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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29民初4271号 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2021)豫1729民初4271号

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00号7幢A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75057496XL。

法定代表人:赵兴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南段路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6NDYH66。

法定代表人:张行。

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32480元(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接到被告关于新蔡县群众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的投标邀请函,原告在确认参与投标后便依照该项目招标公告,按照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并在2019年10月10日之前将5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汇至被告账户,2019年10月30日前递交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事实情况该项目已于2019年11月6日开标,但是被告在开标后,对于本项目的开标结果未向原告发出任何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且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原告曾分别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3日向被告发函,并与被告负责人多次进行电话沟通,但被告拖延至今不予解决此事。原告的投标行为亦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被告长期扣留投标保证金的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故原告有权依据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综上所述,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新蔡县群众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已经相关单位批准建设,项目资金人民币46845.95万元,已具备招标条件,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新蔡立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于2019年9月发布《新蔡县群众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幕墙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在《投标邀请函》中第4条第1款规定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30日。第6条第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需在2019年10月10日下午5点前打到指定专用账户上,指定账户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新蔡县营业厅50825001200000040),户名: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6条第2项规定履行保证金:10%。第6条第3项规定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招标文件》第二章中载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限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接到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蔡县群众文化艺术中心建设项目的投标邀请函,在2019年10月10日之前将50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汇至被告账户,但对于该项目的开标结果未向原告发出任何通知,原告曾分别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3日向被告发函,要求退还招标保证金,被告一直没有退还。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涉案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陈述、《招标文件》、转账凭证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为招标投标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证进行。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对招标人、投标人虽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重要依据,招标文件一旦发出,作为邀约邀请人的招标人本身必须遵守其在招标公告中所承诺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50万元保证金,因原告已按照约定的时间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500000元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涉案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后应当向没有中标的原告退还招标保证金,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占用期间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请求,本案系因被告没有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而引发的损失,对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时间应从2020年5月17日开始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辽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4元,由被告新蔡县德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国清

人民陪审员  王殿民

人民陪审员  熊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