭一再明示下均未提交采购方对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发出时间,故对原告所称该中标结果不予认定,另可以认定本案所涉项目的招标已终止。根据以上磋商文件的规定,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方将在对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退还保证金收据后予以全额无息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原告中泰公司要求返还磋商保证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长时间占用原告的磋商保证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中泰公司要求被告丰和公司返还磋商保证金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磋商保证金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6元 ,由被告陕西丰和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  长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  

人民陪审员        唐百盛  

 

0二0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白永鹏

  记  员       严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