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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应当就投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023年12月04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部分评分条款存在倾向性,指向H品牌,无法保证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必须满足货物类项目有3个品牌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投诉人还提供了投标供应商X公司、R公司盖章的《参数响应情况表》(X公司和R公司不满足投诉涉及的评分项要求)。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是否仅有H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并无必然联系,不能据此证明市场上其他供应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投诉人认为完全满足该功能的有且仅有H品牌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基本案情

采购人T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D公司就“某体育中心智慧场馆”项目进行招标。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2年7月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M公司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人T局、采购代理机构D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16:招标文件部分评分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存在倾向性,指向H品牌,无法保证采购人设定的采购需求必须满足货物类项目有3个品牌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门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16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处理理由

经调查,财政部门查明:第一,投诉事项涉及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1-7至1-20、1-22及1-23。经查阅该项目评标资料,有6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进入综合评分环节。投诉事项1—14分别对应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第1-7至1-20,每项均有4—6个供应商得分。投诉事项15、16分别对应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1-22、1-23项,根据中国信通院可信大数据网等公开渠道查询结果,有多家供应商均具有技术评分项1-22、1-23项要求的评测证书。第二,处理投诉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论证,论证结论认定:目前市场上各有3家(含)以上品牌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该项目并未指向特定品牌或者供应商。

根据以上查明情况,财政部门认为:

投诉事项1—16均为评分项,投诉人提供了X公司、R公司盖章的《参数响应情况表》(X公司和R公司不满足投诉涉及的评分项要求),但是这2家供应商能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与是否仅有H品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并无必然联系,不能据此证明市场上其他供应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功能需求。结合投诉事项1—14有多家供应商得分,投诉事项15、16有多家供应商拥有评测证书并可通过公开渠道查阅,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意见等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16个评分项指向特定供应商,不能据以认定采购人设置这16个评分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认为完全满足该功能的有且仅有H品牌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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