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2026)湘0111民初5631号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湘0111民初56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浩,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质保金40092元(投标保证金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4.9%/年计算为2912.7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计算。暂计算至2026年1月31日为13968.05元。质保金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上浮50%标准计算。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31日合计16880.83元。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保全保函费(已实际发生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合同名称:《2018-2019年度防水材料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出卖人(卖方):某甲公司、买受人(买方):某乙公司;签订时间:2018年6月13日;标的物:防水卷材规格:20m/卷数量:据实结算;月结方式,甲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申请资料并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当月货物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任何与乙方有关的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乙方。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庭审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17日,原告支付被告投标保证金5万元。2018年6月13日,被告(甲方、需方)与原告(供方、乙方)签订《2018-2019年度防水材料集中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2018-2019年度防水材料的集采供应商,甲方或其持股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可根据在建工程的需要选择乙方生产的产品。并约定:1、产品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在质保期内出现漏点,按1处扣除10m2防水材料质保金计算,若同一区域内(指后浇带与地上塔楼围合范围)出现3处及3处以上的漏点,则扣除防水区域全部防水材料质保金。若对于漏水部位,乙方能够提供资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资料、会议资料等),证明在防水施工过程中,已经履行了监督提醒义务,则可免除相应责任。质保期内因乙方材料不合格导致防水工程出现问题的,除应按上述条款约定扣除质保金外,由乙方负责更换材料,材料更换费用、工程返工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乙方货款费用或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同时甲方可结束与乙方的战略合作。2、付款方式:采用月结的方式,每月按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实际采购工程量办理结算,甲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申请资料并审核通过后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当月货物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任何与乙方有关的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乙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拒绝付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案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9月12日向被告供应货物至2021年10月26日。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工作人员聊天记录显示,原告系分别向某瑚海、加州小镇、**珊瑚海等项目供货,累计供货金额为1336400元,被告已付1296308元,尚欠质保金40092元未付。另根据某平台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还曾与被告沟通质保金退回的具体流程。原告提供的查询记录显示弘一·加州小镇部分楼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在2021年,部分楼栋实际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江某部分楼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在2021年至2022年间。

2、原告主张已向被告开具全额的发票,并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佐证。

3、原告提供了案涉加州小镇项目、**珊瑚海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的截图,原告就此主张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2年6月8日,但根据该截图显示,项目最后一次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

本院认为:被告怠于应诉,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1、关于质保金40092元。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因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97%的货款,尚有3%的质保金未付,结合案涉合同约定“产品质保期为三年,质保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工程如无任何与乙方有关的质量问题甲方将质保金无息支付给乙方”,同时,尽管原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截图显示部分项目质保期尚未到期,但也已临近质保期(按最晚的一批楼栋2023年6月20日的时间计算也即将在2026年6月19日届满)。综合上述分析意见,本院酌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质保金的时间节点为2026年6月20日,考虑到该时限将至,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及节约司法资源,本院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损失,本院结合原告诉求、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上述分析意见等,酌情认定逾期付款损失以欠付货款40092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至上述质保金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保证金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被告于2018年6月13日即签订案涉协议,但被告至今未退还保证金,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结合原告诉求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等,酌情认定资金占用损失以保证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上述保证金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全保函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如该时间点早于2026年6月20日,则于2026年6月20日)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400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0092元为基数,从2026年6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的标准计算至上述质保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保证金5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6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上述保证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平远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拓展

书 记 员 程妍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