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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分配与评价函数建立是综合评价法的两大难点

2020年07月08日 作者:钱忠宝 打印 收藏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该投标人就可以被确认为中标人 。为执行《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各招投标监管部门颁布了实施办法,提出了相应的评标方法。具有代表性的评标方法有:七部委的综合评估法、财政部的综合评分法和商务部的综合评价法。三部委的这三种评标方法的内涵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为便于叙述,本文将上述三部委的评标方法统称为“综合评价法”,即:以下本文提及的“综合评价法”包括了七部委的综合评估法、财政部的综合评分法和商务部的综合评价法。

  采用综合评价法有两大难点。其一是,需要对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进行权重分配,并常常伴随对非价格因素的下属二级评价因素进行权重分配;其二是,需要建立对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进行评价的评价函数。

  一、权重分配

  笔者虽然在《评标方法概论》专著中给出了评价因素权重分配的理论依据《非价格因素差异·权重分配定理》,简称《差异·权重定理》。即,评标因素的权重分配与潜在投标人(投标)之间的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大小有密切的关系——赋予非价格因素的权重应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大小成正比,赋予价格因素的权重应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大小成反比。如图1和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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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坐标:非价格因素权重 横坐标:非价格因素的差异)

图1 非价格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成正比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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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坐标:价格因素权重 横坐标:非价格因素的差异)


图2 价格因素的权重与非价格因素的差异成反比示意图

  但需要说明的是,图1和图2仅仅是示意图,展示了两类评标因素的权重分配与潜在投标人(投标)之间的非价格因素差异大小的定性关系。对于具体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做详细的深入调查和分析,了解潜在投标人之间的非价格因素的差异大小,评估这些差异可能会对投标价格产生怎样的影响,分析并确定赋予非价格因素多大的权重才是科学合理的。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差异·权重定理》并结合自己的经验,给出具体招标项目评标因素的权重分配方案。即便这样,对具体招标项目给出权重分配方案依然是非常困难的。

  二、评价函数的建立

  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价函数业内已做了较多的探讨,但对于非价格因素的评价函数,目前还基本上是空白。当然,可以不建立评价函数,由评标专家直接评价,给出评价值。但是,这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有非常高的要求。

  三、综合评价法不应是评标方法的首选

  由于综合评价法既要投标人竞争价格因素又要投标人竞争非价格因素(双评标因素竞争模式),导致了综合评价法的两大难点:其一是,需要对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进行权重分配,并常常伴随对非价格因素的下属二级评价因素进行权重分配;其二是,需要建立对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进行评价的评价函数。采用综合评价法,不论是招标文件的编制还是评标,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操作难度比较大。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综合评价法不应该成为首选的评标方法,应优先考虑采用“价格因素竞争模式”(例如,七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或“非价格因素竞争模式”(即:一种固定标价的评标方法)。只有当“价格因素竞争模式”或“非价格因素竞争模式”不宜采用时,才考虑采用综合评价法(双评标因素竞争模式)。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综合评价法

  笔者有幸,曾为商务部2014年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文件》)撰写了有关综合评价法的章节,即,《国际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7条“综合评价”。在该章节中,笔者引进了模糊数学的隶属度概念,即:对评价因素进行相互比较,以投标人中最优的评价因素为评价基准,获最高评价值,其余投标人欠优的评价因素依据欠优的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通过相互比较,无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评价标准,对于那些具有模糊特征的评价因素也可获得量化的评价,使综合评价法的综合性、合理性、科学性得到了提升,使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得到良好的结合。

  虽然,商务部的综合评价法是针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但其中的评标标准、评标方式、有关术语的定义等对国内设备、服务及工程施工招标均有借鉴和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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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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