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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做法及启示

2021年08月05日 作者:张洁 打印 收藏

  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是国际通行做法,以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激发其创新动力,提升产品质量或服务效率,维护社会就业率。美国是较早开展此项做法的国家之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策导向,优化组织框架体系、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采购指导服务、完善监督投诉机制等方式,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金额稳步上升,有力推动了美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主要做法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简单务实易操作。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有500多部,包括《小额采购业务法案》《合同竞争法案》《小企业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等。在此基础上,为便于执行和操作,1984年联邦服务总署、国防部、国家航空航天局联合颁发实施《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简称FAR),将散见于众多法律之中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加以综合和细化。在FAR的规范下,各联邦机构都可依法制定本部门的采购实施细则,对FAR进行必要补充,如《国防部补充条例》。各地方政府也可在不违背联邦有关法规的精神前提下,制定自己的采购法规或政策。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做法相对简单务实,便于操作。一是FAR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通过价格优惠对中小企业给予照顾,对小型企业给予12%的价格优惠,对中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优惠;二是高于50万美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者高于100万美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其中23%的合同金额必须授予中小企业;三是给予弱势群体精准扶持。如美国法律规定将23%、3%、3%、5%、5%的订单分包给小型企业、经济落后地区企业、伤残退伍军人企业、弱势小企业、妇女企业等五类。

  优化组织架构体系,强化专业化管理。美国通过多层级组织架构设置,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管等工作有效运行。具体来说,在制度设计方面,由总统预算管理办公室的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拟定相关制度,并指导和督促政府机构依法采购;在集中采购方面,由联邦总务署负责联邦政府通用货物的采购;在独立采购方面,各联邦机构内设采购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采购业务;在推动落实方面,每年由联盟小企业局(SBA)与联邦各部门进行磋商,确定各部门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采购中小企业余额(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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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14年-2018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金额情况

  据SBA最新的财年报告显示,联邦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额度稳步上升,从2014年的920亿美元到2018年的1210亿美元(图1)。其中,2018年国防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金额达712亿元;采购比例均达到预期目标,2018年达到25.05%(表1),SBA2018年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高达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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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美国政府采购管理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通过实行合同官制度,确保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及精准性。其中,首席采购官的主要职责是对本部门实施采购管理,提供相关采购建议,不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管理和执行,一般每个行政机构设有一名;一般合同官是政府采购合同经办人,需要考虑社会经济政策功能等要求,从功能、性能、基本物理特性等方面提出详细具体的采购需求,并有权签订、管理和终止合同。

  加强采购指导服务,完善监督投诉机制。美国联邦小企业局(SBA)支持和协助专门服务机构,通过开展培训、分享案例、发布数据和举办对接活动等方式帮助小企业获得联邦合同。例如,为了帮助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美国小企业局设置了8(a)企业发展项目,参与8(a)企业发展项目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预留合同、单一来源合同、联合采购及专家帮助指导。在8(a)项目的引导下,小企业可与大企业形成联合体参与竞标,从而提高参与政府采购的成功率。此外,为确保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相关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美国建立了政府采购投诉机制,未中标人及供货商对采购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联邦问责署或合同争议委员会以及联邦法院提交抗议。

  二、对我国的启示

  完善法律政策体系,细化政采配套举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明确提出进一步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建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要求,细化操作细则。一是确保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份额,如新修订的《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规定,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该规定高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要求,从而更有利于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的比例;二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难度,如北京、山东等地相续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明确了采购人、代理机构等主体的禁止行为,为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更好的政策保障;三是创新开展基于政府采购的其他工作,如浙江、福建等地开展的“政采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融资,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优化政府采购服务,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难度。中小企业规模小、人员少,通常不设置专门的政府采购部门,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了解较少,需要社会力量予以支持。一是发挥好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宣讲、政府采购活动对接、政府采购中介服务等,提升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的了解程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精准服务,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二是发挥好各类服务平台作用,完善现有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及时发布信息,给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留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加强政府采购相关网站与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便于中小企业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三是发挥好专业采购人员作用,加强对专业采购人员的培训,提升其精准辨识采购人需求与鉴别供应商实力的能力,推动提升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的可能性。

  加强政府采购过程管理,建立企业投诉机制。《中小企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建议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管。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尚不健全,社会监督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且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建议严格按照《办法》中“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相关要求,健全相关制度。一是主管预算部门将采购中小企业情况向社会公布,向中小企业释放积极信号,同时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二是完善投诉机制,简化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投诉。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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