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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业用大型企业产品投标能否享受扶持政策

2023年12月04日 作者:林日清 陈思源 打印 收藏

案例要点

F公司为中型企业,其能否使用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参与直接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否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基本案情

采购人Y学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G公司就“某教学实验实训提升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6月发布采购结果公告,F公司为中标人。S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人Y学院、采购代理机构G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人F公司采用大企业产品参与本次投标,核心产品品牌型号没有体现,不具备投标资格。

根据招标文件,该项目的核心产品为“数码显微互动系统”,系统中包含6部分内容。根据采购结果公告,F公司在核心产品没有如实填写“数码显微互动系统”的品牌型号,填的仅仅是系统中单台教师端生物显微镜的品牌型号。F公司虚假响应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大型企业SY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投诉事项2:根据该项目采购一览表,此次项目中不允许有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是结果公告中的部分中标货物采用进口品牌并且产地都是国外。具体为:货物品目号“1-3基因扩增仪”(型号:TONE96G,品牌:耶拿,产地:德国)和“1-4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型号:GelSolo,品牌:耶拿,产地:美国)。投诉人认为:经市场了解和在F公司投标货物生产商的官网查询得知,以上产品均属于进口品牌。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1.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撤销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人;2.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处理投诉过程中,财政部门查明以下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根据招标文件,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包括24种仪器设备,不允许进口;该项目核心产品为“数码显微互动系统”,数量1套。“数码显微互动系统”的配置要求为:1.教师端生物显微镜1台;2.学生无线智能数码显微镜40台;3.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软件1套;4.图像分析软件1套;5.教师端图形工作站1台;6.系统无线集成路由器1套。

第二,经查核F公司投标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码显微互动系统”响应内容为,“制造商全称为徕卡某公司;企业类型为中型企业”。2.F公司投标文件中对“数码显微互动系统”中“学生无线智能数码显微镜”的响应:品牌为SY;型号为EX21;数量为40台。该货物的制造商为S市的N公司。

第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财政部门向S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S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N公司属于中型企业;该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投诉事项2。1.打开投诉人提供的网站链接,进入该网站界面并未发现基因扩增仪和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产地为德国、美国等内容。2.根据F公司提供的“1-3基因扩增仪”和“1-4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制造商耶拿上海公司的产地说明函、申明及营业执照,耶拿上海公司的住所在上海市徐汇区,且在上海市徐汇区成立了耶拿上海研发生产基地,耶拿上海公司明确投诉所涉及货物品目号“1-3基因扩增仪”(型号TONE96G)和“1-4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型号GelSolo)均为其在中国境内生产。

根据以上查明情况,财政部门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第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N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情形,N公司不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二,中标人F公司所投产品“学生无线智能数码显微镜”数量总计40台,是本次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数码显微互动系统”的主要货物。根据招标文件“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应满足的条件(1)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主要货物(配件、辅材除外)全部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若制造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优惠政策。(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其投标无效”的规定,F公司提供“学生无线智能数码显微镜”的货物制造商N公司的负责人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不应享受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供应商条件,F公司的投标无效。

关于投诉事项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F公司投标品目号“1-3基因扩增仪”和“1-4生物、医学样品制备设备”的货物属于进口产品。

综上,投诉事项1中关于F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投诉内容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责编:昝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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